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 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峨府办发
打印 分享到: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惠残助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惠残助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3



峨眉山市惠残助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峨眉山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峨眉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府发〔2022〕13号)、《乐山市惠残助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乐府办规〔20232号,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峨眉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残疾人普遍受尊重。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二、主要任务


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兜底行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做好困难残疾人照护服务,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率和待遇水平。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行动,强化残疾预防,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残疾人特殊教育帮扶行动,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落实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实施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行动,为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便利。实施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提升行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残疾人组织保障行动,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残疾人关爱服务行动,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兜底行动。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以个人名义单独纳入低保,保障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按照不超过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全市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失能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养护院)。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100%,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发改、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健全资金来源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持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2025年达到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90元。适度扩大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将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2023年9月起,对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对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鼓励铁路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发改、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5.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积极引导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人购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政策。进一步落实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城乡居民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医保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加强残疾人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就诊、康复治疗等免收挂号费,开展挂号、检查、化验、取药“四优先”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6.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将已脱贫户、监测对象、低收入等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对象纳入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范围,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增减挂钩、对口援建等方式及时解决新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多种形式同步保障残疾人住房安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加快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纳入“十四五”任务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测算,除去中央、省级、乐山市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本级筹集,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统筹实施、据实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残联,市发改、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7.做好困难残疾人照护服务。探索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制,明确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等。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行动。


8.强化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继续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强化残疾预防舆论宣传,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市残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9.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对在乐山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峨眉籍经济困难家庭的0—14岁残疾儿童救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时间不超过10个月。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20〕6号)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残联残疾人困难(紧急)救助经费中支出。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市医保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0.加强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和接受基本辅具适配服务提供补贴。深化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实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残疾人心理健康支持服务、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住院)补贴、盲人融合训练、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补贴、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含假肢适配)、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康复服务。按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实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到2025年,实现有康复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人全覆盖。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实施残疾人特殊教育帮扶行动。


11.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主体责任,办好特教学校。进一步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到2025年,推动实现送教上门学生数在已入学残疾学生数中占比降低至15%以内。探索推进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随园就读。推动本地特殊教育学校或职业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落实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四川省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2.落实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对在乐山市范围内就读的峨眉籍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享受现有普惠政策资助的基础上,由残联再给予以下特惠资助。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在享受现有普惠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随班就读的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助;随班就读的非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或交通补助;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对就读于普高、职高、中职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的峨眉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在享受现有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由残联再给予以下特惠资助。就读普高、职高、中职学校的残疾学生,再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就读普通高等院校的专科、本科残疾学生,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5000元;继续深造研究生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0元。困难残疾人子女就读职高、中职学校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可按照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3.落实中国残联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招录(聘)残疾人就业。面向残疾人招录的职位,可以明确残疾人类别和等级,适当放宽有关体检项目标准。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金融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4.落实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等残疾人就业政策。对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超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保险补贴和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推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提档升级。对残疾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5.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按户均不低于1900元/年标准采取实物扶持、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有劳动能力、有意愿发展种养殖业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家庭收入。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对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后可获得不低于500元/年的灵活就业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残疾学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残疾人就业,对因务工就业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可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保障平稳过渡。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残疾人就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国资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6.实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依托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经济组织或残疾人托养机构,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更为困难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到2025年,至少建有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7.落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可用于招聘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便残疾人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就近就业,为辖区残疾人服务。通过开发生态护林员、乡村环卫员、地质灾害监测员、电力设施管护员、河道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乡村公路管护员等公益岗位吸纳更多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实施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行动。


18.全面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社区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做好农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镇场镇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结合厕所革命,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公共厕所可增加无障碍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市残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实施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提升行动。


19.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规定,推动残疾人保障法有效实施。依法保障残疾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公共法律服务向残疾人倾斜,公共法律服务站或联络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对有诉讼要求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有效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残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实施残疾人组织保障行动。


20.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和村(社区)残协组织,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专干和村(社区)残协专委,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专干、专委,并将其纳入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专干补贴每月不低于全市月工资最低标准,专委(联络员)补贴平均每月不低于300元。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1.推进村(社区)残协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0〕15号),严格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要求,全覆盖推进村(社区)残协标准化建设,提升村(社区)残协联系、代表、服务残疾人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发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实施残疾人关爱服务行动。


22.广泛开展残疾人关爱活动。以开展党建引领“我为群众办实事·情暖峨眉”专项行动为载体,促进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在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重要残疾人有关节日时间节点,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慰问、关心关爱残疾人活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文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残工委其他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3.提升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践行十爱·德耀嘉州”活动,抓细抓实“人人都是文明使者”“德润峨眉”工作,引导残疾人厚植家国情怀、家园意识、家人心理。表彰、表扬残疾人自强先进典型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典型事迹。不断完善残疾人文化服务体系,市公共图书馆设残障读者阅览室并提供服务。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进家庭“五个一”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举办残疾人体育赛事,新建公共体育场馆必须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文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惠残助残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惠残助残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负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严格督办考核,全力推动惠残助残各项工作。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代表、协调和推动作用。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积极发挥作用,配合做好各项惠残助残工作,为进一步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筑牢最基础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资金保障。保障好残疾人事业经费,按照支出责任合理预算安排惠残助残所需经费,所涉及的项目资金在公共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统筹各级各类可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集中优先支持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的问题。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扶贫协会(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赠活动。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残疾预防日等举办主题活动,广泛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巡演和励志演讲,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办好电视手语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公益广告播报。开展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表扬活动,积极做好残疾人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推荐工作,发挥残疾人先进典型的榜样引领作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工作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措施,扎实推动惠残助残各项工作。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市级牵头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惠残助残行动落实情况书面报市政府残工委。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