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八部门《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八部门《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
矿山整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矿山整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6月6日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6月6日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 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八部门乐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实现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市关闭(退出)金属非金属矿山5家(见附件1),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或者矿山距离重要公路、铁路、河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和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中有林地、天然林地资源,以及爆破警戒范围内仍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的;
5.页岩矿山未实行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开采的(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或经常性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无条件擅自停开局扇,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7.地下矿山采矿方法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患、矿井坍塌等安全措施,顶板管理混乱以及采空区管理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
8.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9.矿山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10.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设置方案,以及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其中最小开采规模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和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执行﹜;
3.使用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五、具体措施
(一)对依法取得矿权关闭的矿山,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退还已缴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价款。
(二)对岩层倾角小于15°、采高小于30米的危险性较小、生产安全有保障的砖用页岩矿山和地热、温泉、矿泉水等不纳入高危行业范围,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此类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严格按照相关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监管,矿山开采必须采用机械挖掘、机械铲装作业,严禁爆破开采作业。
(三)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矿权(含采矿权和探矿权)和增划资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需要设置矿权或增划资源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符合以下条件:新办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玄武岩矿15万吨/年,伊利石粘土矿3万吨/年、耐火粘土矿3万吨/年,其余矿种符合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设置方案;停止地下开采矿山矿权设置;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四)川桃公路沿线及大庙飞来殿——观音湖景区、张沟景区、梅子湾景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做好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到期后将不予延续,按相关政策予以关闭。
六、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工作启动阶段。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拟定关闭(退出)计划表(附件1),落实到具体的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明确整顿关闭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2.组织实施阶段。严格按照整顿工作要求和严格按照整顿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取缔关闭,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3.巩固深化阶段。认真总结经验,认真解决整顿关闭工作“回头查、回头看”,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8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局长负责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整顿关闭日常事务,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2),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矿山整顿工作。
2.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关闭到位。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停产停顿的矿山,要严把验收关,验收合格的矿山,由市整顿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严格按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施设备、炸毁井筒、停供火工产品、停电等各项工作措施。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定期通报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约束机制,将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和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和未完成任务的相关人员和部门,不予评优评先。在整顿关闭工作中,对不认证履行职责,违规发放有关证照、提供火工产品、供电等,或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利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重点、要求等,形成共同关注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并适时分期分批将关闭名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5.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整顿成果。建立整顿关闭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促进全市矿山开采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要加强工作协调,严把安全准入、矿权设置和立项审批关,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稳定。
附件:1.峨眉山市整顿关闭(退出)矿山计划表
2.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峨眉山市整顿关闭(退出)矿山计划表
| 整顿关闭(退出)矿山计划表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年生产能力 | 计划退出 年 月 | 退出的 原因 | 备注 |
| 1 | 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1万立方米∕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2 | 峨眉山市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3万立方米∕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3 | 四川峨眉山鑫源温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73.37万立方米∕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4 | 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温泉医疗热矿水荷叶五号井)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73万立方米∕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5 | 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峨眉温泉医疗热矿泉)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102万立方米∕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6 | 峨眉山市双福镇张山开春机砖厂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1.5万吨/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7 | 峨眉山市丰收机砖厂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1.5万吨/年 | 2013年12月 | 安证 已注销 | |
| 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2014-2015年关闭矿山企业表 | |||
| 年份 | 整顿关闭矿山企业 | 企业负责人 | 所在镇乡 |
| 2014年 | 峨眉山市深化工贸有限公司水云母粘土矿 | 赵清奇 | 沙溪乡 |
| 峨眉山市乐都新埝采石厂 | 易谭友 | 乐都镇 | |
| 峨眉山市兴华采石一厂 | 郭跃林 | 龙池镇 | |
| 2015年 | 峨眉山市川主国银采石场 | 林永利 | 川主乡 |
| 峨眉山市大为镇硫磺沟采石场 | 林萍俸 | 大为镇 | |
附件2 峨眉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矿山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整顿工作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提出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市发改局:负责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地供地政策和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新建矿山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市经信局:负责技术改造和扩建矿山项目核准、备案、验收工作,对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改造、扩建矿山项目,不予验收和不给予其他支持;负责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可靠性差,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保障整顿工作中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负责清理纠正不合法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项目、整合技改项目。督促供电企业切断关闭矿山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备;查处向关闭矿山、非法采矿和非法勘查供电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工作,不得批准向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供应民爆物品;负责打击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和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依据有关部门通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关闭的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并封存库存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将矿山整顿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并配合制定矿山整顿关闭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以采代探等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已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严格采矿权、探矿权的的审核颁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安全条件部分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要限期整改或关闭的矿山按规定暂扣、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企业停止采矿权证延续,并及时依法注销。负责清理资源枯竭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矿区范围相互重叠的矿山,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环保局: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矿山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提出关闭矿山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依法责令停产。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矿和探矿的非法经营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