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1月3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划、人口规模和城市安全发展需要,逐步建立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二、布点规划原则
本着“主城区严格控制,乡镇适当放宽、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专店经营、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乡镇及所辖村级集镇的布点。
三、布点规划数量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划为24个,参照各乡镇人口和集镇规模等因素,制定《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详见附件)。
四、布点规划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烟花爆竹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烟花爆竹零售点(店)须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点(店)上方禁止1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
五、规划的实施和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的布点规划实施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经营点的安全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并认真督促和指导各经营(零售)户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2.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许可证有效期1年,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不予行政许可。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实施监督管理。
3.结合安全生产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市安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市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六、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附件
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1月3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划、人口规模和城市安全发展需要,逐步建立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二、布点规划原则
本着“主城区严格控制,乡镇适当放宽、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专店经营、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乡镇及所辖村级集镇的布点。
三、布点规划数量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划为24个,参照各乡镇人口和集镇规模等因素,制定《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详见附件)。
四、布点规划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烟花爆竹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烟花爆竹零售点(店)须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点(店)上方禁止1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
五、规划的实施和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的布点规划实施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经营点的安全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并认真督促和指导各经营(零售)户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2.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许可证有效期1年,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不予行政许可。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实施监督管理。
3.结合安全生产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市安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市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六、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附件
峨眉山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 乡镇名称 | 人口数量(人) | 2019年计划布点(个) |
| 绥山镇 | 113996 | 1(临时) |
| 胜利镇 | 22981 | 0 |
| 符溪镇 | 31171 | 3 |
| 双福镇 | 25237 | 3 |
| 普兴乡 | 12805 | 0 |
| 新平镇 | 11620 | 1 |
| 桂花桥镇 | 41223 | 3 |
| 川主镇 | 72131 | 0 |
| 峨山镇 | 12003 | 1 |
| 高桥镇 | 16161 | 2 |
| 龙池镇 | 26347 | 2 |
| 大为镇 | 12885 | 1 |
| 龙门乡 | 9407 | 1 |
| 罗目镇 | 24027 | 2 |
| 九里镇 | 26013 | 3 |
| 乐都镇 | 14088 | 1 |
| 沙溪乡 | 4840 | 0 |
| 黄湾镇(景区内) | 19362 | 0 |
| 合 计 | 431379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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