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峨眉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解决好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问题,强化环境监管和源头管控,消除环境隐患,彻底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在2016年3月30日前分类分批拿出处理意见。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属地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清理范围
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即:第一类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1998年以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1998年以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1998年以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第二类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三、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后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市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应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其治理修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已审批但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限期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但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关停。
(七)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方式。全市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两条线进行清理。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区域内全部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工作,市发改、经信、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教育、卫计、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安监、城建办、供电等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行业、系统内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工作,市旅开区管委会负责旅游开发区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所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峨眉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建设环保违法行为清理。
(二)时间安排。2016年1月30日前,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联络员,全面组织辖区内、行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自查上报工作,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系人情况表》(附件1),2016年3月1日前将《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写后报送市环保局(含电子版)。2016年3月30日前将针对上报情况逐一提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方案,完成对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改。2016年11月30日前,全市完成关停取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峨眉山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此次清查工作,研究解决大清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各镇乡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本次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后一次机会,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务必全面、认真、彻底清理,汇总建立详细档案资料。对不如实上报的单位,一律不纳入底数,有关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
(三)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排查项目建设前提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消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支持企业及时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实际提出整改意见,市政府将组织全面审查,力争2016年底前,通过规范、整改和关停一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促进全市依法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与环保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联系人:童扬洪、张浩
联系电话:0833-5548512、5539955
附件:1.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2.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联系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2
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审核人:年月日
《峨眉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峨眉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解决好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问题,强化环境监管和源头管控,消除环境隐患,彻底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在2016年3月30日前分类分批拿出处理意见。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属地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清理范围
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即:第一类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1998年以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1998年以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1998年以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第二类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三、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后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市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应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其治理修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已审批但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限期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但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关停。
(七)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方式。全市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两条线进行清理。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区域内全部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工作,市发改、经信、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教育、卫计、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安监、城建办、供电等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行业、系统内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工作,市旅开区管委会负责旅游开发区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所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峨眉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建设环保违法行为清理。
(二)时间安排。2016年1月30日前,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联络员,全面组织辖区内、行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自查上报工作,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系人情况表》(附件1),2016年3月1日前将《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写后报送市环保局(含电子版)。2016年3月30日前将针对上报情况逐一提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方案,完成对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改。2016年11月30日前,全市完成关停取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峨眉山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此次清查工作,研究解决大清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各镇乡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本次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清理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后一次机会,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务必全面、认真、彻底清理,汇总建立详细档案资料。对不如实上报的单位,一律不纳入底数,有关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
(三)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排查项目建设前提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消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支持企业及时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实际提出整改意见,市政府将组织全面审查,力争2016年底前,通过规范、整改和关停一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促进全市依法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与环保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联系人:童扬洪、张浩
联系电话:0833-5548512、5539955
附件:1.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2.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联系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 单位 | 主要领导 | 分管领导 | 具体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峨眉山市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审核人:年月日
| 企业名称 | 生产地点 (村、组)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产品及 产量 | 建成 投运时间 | 违法事实(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 环境矛盾或风险评估 | 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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