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且急需避让搬迁安置的广大分散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灾害损失,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7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确保进度,效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民政、农业、有搬迁安置任务的镇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
三、基本原则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移民、土地开发整理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多方筹措资金,打紧安排,捆绑使用,具体要坚持以下7项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科学规划;
(三)按客观规律办事,因地制宜,讲究实效;
(四)统筹安排,重点突出,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
(五)市、镇(乡)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按辖区实行分级负责;
(六)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七)就近、集中、分散、自主安置多种方式相结合。
四、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涉及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的镇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全力推动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已纳入2015年市政府对各镇(乡)年度考核目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严格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搬迁安置任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搬迁对象的确定及搬迁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市政府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规划中被列入搬迁避让的农户。
(二)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今年完成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2015年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112户,涉及3个镇乡、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见附件2)。
六、新建房屋选址
对已确认拟搬迁安置的农户,由地质专业单位根据调查情况,与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到现场与镇(乡)、村、组、农户一道规划选址。选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加强对拟建新址的地质环境调查和评价,避免搬迁对象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威胁。对5户以上(含5户)相对集中的迁建场址,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确保新址的安全。
(二)就近原则:新址应尽可能靠近原址,尽量避免跨越行政区域给被搬迁农户带来生产生活的不便。
(三)安置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所选新址应当有利于搬迁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与提高,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的。
(四)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原则:相对集中的安置区,应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结合。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用地条件,进而达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的。
(五)符合规划原则:所选新址应当符合《峨眉山市总体规划》、《峨眉山市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峨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规划选址同时要注意调查规划区内的交通条件、土地资源、水源条件、生产生活环境、新址安全、地基稳定性、搬迁安置场址适宜性评价等。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行调整。受威胁农户新迁址用地按法定用地标准免费办理用地手续。
七、避险搬迁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31日。做好拟搬迁安置农户的思想动员工作,提高其搬迁安置积极性;重点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实施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重大意义。
(二)规划选址阶段:2015年2月1日—2月29日。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会同项目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进行规划选址,搬迁农户本人填写避险搬迁申请表、并与镇(乡)人民政府签定搬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搬迁实施阶段:2015年3月1日—6月30日。全面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搬迁安置目标任务。在搬迁实施阶段,相关镇乡要安排好搬迁农户过渡阶段的生产生活。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5年7月1—30日。项目镇(乡)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后,领导小组在7月16—30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并提交工程实施效果分析及审计报告在内的工程验收报告,建立档案,接受省、市检查验收。
八、资金补助标准
对于确定的避险搬迁农户(含异地修建和到集镇、本地购房户、投亲安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芦山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和《芦山地震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3〕191号)文件,按每户2.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拨到项目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农户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后先拨付1.5万元,竣工验收且原房拆除复耕后拨付1.0万元。
九、资料归档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将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表格、协议、图片、总结、存在的问题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附件: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汇总表
3.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检查验收
程序与标准
附件1
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曾玉超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文静市政府办主任
杨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全胜市财政局局长
李红市监察局局长
罗晓春市审计局局长
王兵市发改局局长
胡世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冀兰市民政局局长
熊宗良市农业局局长
刘建明市水务局局长
谭晓东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
熊亚非市住建局副局长
罗毅文川主乡乡长
汪永忠双福镇镇长
童登俊黄湾乡党委书记
伍国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伍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汇总表
附件3
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检查验收程序与标准
为确保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本检查验收程序与标准:
一、原则:遵循“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原则。
二、搬迁形式:鼓励集中搬迁、支持分散搬迁、创新转移搬迁。
三、完成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
四、验收程序:由完成项目镇(乡)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并提交工程实施效果分析及审计报告在内的工程验收报告,建立档案,接受省、市检查验收。
五、验收内容及标准
每一搬迁户,实行一户一档。
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集中选址建房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新建房完工后,旧宅土地已复耕,全部已搬进居住(附照片),村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建房用地相关手续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8.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9.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行调整。
(二)购房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购房协议等相关手续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附房屋照片);
4.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复耕(附照片),村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三)投亲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双方协议证明;
4.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复耕(附照片),村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且急需避让搬迁安置的广大分散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灾害损失,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7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确保进度,效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民政、农业、有搬迁安置任务的镇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
