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景区管委会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快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
关于加快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市旅游民宿业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乐山市委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围绕市委“1238”发展总体思路,聚焦“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愿景,紧盯“建成世界级旅游景区、争创全国百强县”工作目标,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文旅兴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牢牢把握“文旅融合、景城一体、产业创新、乡村振兴、民生改善、改革开放、社会治理、党的领导”八个工作抓手,加快构建“一核一带四区”新格局,以旅游民宿的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和文旅产业提质增效,让旅游民宿产业成为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新业态、新引擎、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围绕“医养康养”主题,积极培育“峨眉山民宿”总品牌,以及“娥眉山居”“悠然南山”“古镇风情”“原乡民俗”四大子品牌。力争到2022年,全市新发展精品民宿120家;到2025年,新增民宿300家,全市各类民宿累计达到1000家,旅游民宿综合收入超过20亿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错位互补、主客共享、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发展原则
(一)坚持生态保护原则。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峨眉山市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各类民宿建设行为严格对照生态管控正负面清单,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良性发展。
(二)坚持改建优先原则。秉持盘活存量资产和资源、基本不再新建的理念,鼓励各民宿建设者、经营者充分利用意向区域的闲置资源进行再创造、再设计,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基础上进行改建为主的行为活动。
(三)坚持共建共享原则。发展旅游民宿的本质是发展全域旅游、乡村旅游,其最终目标是带动众多的村集体以及整个乡村振兴发展,进而促进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各类民宿投资者、经营者务必要坚持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融入、利用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真正实现企业、集体与农民共享建设成果、共赢合作利益。
四、发展布局
按照峨眉山市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规划内容,结合峨眉山市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文旅融合发展规划及峨眉山市医(康)养旅游度假带发展规划等,以峨眉南山度假片区、双福峨眉山茶片区、环峨眉山康养片区三大片区为基础,集中在黄湾镇先行发展30家精品民宿,南部片区、高桥镇、绥山镇各先行发展20家精品民宿,峨山街道、罗目镇、双福镇各先行发展10家精品民宿,最终形成以南部片区、高桥镇为主,突出生态和度假资源优势,打造的“悠然南山”民宿集群;以峨山街道、黄湾镇为主,突出城镇功能和旧房改造利用特点,打造的“娥眉山居”民宿集群;以罗目镇为主,突出历史文化和古建筑积淀,打造的“古镇风情”民宿集群;以绥山镇、双福镇为主,突出地域文化和自然条件,打造的“原乡民俗”民宿集群。
五、建设要求
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原则上坚持“新建与改建并行,改建优先”,新改建民宿须遵循以下总体条件。峨眉山景区民宿改造建设遵循《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民宿发展导则(试行)》。
(一)新改建民宿应符合该区域土地性质,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允许民宿经营者通过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废弃工矿厂房等集体资产原地重建、改建,但应一并拆除违建部分。
(三)民宿改建应最终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四)旅游民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最新标准执行。如使用天然气,应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燃气管网、灶具的安装,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五)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油烟净化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民宿设计布局合理、分布明确,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七)外墙风格设计以生态、自然、环保为原则,建筑外立面、门、窗、栏杆、外墙装饰等材质选用,原则上要与周边自然环境总体协调。
六、申办管理
民宿经营者需准备相关报批资料经所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定、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备案。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指导。民宿经营者还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峨眉山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首先经峨眉山景区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七、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旅游民宿发展予以政策引领、鼓励指导、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规划、建设、经营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发改局:对旅游民宿发展在规划先行和各方政策上予以指导、倾斜,加强旅游民宿项目的立项、实施与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旅游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指导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旅游民宿经营区域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旅游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探索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撬动金融资金以支持旅游民宿贷款贴息的高效模式。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旅游规划中民宿用地需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及旅游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对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的巡查,协助和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宣传工作。指导旅游民宿做好林地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旅游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加强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巡查,促进旅游民宿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做好旅游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指导工作;指导旅游民宿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对各旅游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指导旅游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民宿风貌控制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民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旅游民宿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和对旅游民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旅游民宿的选址审核及相关道路建设工作。
市水务局:研究制定全市旅游民宿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参与旅游民宿选址,防止旅游民宿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各乡镇(街道)将旅游民宿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建立旅游民宿防汛安全联系人制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完善旅游民宿防汛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和避灾路线;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市级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水域和山洪灾害易发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市农业农村局:将旅游民宿集聚区村庄环境建设纳入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特色农产品生产进旅游民宿工作。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培育、等级评定,组织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全力支持民宿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在建设、报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等,建立会商机制。在旅游规划中优先考虑民宿产业发展,布局配套设施建设时予以倾斜。指导旅游协会民宿分会工作。完成市文旅产业发展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各项民宿产业发展工作任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旅游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旅游民宿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巡查等。
