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峨眉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文物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办法(试行)〉的决定》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各文物使用单位等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文物管护责任体系,加强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切实做好各自辖区内和管理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替该工作岗位的人员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峨眉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清单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