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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1月17日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4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指挥与协调

  4.3应急监测

  4.4响应措施

  4.5信息公开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6.3经费保障

  6.4其他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实施时间

  7.3其他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重污染带来的危害,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环保厅《关于制定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城市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的函》(川环函〔2013〕104号)、《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峨眉山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时,启动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应对机制,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4)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加强演练,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地对应严重大气污染。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峨眉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市政府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峨眉山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和各镇、乡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

  2.2职责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决定启动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大气重污染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等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气象部门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对2日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报,并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的气象等级。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环保部门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

  3.2预警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将大气重污染分为两级,并实施两级预警。

  (1)重度污染Ⅱ级预警(橙色)201≤AQI指数≤300。

  (2)严重污染Ⅰ级预警(红色)AQI指数>300。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的发布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1)当AQI指数大于或等于201,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发布大气重度污染Ⅱ级预警。

  (2)当AQI指数大于3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发布大气严重污染Ⅰ级预警。

  3.3.2预警的解除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连续2日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研究判定,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1)污染影响范围有所减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或等于300时,终止严重污染Ⅰ级预警,启动重度污染Ⅱ级预警。

  (2)污染影响范围有所减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201时,终止重度污染Ⅱ级预警。

  3.4预警措施

  3.4.1重度污染Ⅱ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4.2严重污染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重度污染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响应程序

  全市出现大范围的空气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1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大气重污染状况研判响应等级,经市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市政府分类作出响应。

  4.1.2响应分级

  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分两级。

  (1)对重度污染Ⅱ级预警进行Ⅱ级响应;

  (2)对严重污染Ⅰ级预警进行Ⅰ级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挥调度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响应等级,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加剧和减少持续时间。

  4.3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每8小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通报1次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气象部门每12小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2天的天气预测。

  4.4响应措施

  4.4.1Ⅱ级响应措施

  4.4.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4.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频次;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限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4.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

  (3)减少户外大型活动;

  (4)加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4.2.2建议性污染物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频次;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频次;

  (4)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5)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6)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确保治污设施全负荷高效率运转。

  4.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停止生产。冶金、建材、陶瓷等重污染企业应实行阶段限产或停产措施。

  (2)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施工,禁止清运土方和建筑垃圾;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3)城市道路和周边公路在日常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水冲洗作业2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4)禁止在城市及周边露天燃烧农作物秸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

  (5)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6)黄标车6点至24点,在城市道路禁止通行。

  (7)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机动车。

  (8)具备人工增雨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信息公开

  市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信息。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1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大气重染应急管理工作。

  4.6.1.1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4.6.1.2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4.6.1.3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4.6.1.4减少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城市气网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4.6.1.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频次;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作业频次;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4.6.1.6黄标车限行,减少、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6.1.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冶金、建材、陶瓷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企业煤堆、灰堆、料堆落实防尘措施;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

  4.6.1.8加强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建筑工地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强制性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6.1.9人工增雨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6.1.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频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公安局。

  4.6.1.11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6.1.12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销售企业。

  责任单位:峨眉山质监局、市经信局。

  4.6.1.13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抑制扬尘产生。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4.6.1.14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加快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市商务局。

  4.6.1.1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城市及周边露天燃烧农物秸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6.1.16保障启动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6.1.17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构成问责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4.6.2纪律监督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4.7应急终止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连续2日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研究判定,经市大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终止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1)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或等于300时,终止Ⅰ级响应,启动Ⅱ级响应。

  (2)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201时,终止Ⅱ级响应。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时总结大气重污染应急情况,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切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空气污染源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迅捷、高效、实时的全市空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6.3经费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经费需要。

  6.4其他保障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专业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增强防控大气污染的效率和效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API:即空气污染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统计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2)AQI:即空气质量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统计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3)黄标车: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未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3其他

  7.3.1在尚不具备发布AQI指数的前提下,暂采用API指数研判大气重污染程度(当API>300时,启动本预案)。

  7.3.2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将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分为两级,对重度污染进行Ⅱ级预警,对严重污染进行Ⅰ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橙色和红色;将大气重污染的响应分为两级,对重度污染进行Ⅱ级响应,对严重污染进行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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