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峨眉山市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峨眉山市补充条款》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峨眉山市补充条款
为切实加强峨眉山市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的通知》(乐府办发〔20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条款。
一、峨眉山市域范围内单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地块,确与周边土地无法整合的,在原拆原建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新建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2.新建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3.新建建筑与用地界、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原建筑与用地界、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原有采光、日照等条件;若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需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4.新建建筑应满足消防相关规定。
二、其余技术规定均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及相关补充通知执行。
三、本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