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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312日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峨眉山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峨眉山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促进峨眉山市全域旅游发展,推动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核心区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5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峨府办发〔201712号)规定,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峨眉山市政府安排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全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四川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峨眉山市从事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符合《峨眉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峨眉山市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三)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及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旅游资金预算,经市政府审核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每年预算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六条  资金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年度内资金使用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资金使用安排依据,原则上审定后不得调整。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采取奖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补。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事项(项目),采取奖补的方式。


(二)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重点支持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标准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计补,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文旅活动、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题研究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旅游交通道路、景区游步道、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停车场、消防和环卫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二)旅游规划编制和文旅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咨询和评估等前期工作方面的支出。


(三)重大文旅活动和申报、创建。包括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的重大活动、重要申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四)支持乡村特色旅游活动开展。包括各类花卉、蔬果、特色农产品展示、采摘活动和推广营销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五)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营销。包括举办国内外重大主题营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宣传推广活动;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建设、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和媒体宣传;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和新媒体促销等方面的支出。


(六)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包括特色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的创意征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七)文旅资源普查和保护。包括文旅资源普查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支出。


(八)旅游教育及科研。包括旅游行业培训、技能培训,人才引进和培育,旅游重大课题和改革创新课题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九)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及评定、行业质量管理、市场监管、应急和安全、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旅游改革创新工作。包括旅游统计评价体系完善、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旅游企业上市、优势旅游企业培育、旅游业开放合作和游客满意度提升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行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在编人员)、对发展入境旅游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市委、市政府支持的文旅项目进行奖补。


(十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旅游工作。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安排方案范围内,凡资金预算在50万元以内的支出,须报经市政府分管文旅工作的领导审签后,送市财政局。凡资金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支出,须报经市政府分管文旅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送市财政局。凡资金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绩效监管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发展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支出完成后一个月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支出的绩效和预定实现的目标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旅游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文旅项目,一律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市财政局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旅游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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