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2014年6月27日
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探索对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救助,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乐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4〕36号)要求,做好试点县(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工作对象,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全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
2.突出重点,合理延伸。在重点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向其家庭延伸。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
3.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努力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民政的市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制定政策,监督落实,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见附件)
按照乐府办函〔2014〕36号要求,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变更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日常救助保护工作。各镇乡要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村、社区委员会要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业务人员具体落实。
三、试点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建立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社区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社区组织和动员广大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界定救助保护对象、服务范围,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和要求,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的,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主要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综治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二)教育帮扶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全程资助。
3.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主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实施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主要责任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四)就业扶持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主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精神关爱
1.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或协助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社工、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主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
五、工作要求
(一)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参与保护未成年人,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体系,形成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二)延伸救助,构筑服务平台。延伸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根据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通过实施异乡关爱行动、亲情守望、千里寻根、幸福家园——源头预防、大手牵小手、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加大投入,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稳定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部门要配套经费,以推动工作开展;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策倾斜、项目资金扶持、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确保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要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除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份额用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外,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惩治犯罪,改善成长环境。严厉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种案件,有效遏制拐骗、操纵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使未成年人远离各种伤害。
(五)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成果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各责任部门、镇乡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建立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的督查、通报、激励奖惩机制,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规则和标准,实行季度考评和年终总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镇、乡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目标,实行考核奖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各乡镇(街道)也要深入村(居)、社区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通过舆论引导,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4年1月—2014年4月)
充分利用全市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未成年人的基本状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库;组织专家对未成年人的需求状况和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状况进行评估,拟定具体的帮扶服务方案,并提出改善建议。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4年5月—2014年10月)
根据调研结果,分类实施社会保护计划,搭建服务转介平台,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充分发挥试点的模范作用。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月—2015年3月)
通过自评、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在期中、期末分别对试点工作进行严格评估,查找问题和漏洞并及时修正,总结经验上报乐山市民政局。
附件: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峨眉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成员名单及职责
组长:袁仕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辜廷齐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卞茜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文静市政府办主任
苏真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李文香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杨永贵 市委编办主任
黄晓琴 市民政局局长
王兵 市发改局局长
杨加明 市公安局政委
张红梅 市城管局局长
彭刚 市教育局局长
罗政权 市卫生局局长
任冀兰 市文广新局局长
耿学康 市民宗局局长
程玲 市妇联主席
饶静 团市委书记
骆向林 市残联主席
唐俐 市法院副院长
李克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凤泉 市财政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陈谋学 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建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强 市住建局纪委书记
刘德军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余福刚 市审计局副局长
罗强 市扶贫移民局副局长
徐稿京 市地税局副局长
熊晚霞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夷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发展方案的实施;每年组织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议;牵头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助学、低保等范围并提供相关资助;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研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的新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交对策建议;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建立试点工作定期报告、评估、培训与交流机制;负责同周边的未成年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救助和管理工作,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到期(救助期限满2年)进行分类安置。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充分利用峨眉山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资源,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为公益性节目及广告适当减免费用。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市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市检察院: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对涉罪未成年少捕、慎诉、少监禁,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监(诉讼监督)、防(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大力宣传预防和减少未成人犯罪的措施。
市综治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视情给予一票否决、黄牌警告,进行重点整改。指导市综治委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教育、民政、政法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副校长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网格员作用。
市委编办:负责按政策要求,在总量控制内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涉及的编制问题。
市发改局:负责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区域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的固定设施及相关资产的投入,重点支持流浪未成年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落实政府、学校和家庭的法律职责,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的义务,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巩固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深入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困难的农村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贴)政策和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城市随迁人员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并按政策为其升学提供便利;推进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其健康成长;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市民宗局:负责对本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研统计,对困境少数民族未成年人进行帮扶;防止非法宗教组织向未成年人渗透。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治安案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治安案件,以帮教为目的进行必要惩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整理工作,制定相关措施源头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流浪未成年人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乞讨和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协助相关当事人完成监护权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年度专项预算;通过多渠道支持救助机构建设;积极协助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已具备就业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帮扶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严厉打击未成年人非法用工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社工、医生等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市住建局:负责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场所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快速审批。对流浪未成年人临时安置房的审批给予快办和优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为困境未成年人购票、返乡,提供便利。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未成年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业务指导。
市审计局:负责对辖区未成年人保护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科学合理使用的审计。
市文广新局:加强网吧等娱乐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淫秽色情内容,不得宣扬封建迷信和伪科学,不得宣扬凶杀暴力。
市城管局:负责街面流浪乞讨或以卖艺等方式变相乞讨未成年人的疏导、劝离工作,并告知、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要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市扶贫移民局:加大对农村贫困未成年人家庭帮扶力度,在实施产业扶贫等扶贫到户项目时,优先安排贫困未成年人家庭,帮助脱贫致富。负责对本市区域未成年移民的生活、学习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困境未成年移民进行帮扶。
市地税局:负责对保护未成年人非公机构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团市委(市关工委):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联合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反映青少年利益需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全市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群体开展关心未成人的活动。
市妇联:负责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依托妇儿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动员志愿者参与未成人帮扶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指导救助机构做好机构内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扶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利用残联资源和国家残联政策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机构内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镇乡、各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督办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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