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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201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201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峨眉山市201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对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峨眉山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需要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发生原因、等级、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经费的预算和保障落实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现场保护、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受地质灾害影响灾民的生产、生活救济、死亡人员的后事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地质灾害防御、防治、灾后抢救、道路畅通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城区、建设镇内地质灾害点房屋建筑调查、灾民住房选址、搭建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河道流域、水库、堰渠等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现场伤员实施医疗救护和灾害点的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地质灾害防御、防治工作,负责受灾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的疏散、避让及临时安置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近期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遣抢险救灾机具及人员现场抢救工作。

  电信峨眉山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畅通工作。

  峨眉山供电局:负责国家电力灾毁供电系统的恢复、重建、修建等工作,保障抢险用电及灾民用电工作。

  乐电峨眉山分公司:负责地方电力灾毁供电系统的恢复、重建、修建等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抢险用电及灾民用电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控制地质灾害现场。牵头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将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Ⅱ级):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10—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Ⅲ级):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Ⅵ级):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速报和处理程序

  (一)速报时限

  1.发生一般级(小型)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中型)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迅速报市政府,并于24小时内速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级(大型)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迅速报市政府,并于12小时内速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级(特大型)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迅速报市政府,并于6小时内速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二)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灾害的处理程序

  1.各镇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报告,并迅速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和专家组一起迅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出现临灾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3.市政府在接到地质灾害严重险情报告后,立即召开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其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积极有效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结束应急期,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或者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镇政府及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抢险救援人员主要由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抢险救灾队伍、民兵和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成。

  (二)物资保障

  各镇乡、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专用物资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通讯保障

  各镇乡、市级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四)预警信号保障

  各镇乡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时,要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预警信号可采用广播、敲锣、鸣哨等形式予以发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事先告知隐患点内所有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隐患点,要同时告知可能受次生灾害威胁的村民。

  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和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

  六、应急行动方案

  (一)人员及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

  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应明确人员及财产撤离和转移路线,路线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

  (二)应急卫生防疫措施

  1.由市卫生局牵头,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请求帮助。

  2.市卫生局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及时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其他应急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需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可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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