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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峨眉山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峨眉山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专指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乐山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施方案》(乐府办函〔201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产废单位依法处置,全面落实医疗废物分类、贮存、收集、运输的规范化要求,实现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二、工作目标在已开展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专指床位总数19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专指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工作。到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建设并投运。三、重点工作(一)全面规划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民营厂矿医院、个体诊所及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均应统一交由乐山市医废处置中心实行集中安全处置,采取直接收集转运和集中收集转运两种方式。1.直接收集转运。全市各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19床以上)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再由乐山市医废处置中心直接清运(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集中收集转运。在已开展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基础上,依托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等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考虑经济、运输便利性等因素,规划建设或改扩建我市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采取集中收集,再由乐山市医废中心清运。全市规划建设或改扩建集中暂存点19个,其中一级集中暂存点5个,二级集中暂存点14个。一、二级集中暂存点建设或改扩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一级集中暂存点主要负责承担周边范围乡镇卫生院(二级集中暂存点)及辖区小型医疗机构〔19床以下(含19床)〕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二级集中暂存点指除一级集中暂存点的4家中心卫生院外其他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承担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等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峨眉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承担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的收集)。(二)加快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和集中暂存点的建设和改扩建。各级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和集中暂存点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要求进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具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和清洁,不得露天存放。城区范围内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一级集中暂存点(峨眉山市中医医院)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卫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一、二级集中暂存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卫计局、市环保局配合。(三)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市卫计局、市环保局要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分类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和随意丢弃。每个包装物、容器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内容。医疗废物盛装至包装物或者容器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紧实、严密。(四)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集中暂存点日常管理。建成后的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应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管理,建成后的集中暂存点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备案。同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的管理规范制定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交接管理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并上墙,并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贮备应急物资,暂存点内的医废贮存设施、设备应上锁管理,并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标识。(六)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转运管理。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过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执行,应积极主动与乐山市医废处置中心联系,每2天不少于一次进行清运,并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遵照及时的原则,由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按每2天不少于一次的要求,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到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再由乐山市医废处置中心进行清运。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和集中暂存点建设或改扩建和日常监管责任。(二)落实经费。为保障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的正常运行,市财政局要落实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建设、改改扩建经费和日常管理的人员所需经费,并将管理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照乐山市发改委制定的收费政策,由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三)强化业务指导。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应督促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加强日常监管。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城管局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要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五)严格责任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卫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敷衍塞责、相互推诿、工作不力,导致重点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附件:峨眉山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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