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峨眉山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
林木收购实施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乐山市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峨眉山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林木流转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林规发〔2018〕33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工发〔2023〕17号)、《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9〕3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森林“四库”生态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为国储材、藏富于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宗旨,以增加木材储备和林业产业发展为主线,积极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优质高效的国家储备林,全面改善生态环境和森林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木材安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国家储备林建设为载体,充分利用好土地资源,培育大径级用材树种、乡土珍稀树种,发展林下经济。通过项目实施,增加木材资源储备,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生产力,推动森林资源培育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动林农致富增收。
全市计划实施流转集体商品林地约35万亩,同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收购林地上的林木,范围涉及全市10个乡镇,在5年建设期(2024年—2028年)内分区域、分步骤渐进实施。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整体调控、分步实施、平稳推进,促进全市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有偿。遵循林权单位及林农自愿转换、自愿选择流转方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流转和收购有序。根据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的总体要求,按照流转计划整村推进。
4.坚持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相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建设的联农带农作用,把国家储备林建设作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鼓励农民就近就业,促进农户增收。
二、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工作。
(二)乡镇负责宣传引导、组织村组开展林权流转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国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林地流转和林木收购成本控制措施,限额承担林地流转和林木收购费用,做好林地流转、林木收购及日常维护经营管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流转和收购对象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人工商品林: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依法确权给个人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3.依法流转给组织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二)流转和收购方式
经协商一致后,集体林地和林木相关权属原则上统一归集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主体完善流转和收购手续。
1.直接流转和收购。将符合流转条件的林地和收购条件的林木相关权属变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和林木相关权属转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经营;
2.合作经营。指林地林木权利人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入股方式,与项目实施主体以协议形式约定,开展合作经营。合作经营以村为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对经营面积达3000亩及以上的林地、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项目实施主体协商流转方式并签订流转协议。
(三)流转和收购期限
林地流转期限为自流转之日起30年,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木收购自协议签订并支付费用之日完成。
(四)流转和收购条件
1.拟流转林地和拟收购林木林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无纠纷、无侵占、无抵押担保,林地立地条件优良。
2.流转林地为人工起源的商品林地,林地属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红线。
3.项目实施主体对拟流转林地林木立地条件、林木生长情况、林地林木经营与合同履行、林地权属及抵押情况、是否属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人是否同意流转、承包剩余期限等进行调查,优先考虑办有林权证且正常经营的林地林木,确保流转和收购后经营正常。
(五)流转和收购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开展摸底调查,制定林地流转和林木收购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项目实施主体牵头协调各乡镇成立工作组,乡镇向各村(社区)派驻乡镇干部与各村(社区)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流转和收购工作。
3.各村(社区)工作小组开展入户宣传动员,适时召开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流转方式。
4.村(社区)工作小组、林地林木权属单位或个人、林权勘界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权籍调查分户。存在权属纠纷的,工作组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不成的暂不纳入流转范围。
5.对权属调查分户结果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对权属调查分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按以下流程签订协议:
(1)依法确权给个人、流转给组织或个人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林木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流转和收购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流转和收购协议。
(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流转和收购协议。
(3)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但没有办理林权证的,由各乡镇指导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第(1)条规定签订流转和收购协议。
(4)签订流转和收购协议后再次造册公示拟流转的林地、林木,无异议后确认为纳入峨眉山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公示期不少于7天)。
7.对已纳入峨眉山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地块,各村(社区)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原林权相关材料和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参会成员(或参会成员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整理成册后统一交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区进行整理完善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流转主体在60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完成不动产权(林权)变更。
8.流转期满后,如需继续流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前重新签订协议;不再继续流转的,地上附着物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处置后将林权返还给原林权权利人,或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原林权权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处理。逾期未处置且未与原林权权利人协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林地、林木调查要求
(一)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时,须有林权权利人、相邻权利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须经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林地面积调查采用林权权利人、相邻权利人现场指认双方界线为依据,测绘单位现场勘界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边界为依据测算面积,原林权证面积作为参考。
(三)林分调查须对流转地块的林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其中,林龄采用现场询问、目测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工林以造林档案为准,没有造林档案的,以访问和现场调查确定;经营管理情况根据现场调查进行综合评价。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集体林权流转及林木收购发生违约及争议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林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保障措施
各乡镇、项目实施主体要各司其职,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地和林木流转方案等相关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强化林地流转和林木收购工作人员、经费等保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在峨眉山市龙池镇进行先期试点。
(二)本实施方案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