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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确保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且急需避让搬迁安置的广大分散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灾害损失,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77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确保进度,效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我市对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附件1)。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

  三、基本原则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移民、土地开发整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多方筹措资金,打紧安排,具体要坚持以下7项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科学规划;

  (三)按客观规律办事,因地制宜,讲究实效;

  (四)统筹安排,重点突出,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

  (五)市、乡(镇)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按辖区实行分级负责;

  (六)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七)就近、集中、分散、自主安置多种方式相结合。

  四、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搬迁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住建、交通运输、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涉及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全力推动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已经纳入2016年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完成地质灾害搬迁安置任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搬迁对象的确定及搬迁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本次纳入的搬迁对象,原则上须是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中被列入搬迁避让的农户。

  (二)根据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我市2016年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中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2016年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20户,涉及黄湾乡、龙池镇、普兴乡、乐都镇、大为镇、绥山镇等6个乡镇。

  六、新建房屋选址

  对已确认拟搬迁安置的农户,由乡镇负责与村、组一道规划选址。选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加强对拟建新址的地质环境调查和评价,避免搬迁对象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威胁。对5户以上(含5户)相对集中的迁建场址,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确保新址的安全。

  (二)就近原则:新址应尽可能靠近原址,尽量避免跨越行政区域给被搬迁农户带来生产生活的不便。

  (三)安置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所选新址应当有利于搬迁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与提高,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的。

  (四)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原则:相对集中的安置区,应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结合。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用地条件,进而达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的。

  规划选址同时要注意调查规划区内的交通条件、土地资源、水源条件、生产生活环境、新址安全、地基稳定性、搬迁安置场址适宜性评价等。

  七、避险搬迁时间安排

  为圆满完成我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且急需避让搬迁安置的广大分散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灾害损失,在前期宣传动员、规划选址的基础上,具体安排如下:

  (一)搬迁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2017年2月28日。全面完成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搬迁安置目标任务。在搬迁实施阶段,相关乡镇要安排好搬迁农户过渡阶段的生产生活。

  (二)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3月1—30日。由完成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建立档案,接受上级检查。

  八、资金补助标准

  对于确定的避险搬迁农户(含异地修建和到集镇、本地购房户、投亲安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芦山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和〈芦山地震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3〕191号)文件,按每户2.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到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后先拨付1.5万元,竣工验收且原房拆除复耕后拨付1.0万元。

  九、资料归档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将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表格、协议书、验收图片、总结、存在的问题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附件:1.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汇总表

  3.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检查验收

  程序与标准

  附件1

  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安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曾玉超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文 静 市政府办主任

  李 红 市监察局局长

  谭晓东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

  杨 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全胜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兵 市发改局局长

  胡仕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冀兰 市民政局局长

  熊宗良 市农业局局长

  刘建明 市水务局局长

  张永贵 绥山镇镇长

  杨换荣 龙池镇镇长

  张 烈 黄湾乡乡长

  欧佐华 大为镇镇长

  祝 杰 乐都镇镇长

  万华云 普兴乡乡长

  伍国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伍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峨眉山市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汇总表

  
序号 乡镇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户)
1 黄湾乡 11
2 龙池镇 1
3 乐都镇 1
4 大为镇 3
5 绥山镇 3
6 普兴乡 1
  合 计 20


  
附件3

  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检查验收程序与标准

  为确保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本检查验收程序与标准:

  一、原则:遵循“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原则。

  二、搬迁形式:鼓励集中搬迁、支持分散搬迁、创新转移搬迁。

  三、完成时间:2017年3月31日前。

  四、验收程序:由完成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建立档案,接受上级检查。

  五、验收内容及标准

  每一搬迁户,实行一户一档。

  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集中选址建房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新建房完工、旧房拆除、旧宅土地已复耕,全部已搬进居住(附照片),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8.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行调整。

  (二)购房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购房协议等相关手续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附房屋照片);

  4.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复耕(附照片),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三)投亲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双方协议证明;

  4.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复耕(附照片),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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