三、基本原则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移民、土地开发整理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多方筹措资金,打紧安排,捆绑使用,具体要坚持以下7项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科学规划;
(三)按客观规律办事,因地制宜,讲究实效;
(四)统筹安排,重点突出,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
(五)市、镇(乡)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按辖区实行分级负责;
(六)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七)就近、集中、分散、自主安置多种方式相结合。
四、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涉及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的镇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全力推动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已纳入2015年市政府对各镇(乡)年度考核目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严格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搬迁安置任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搬迁对象的确定及搬迁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市政府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规划中被列入搬迁避让的农户。
(二)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今年完成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2015年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112户,涉及3个镇乡、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见附件2)。
六、新建房屋选址
对已确认拟搬迁安置的农户,由地质专业单位根据调查情况,与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到现场与镇(乡)、村、组、农户一道规划选址。选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加强对拟建新址的地质环境调查和评价,避免搬迁对象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威胁。对5户以上(含5户)相对集中的迁建场址,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确保新址的安全。
(二)就近原则:新址应尽可能靠近原址,尽量避免跨越行政区域给被搬迁农户带来生产生活的不便。
(三)安置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所选新址应当有利于搬迁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与提高,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的。
(四)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原则:相对集中的安置区,应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结合。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用地条件,进而达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目的。
(五)符合规划原则:所选新址应当符合《峨眉山市总体规划》、《峨眉山市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峨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规划选址同时要注意调查规划区内的交通条件、土地资源、水源条件、生产生活环境、新址安全、地基稳定性、搬迁安置场址适宜性评价等。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行调整。受威胁农户新迁址用地按法定用地标准免费办理用地手续。
七、避险搬迁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31日。做好拟搬迁安置农户的思想动员工作,提高其搬迁安置积极性;重点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实施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重大意义。
(二)规划选址阶段:2015年2月1日—2月29日。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会同项目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进行规划选址,搬迁农户本人填写避险搬迁申请表、并与镇(乡)人民政府签定搬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搬迁实施阶段:2015年3月1日—6月30日。全面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搬迁安置目标任务。在搬迁实施阶段,相关镇乡要安排好搬迁农户过渡阶段的生产生活。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5年7月1—30日。项目镇(乡)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后,领导小组在7月16—30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并提交工程实施效果分析及审计报告在内的工程验收报告,建立档案,接受省、市检查验收。
八、资金补助标准
对于确定的避险搬迁农户(含异地修建和到集镇、本地购房户、投亲安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芦山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和《芦山地震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3〕191号)文件,按每户2.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拨到项目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农户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后先拨付1.5万元,竣工验收且原房拆除复耕后拨付1.0万元。
九、资料归档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将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表格、协议、图片、总结、存在的问题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附件: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汇总表
3.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检查验收
程序与标准
附件1
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曾玉超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文静市政府办主任
杨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全胜市财政局局长
李红市监察局局长
罗晓春市审计局局长
王兵市发改局局长
胡世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冀兰市民政局局长
熊宗良市农业局局长
刘建明市水务局局长
谭晓东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
熊亚非市住建局副局长
罗毅文川主乡乡长
汪永忠双福镇镇长
童登俊黄湾乡党委书记
伍国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伍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峨眉山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汇总表
| 序号 | 镇乡 |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户) |
| 1 | 双福镇 | 1 |
| 2 | 川主乡 | 22 |
| 3 | 黄湾乡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89 |
| 合计 | 112 |
附件3
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检查验收程序与标准
为确保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本检查验收程序与标准:
一、原则:遵循“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原则。
二、搬迁形式:鼓励集中搬迁、支持分散搬迁、创新转移搬迁。
三、完成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
四、验收程序:由完成项目镇(乡)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并提交工程实施效果分析及审计报告在内的工程验收报告,建立档案,接受省、市检查验收。
五、验收内容及标准
每一搬迁户,实行一户一档。
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集中选址建房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新建房完工后,旧宅土地已复耕,全部已搬进居住(附照片),村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建房用地相关手续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8.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9.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行调整。
(二)购房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购房协议等相关手续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附房屋照片);
4.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复耕(附照片),村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三)投亲方式
1.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3.双方协议证明;
4.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复耕(附照片),村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附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需在村组(社区)公务栏进行公告(附公告照片);
7.搬迁户领取搬迁补助资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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