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市住建局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权机关文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不得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
三、市住建局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配套费缴费通知。
四、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一并核验配套费缴纳情况(依据配套费缴费通知和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对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单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建设内容建成后,其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面积大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的,按超出面积核定补征配套费数额,由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出补缴通知(补缴期限不超过发出补缴通知之日起14天);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面积小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的,按减少面积核定返退配套费数额,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返退事宜。
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催缴期限不超过发出催缴通知之日起14天)。
七、对已缴清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住建局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建设单位发出配套费结清证明。
八、市住建局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时,一并核验配套费清缴情况(依据配套费结清证明和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对未清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18日印发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建设工程相关配套费用分类减免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2〕48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下发以前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超过以前有关规定(或批准)期限仍未足额缴纳的,按本通知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处理。
附件:配套费征收管理流程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