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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乐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相关工作的通知》(乐市民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规范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持有峨眉山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

  (一)书面申请。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申请人的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子女情况,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户口籍、结婚证明、离婚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明、下岗证、残疾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证明等。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和公示、填写《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并组织入户调查。包括村(居)民委会评审和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组织复查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复查。根据低保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材料审查: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所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率达到100%。

  2.入户调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建立备案制度。上报的审批材料必须包含乡(镇)组织的入户调查图片资料。

  (四)市民政局组织信息核对、人员抽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标准进行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资料后,市民政局将申请人情况上报至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根据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返回的核对结果,符合城乡低保标准的,由市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入户率不低于30%,再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依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应当返回至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低保家庭,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建立城乡低保数据库。将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输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六)实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1.建立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情况开展核查。对已领取社保金或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至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退出保障范围,实现“应退尽退”。

  其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际按月核查。

  2.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生存月检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联合乡镇派出所每月组织村(居)委员会对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成员开展生存检查。将已死亡人员填报《峨眉山市城乡居民停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人员死亡的当月上报至市民政局按程序核销低保待遇。

  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所在家庭或亲属应履行主动报告的义务,于人员死亡当月内通过村(居)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所在家庭故意隐瞒不报,或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拒绝配合生存月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民政局,暂停发放低保金。若出现超期发放城乡低保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就超期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

  三、资金发放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规定:

  (一)银行直发。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二)每月报送发放名册。市民政局应及时将低保对象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三)发放时间。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四、公开内容和监督渠道

  加强城乡低保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等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一)按月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组织村(居)委员会对享受低保金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保障标准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二)强化监督。市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层层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电话为2211837或2211816,各乡镇也应在政府公开栏中公布所在乡镇的举报电话。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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