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便笺〔2016〕-12)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现有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认真梳理,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权利清单中确定的权利事项如不纳入抽查内容,请填写不纳入“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附件2),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542263。经审核确认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中,排名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之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双随机“摇号”程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4月底前)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各部门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在1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责任单位: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4月底前)
(四)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抽查工作情况,应当按要求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五)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六)健全“双随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双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失信者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市场禁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峨眉山市支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七)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市政府建立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市监察局、市委编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见附件1)。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责任单位: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在推广随机抽查过程中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推进“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抓好督促落实。市政府将把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报道,为“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反馈。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本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及负责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联系电话:5548845。
附件:1.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联席
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2.行政检查项目目录统计表
附件1
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总召集人:何俊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李 艋 市政府办副主任
林永生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信局)主任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粮食局、市委保密办、市志办、市残联、人行峨眉山市支行、市政府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2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统计表
《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便笺〔2016〕-12)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现有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认真梳理,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权利清单中确定的权利事项如不纳入抽查内容,请填写不纳入“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附件2),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542263。经审核确认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中,排名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之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双随机“摇号”程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4月底前)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各部门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在1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责任单位: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4月底前)
(四)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抽查工作情况,应当按要求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五)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六)健全“双随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双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失信者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市场禁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峨眉山市支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七)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市政府建立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市监察局、市委编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见附件1)。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责任单位: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在推广随机抽查过程中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推进“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抓好督促落实。市政府将把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报道,为“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反馈。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本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及负责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联系电话:5548845。
附件:1.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联席
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2.行政检查项目目录统计表
附件1
峨眉山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总召集人:何俊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李 艋 市政府办副主任
林永生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信局)主任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粮食局、市委保密办、市志办、市残联、人行峨眉山市支行、市政府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2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统计表
| 部 门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是否纳入“双随机” | 不纳入“双随机” 的法律依据 |
| 发改局 (2项) | 1 | 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 ||
| 2 |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 |||
| 教育局 (1项) | 1 |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
| 公安局 (共55项) | 1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
| 2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
| 3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
| 4 |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
| 5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6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
| 7 |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8 | 对卖淫、嫖娼的进行性病检查 | |||
| 9 |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 |||
| 10 | 对印刷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11 | 对禁止使用童工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
| 12 |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 13 | 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 14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 15 |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 |||
| 16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
| 17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18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19 |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 |||
| 20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查 | |||
| 21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 |||
| 22 |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和现场观众进行安全检查 | |||
| 23 |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 公安局 (共55项) | 24 | 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 ||
| 25 |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 |||
| 26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
| 27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
| 28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29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 |||
| 30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 |||
| 31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
| 32 | 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 33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 |||
| 34 |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35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 | |||
| 36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 | |||
| 37 | 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 |||
| 3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
| 39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 40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 41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
| 42 |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 |||
| 43 | 在职责范围内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 |||
| 44 |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 |||
| 45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毒品检测 | |||
| 46 |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监督检查 | |||
| 47 | 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
| 48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
| 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 50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
| 51 | 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仓库、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铁路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
| 52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 53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 |||
| 54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
| 55 | 对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 |||
| 司法局 (共7项) | 1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2 |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者的监督检查 | |||
| 5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6 |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
| 财政局 (共3项) | 1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 2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3 |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共3项) | 1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
| 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 |||
| 3 | 社会保险稽核 | |||
| 国土资源局 (共7项) | 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
| 2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
| 3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
| 4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
| 5 |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
| 6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
| 7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
| 住建局 (共17项) | 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
| 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 4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 5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6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
| 7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 8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9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
| 10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
| 11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核查 | |||
| 1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 13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 14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
| 15 | 对工程造价企业的监督检查 | |||
| 1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
| 17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
| 水务局 (共3项) | 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 2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
| 3 |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
| 农业局 (共14项) | 1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
| 2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 3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
| 4 | 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 |||
| 5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
| 6 |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
| 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 |||
| 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
| 9 | 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
| 10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
| 11 | 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
| 12 | 对本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13 | 对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
| 14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 |||
| 地税局 (共1项) | 1 | 税务检查 | ||
| 市场监管局 (共3项) | 1 | 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 ||
| 2 | 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 |||
| 3 | 对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 |||
| 安监局 (共1项)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粮食局 (共3项) | 1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 ||
| 2 |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
| 3 |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 |||
| 保密办 (共2项) | 1 | 对机关保密检查 | ||
| 2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 |||
| 市志办 (共1项) | 1 |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
| 盐政所 (共1项) | 1 | 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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