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峨眉山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快速推进。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90号)和《乐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通知》(乐府金领〔2014〕2号)要求,切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发展,有效防范融资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与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全市范围内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主体提供借贷信息、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的各类投资咨询、融资理财、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主要清理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是否按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重点清理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要支持发展;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民间融资中介业务的要坚决取缔;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切实推进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峨眉山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一力 市政府副市长
姚 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宋 蔚 市工商局局长
王静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 炜 人行峨眉山市支行行长
张 程 峨眉银监办主任
甘 黔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冬梅 市金融办主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伍仕奇 绥山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清理规范期间的工作协调,由宋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各镇(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将排查清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社区、街道,把开设门店、公开广告宣传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重点监控范畴,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排查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和处置预案,切实维护本辖区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市委宣传部。安排宣传媒体,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介上做好非法集资的特点、形式、主要手段和社会危害等方面的宣传,并对专项执法检查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融资活动的鉴别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开展非法融资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市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对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民间融资中介业务的要立即取缔。深入分析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规律、特点、发展趋势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依法落实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长效管理措施,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新的约束性规定出台前,暂停以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为代表的民间理财公司的工商登记。
人行峨眉山市支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相关主体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加强对辖内银行账户的监控,将有异动情况的账户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
峨眉银监办。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依法加强对银行机构涉及非法融资、吸储以及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要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网点加强防范高息借贷、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宣传警示,动员储户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及时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负责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诈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充分利用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深挖犯罪线索,掌握辖区内有关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动向,摸清底数,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查处和打击。
市金融办。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清理规范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乐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加强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及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采取登记档案和账户信息查询及市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登记注册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分布及业务开展情况,准确掌握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的放矢,掌握第一手真实情况。
(三)清理规范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工商局、人行峨眉山市支行、公安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民间融资中介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及时查处到位。同时,全面开展宣传引导,提升群众投资理财风险自担和远离非法集资的意识。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清理规范结束后,深入分析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依法落实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长效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作为,按照“增量控制,存量化解,确保风险可控”的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全面开展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规范和风险防范工作。
(二)加强协调,稳妥推进。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同时,在2014年11月底前向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三)强化纪律,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查处执法人员参与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立群众投资理财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做好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峨眉山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快速推进。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峨眉山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90号)和《乐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通知》(乐府金领〔2014〕2号)要求,切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发展,有效防范融资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与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全市范围内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主体提供借贷信息、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的各类投资咨询、融资理财、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主要清理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是否按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重点清理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要支持发展;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民间融资中介业务的要坚决取缔;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切实推进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峨眉山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一力 市政府副市长
姚 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宋 蔚 市工商局局长
王静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 炜 人行峨眉山市支行行长
张 程 峨眉银监办主任
甘 黔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冬梅 市金融办主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伍仕奇 绥山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清理规范期间的工作协调,由宋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各镇(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将排查清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社区、街道,把开设门店、公开广告宣传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重点监控范畴,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排查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和处置预案,切实维护本辖区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市委宣传部。安排宣传媒体,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介上做好非法集资的特点、形式、主要手段和社会危害等方面的宣传,并对专项执法检查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融资活动的鉴别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开展非法融资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市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对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民间融资中介业务的要立即取缔。深入分析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规律、特点、发展趋势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依法落实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长效管理措施,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新的约束性规定出台前,暂停以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为代表的民间理财公司的工商登记。
人行峨眉山市支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相关主体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加强对辖内银行账户的监控,将有异动情况的账户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
峨眉银监办。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依法加强对银行机构涉及非法融资、吸储以及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要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网点加强防范高息借贷、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宣传警示,动员储户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及时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负责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诈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充分利用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深挖犯罪线索,掌握辖区内有关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动向,摸清底数,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查处和打击。
市金融办。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清理规范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乐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加强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及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采取登记档案和账户信息查询及市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登记注册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分布及业务开展情况,准确掌握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的放矢,掌握第一手真实情况。
(三)清理规范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工商局、人行峨眉山市支行、公安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民间融资中介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及时查处到位。同时,全面开展宣传引导,提升群众投资理财风险自担和远离非法集资的意识。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清理规范结束后,深入分析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依法落实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长效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作为,按照“增量控制,存量化解,确保风险可控”的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全面开展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规范和风险防范工作。
(二)加强协调,稳妥推进。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同时,在2014年11月底前向市清理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三)强化纪律,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查处执法人员参与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立群众投资理财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做好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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