市应急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履行旅游民宿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旅游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指导旅游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旅游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监管。负责旅游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加强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指导培育,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
市国资金融局:加强对旅游民宿发展的金融支持,同时协调金融机构为民宿经营者匹配相关金融支持政策。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旅游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审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民宿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旅游民宿扬尘污染进行处罚。
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旅游民宿消防设施建设,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旅游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行峨眉山市支行: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强对旅游民宿尤其是品牌(精品)民宿的金融赋能,根据民宿投资规模和等级推出不同层级的金融产品;负责旅游民宿金融政策宣讲、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结算服务及金融融资支持等。
市旅游协会民宿分会、黄湾旅游民宿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市场精神,团结带好协会成员发展壮大,定期完成换届工作;主动承担起行业政策宣贯、信息资源共享、行业利益共创的责任义务,积极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内外交流合作、当好政府参谋助手,搭建起政府、行业、企业间的沟通平台;积极组织旅游民宿的等级评定、品牌创建等申报、复核工作,对全市民宿进行建档入库、系统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峨眉山市文化和旅游发展领导小组下设文旅产业发展专项工作组。加强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建立民宿发展会商、项目联审、投融资、考核激励等机制,以“有困难,请找我”“办事不求人”“人人都是文明使者”三大党建服务品牌为引领,统筹推进全市民宿产业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旅游协会、民宿协会在市场衔接上的执行作用,助推全市民宿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布局图
2.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导则
附件1

附件2
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导则
为促进我市乡村旅游发展,加快乡村振兴步伐,提升旅游产业能级,根据《乡村旅游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导则所指旅游民宿,是指经营主体通过利用村民自有合法房产、集体(国有)闲置房产和依法取得土地等,按要求经修缮、改造或新建,以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为核心,有机融入民俗活动、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等业态的一种经营性场所。
第二条 我市旅游民宿以系统化推进、特色化塑造、规范化管理、多元化经营、信息化融合为重点,着力打造“重个性、慢生活、深体验”的旅游业态综合体,提升全市旅游服务功能和服务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坚持系统化推动。注重与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衔接及与其他业态的融合互动,将旅游民宿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引领管控下有序发展旅游民宿。
(二)突出特色化塑造。旅游民宿建设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以医养康养为主题,突出民宿建设经营的创新创意,注重个性化、特色化设计构思。
(三)实施规范化管理。把安全舒适放在首位,制定相关标准,确保经营者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引导经营者通过行业自律和利益联结等方式有序发展,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四)鼓励多元化经营。探索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新机制,创新发展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创客队伍进入民宿发展领域,支持市属国企先行先试,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自主创业。在业态及功能统筹布局上,注重相互借力和错位互补,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
(五)注重信息化融合。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旅游民宿“对外推介营销,对内监测统计”,以及实时推介、线上预订、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功能,创立“峨眉山民宿”品牌并逐步扩大其品牌影响力。
第三条 依法有序盘活农村闲置资产,鼓励采取回购、租赁、置换、腾退等模式开发建设民宿。
第四条 在符合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入股开发等方式发展旅游民宿。对缺乏集体建设用地的区域,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和解决用地指标。
第五条 以峨眉山市文化和旅游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发展组为组织保障,由分管常委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产业发展(旅游民宿)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中人员安排、统筹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经营模式
第六条 独立经营型。民宿经营者(个体)应利用自有或租用合法民宅独立经营,全程负责并承担设计装修、营销推广、运营管理、日常服务、客房运维等一系列工作及责任。
第七条 集体经营型。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村民土地或利用闲置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新建改建民宿,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村民土地或利用闲置资产并引入社会资本,同时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经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形式实现村、企、民多赢,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户”等模式。
第八条 连锁经营型。民宿经营者依托总公司专业化成熟化的管理经验和平台,并借助其庞大的会员系统、营销系统、管理系统,在峨眉山市乡镇(街道)开办连锁品牌的民宿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运营。
第九条 专业托管型。民宿经营者将已装修好的闲置房产,委托托管平台专业化的民宿管理团队(包括设计师、摄影师、工程团队、运营团队、全职管家、保洁人员等),负责民宿全流程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十条 我市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有关要求。
(二)民宿经营用客房不超过单栋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
(三)用于发展旅游民宿的民房建筑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乡镇(街道)负责民宿建筑合法性、安全性、禁止性等开办条件审核。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经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的,由乡镇(街道)出具该建筑合法性意见,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可以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能提供的,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提供符合经营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点和其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域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民宿项目。
(五)新建或改造的房屋建筑风貌应突出建设经营者的创新创意,注重个性化和特色化的设计构思,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相协调。房屋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道路通达条件较好,不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土保持,符合公路建控区保护相关规定,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设置公共交流区,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提供餐饮的,应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及设施。
(七)民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我市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总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或符合标准的装配式结构,当建筑主体主要承重构件为钢、木质结构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其进行防火涂装;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疏散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不可在通道内摆放影响疏散或易可燃物品。两层及以上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五)单栋民宿住宿10人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单栋民宿住宿30人以上的,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按最大客人数成套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救生器材设备。在疏散走道和客房内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
