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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12月5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应急措施

  3.4 预警发布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 指挥与协调

  4.3 响应措施

  4.4 补充说明

  4.5 信息公开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其他保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重污染带来的危害,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川环函[2016]1752号)、《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峨眉山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1天以上时,启动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1.4.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应对机制,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4.4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加强演练,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地对应严重大气污染。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峨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峨眉山景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

  2.2 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启动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大气重污染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等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气象部门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对2日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报,并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的气象等级。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环保部门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

  3.2 预警分级

  本预案所指预警响应级别,响应范围均设定为本市。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3 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是指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是指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工业企业、建筑施工、机动车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的措施。

  3.4 预警发布与解除

  3.4.1 预警的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一般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应明确预警解除时间。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红色、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

  黄色、蓝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各级预警应对工作情况均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手机APP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防护警示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4.2 预警的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落实各项措施。

  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加强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废气排放、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机动车尾气、车辆限行、露天违法焚烧等响应措施的检查力度。

  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按指令要求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3.4.3 预警升降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升降级的建议,按预警启动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黄色、蓝色级别预警升级至红色、橙色预警时,执行相应级别预警的启动、发布流程。

  红色、橙色级别预警降低至黄色、蓝色级别预警时,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执行相应预警级别的发布流程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4.4 预警的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照发布时明确的时间过程按期解除时,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延长预警响应时间或提前解除预警响应时,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的审批流程执行解除审批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大气重污染状况研判响应等级,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市政府分类作出响应。

  4.1.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指挥与协调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响应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加剧和减少持续时间。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4.3.1.1.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4.3.1.1.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3.1.1.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2.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4.3.1.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4.3.1.2.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4.3.2.1.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4.3.2.1.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3.2.1.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3.2.1.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2.2.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4.3.2.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4.3.2.2.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2.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2.3.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4.3.2.3.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3.2.3.3城市主城区禁止上路行驶(0点至3点除外)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3.2.3.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4.3.2.3.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3.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4.3.3.1.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4.3.3.1.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3.3.1.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3.3.1.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3.1.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3.2.1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4.3.3.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4.3.3.2.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2.4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3.2.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2.6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4.3.3.2.7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3.3.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4.3.3.3.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3.3.3.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城市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3.3.3.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4.3.3.3.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3.3.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4.3.4.1.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4.3.4.1.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1.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3.4.1.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4.1.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4.2.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4.3.4.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4.3.4.2.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4.2.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4.2.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4.2.6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4.3.4.2.7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4.3.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4.3.4.3.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3.4.3.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和尾号为0/2/4/6/8的车牌隔日轮换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4.3.4.3.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4.3.4.3.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4.3.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 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污染减排企业名单应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4.5 信息公开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信息。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1 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大气重染应急管理工作。

  4.6.1.1 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4.6.1.2 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4.6.1.3 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4.6.1.4 减少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城市气网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4.6.1.5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频次;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作业频次;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4.6.1.6 黄标车限行,减少、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6.1.7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冶金、建材、陶瓷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企业煤堆、灰堆、料堆落实防尘措施;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

  4.6.1.8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建筑工地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强制性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6.1.9 人工增雨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6.1.10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频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公安局。

  4.6.1.11 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6.1.12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销售企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4.6.1.13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抑制扬尘产生。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4.6.1.14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加快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市商务局。

  4.6.1.15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城市及周边露天燃烧农作物秸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6.1.16 保障启动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6.1.17 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构成问责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4.6.2 纪律监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时总结大气重污染应急情况,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切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空气污染源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迅捷、高效、实时的全市空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6.3 经费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经费需要。

  6.4 其他保障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专业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增强防控大气污染的效率和效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空气质量指数AQI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数。参与空气质量指数评价的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

  7.1.2空气质量等级

  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区间范围规定相应的空气质量等级:优(0-50),良(51-100),轻度污染(101-150),中度污染(151-200),重度污染(201-300),严重污染(>300)。其中重污染天气包括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等级。

  7.1.3预警分级

  根据我省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7.1.4应急响应级别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与之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7.1.5应急响应措施

  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7.1.6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

  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以应急响应启动前一周的实际生产排放情况为基础核算。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1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峨府办函〔201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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