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24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7〕64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立病死畜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及生猪屠宰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管”的思路,建成覆盖饲养、屠宰、运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无害化处理机制。
根据乐山市统一部署,在乐山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完成之前,委托成都市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置有限公司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峨眉山市农业局与其签订《峨眉山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合作协议》,采取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构建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公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业主“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我市无害化处理水平。
1.申报。发现病死畜禽时,养殖业主或举报人向辖区内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站(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站)无害化监管人员报案,并妥善看管畜禽尸体,动物防疫监督站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人员在接到报案24小时内共同到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
2.收集。无害化处理公司在进行病死畜禽收集时,由动物防疫监督站无害化处理监督员现场监督,收集完成后由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人员做好现场场地和工具的消毒灭源工作。同时按要求填写《峨眉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并由无害化处理监督员、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人员和养殖业主在收集单上共同签字。
3.运输。无害化处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每天派出全封闭专用运输车辆到场收集运输病死畜禽。
4.处理。病死畜禽由专用车辆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置基地后,严格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等法律法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
5.数据上报。无害化处理公司和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每月收集的记录表分别形成月报表;月报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对无误后,形成月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逐级上报。
6.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月报表将无害化处理费用直接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公司。对于无害化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的偏远地带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直接拨付给养殖业主。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产生的废弃物(即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等)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场自行按月拨付无害化处理公司。
(二)创建全程化监管体系。
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市、乡、村三级监控,实现从收集、运输、处理全程可控、可追溯。对于无害化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的偏远地带及零星病死牲畜,由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监督指导养殖户严格按照国家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建立巡查记录。对于零星的小家禽,由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养殖户自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积极争取将病死牛、羊、家禽、无主等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场自行承担。
(二)完善政策性保障措施。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养殖业发展需要和我市实际,增加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参保率。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措施,指导保险公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政策性强、环节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岗位责任,细化落实监督职责,确保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报告病死畜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上报,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以及屠宰、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病死畜禽行政案件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做好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索证监管工作,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做好市场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加工和餐饮环节。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等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3.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沟渠、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要求,组织人员打捞,就近监管,及时告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站。
4.明确无害化处理公司责任。无害化处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收集、转运以及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每月定期向市农业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三)强化社会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宣传普及病死畜禽科学规范无害化处理知识,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让相关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24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7〕64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立病死畜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及生猪屠宰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管”的思路,建成覆盖饲养、屠宰、运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无害化处理机制。
根据乐山市统一部署,在乐山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完成之前,委托成都市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置有限公司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峨眉山市农业局与其签订《峨眉山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合作协议》,采取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构建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公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业主“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我市无害化处理水平。
1.申报。发现病死畜禽时,养殖业主或举报人向辖区内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站(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站)无害化监管人员报案,并妥善看管畜禽尸体,动物防疫监督站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人员在接到报案24小时内共同到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
2.收集。无害化处理公司在进行病死畜禽收集时,由动物防疫监督站无害化处理监督员现场监督,收集完成后由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人员做好现场场地和工具的消毒灭源工作。同时按要求填写《峨眉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并由无害化处理监督员、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人员和养殖业主在收集单上共同签字。
3.运输。无害化处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每天派出全封闭专用运输车辆到场收集运输病死畜禽。
4.处理。病死畜禽由专用车辆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置基地后,严格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等法律法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
5.数据上报。无害化处理公司和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每月收集的记录表分别形成月报表;月报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对无误后,形成月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逐级上报。
6.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月报表将无害化处理费用直接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公司。对于无害化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的偏远地带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直接拨付给养殖业主。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产生的废弃物(即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等)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场自行按月拨付无害化处理公司。
(二)创建全程化监管体系。
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市、乡、村三级监控,实现从收集、运输、处理全程可控、可追溯。对于无害化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的偏远地带及零星病死牲畜,由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监督指导养殖户严格按照国家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建立巡查记录。对于零星的小家禽,由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养殖户自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积极争取将病死牛、羊、家禽、无主等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场自行承担。
(二)完善政策性保障措施。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养殖业发展需要和我市实际,增加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参保率。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措施,指导保险公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政策性强、环节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岗位责任,细化落实监督职责,确保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报告病死畜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上报,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以及屠宰、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病死畜禽行政案件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做好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索证监管工作,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做好市场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加工和餐饮环节。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等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3.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沟渠、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要求,组织人员打捞,就近监管,及时告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站。
4.明确无害化处理公司责任。无害化处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收集、转运以及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每月定期向市农业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三)强化社会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宣传普及病死畜禽科学规范无害化处理知识,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让相关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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