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调查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和市住建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2名业务骨干(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或法规的股室队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参与。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XX”事故调查组;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XX”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报市政府审批;依法查处事故调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事故调查组发现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市安监局(市安委办)
1.负责管理和培训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
2.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市政府指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牵头调查组织工作,参与其它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市公安局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
(三)市监察局
1.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2.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3.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5.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
(四)市总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市检察院
受邀参加事故调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牵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镇(乡)人民政府
涉及事故的镇(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AB岗制度,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报到。
(二)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
(三)相关单位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提前安排好工作,接受培训。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6日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峨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调查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和市住建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2名业务骨干(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或法规的股室队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参与。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XX”事故调查组;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XX”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报市政府审批;依法查处事故调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事故调查组发现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市安监局(市安委办)
1.负责管理和培训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
2.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市政府指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牵头调查组织工作,参与其它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市公安局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
(三)市监察局
1.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2.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3.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5.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
(四)市总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市检察院
受邀参加事故调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牵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镇(乡)人民政府
涉及事故的镇(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AB岗制度,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报到。
(二)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
(三)相关单位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提前安排好工作,接受培训。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