(六)每层按建筑面积每25平方米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水基型灭火器或ABC 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发现、取用的公共部位。
(七)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套管保护。客房内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装修。
(八)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液化石油气瓶应单独存放,且不得存放超过3个及以上的重(满)瓶。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三提示达标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时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我市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未办证留宿场所登记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四)旅游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应当看清人和车牌号,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
(五)旅游民宿内应设置可供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七)旅游民宿自主向辖区派出所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我市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经食品安全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穿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二)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三)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一消毒,保持干净、整洁;卫生间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公共用品用具必须清洗消毒保洁,设有洗消保洁专用房间和专门的布草间。
(四)生活饮用水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绿化好、干净整洁,并采取有效防蚊蝇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食品处理区布局流程合理,餐具卫生、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落实到位。安装厨房油烟处理设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落实预防食源性疾病的措施制度,食用原辅料采购存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出现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第十四条 我市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旅游民宿项目,其他管控区域的旅游民宿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管控规定。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隔油池和污水处理池等必要的废气和污水处理环保设施,有条件的区域污水应统一纳入污水管网,无条件的区域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环保设施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接入使用。
(三)生活垃圾应分类管理。具备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置。餐厨垃圾应在24小时内按相关规定收运处置,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采取防雨措施,并单独收集、运输、贮存,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处理。其他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一)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有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业务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相关证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住宿须知和投诉电话等。
(四)鼓励民宿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五)民宿经营者应处理好邻里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坚持遵循鼓励发展和“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精简流程、压缩时间、优化流程,强化部门责任、提高服务效能,全力为民宿经营者提供科学简单的审批流程。
(一)民宿经营者持《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向项目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峨眉山市旅游民宿报建(改造)申请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
(二)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和用地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以及《民宿建设(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期间,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适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行业标准指导。
(三)民宿经营者完成民宿建设(改造)后,向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申请验收并填写《峨眉山市旅游民宿验收申请表》。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报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备案。
(四)对验收合格的民宿由民宿经营者提供《峨眉山市旅游民宿验收申请表》等经营场所证明及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前往市行政审批局办证大厅办理相关证照。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可就近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绥山镇、胜利街道除外)。民宿经营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达到标准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峨眉山民宿”品牌,以“峨眉山民宿”作为我市旅游民宿的统一品牌,细分“娥眉山居”“悠然南山”“古镇风情”“原乡民俗”四大子品牌。对纳入品牌体系的民宿,在政策、资金、人才、配套、金融支持和宣传营销等方面优先予以倾斜支持,所需资金在全市文旅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支持评星定级,市文体旅游局积极推荐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中相关要求的旅游民宿参加等级评定,对首次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文体旅游局积极推荐符合四川省天府旅游名宿中相关要求的民宿参评,对首次获评天府旅游名宿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民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积极组织“峨眉山名宿”评定,对首次获评“峨眉山名宿”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民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评星定级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旅游民宿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精品旅游民宿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进民宿经营、管理、设计、服务等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峨眉山金卡”等相关政策。市文体旅游局、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开展民宿从业人员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优先支持建设民宿周边配套设施,在道路交通、标识标牌、污水处理、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和村容村貌整治、人居环境提升等周边环境打造,以及温泉引入、洗涤服务、丰富业态等资源配置上,向旅游民宿重点发展区域和高端、品牌民宿倾斜。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旅游民宿金融扶持,人行峨眉山市支行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在建设前期根据旅游民宿投资规模和建设后期旅游民宿星级标准量体裁衣、创新金融产品,对标匹配低利率、高额度信贷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负责对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民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职责,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设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规划、建设、经营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或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向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报备。
第二十六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监督,在建设、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相关部门有权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消防等应急设施。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市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违章建设,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二)未按照经评审的《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实施建设;
(三)未经验收、未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五)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六)违反价格相关法律,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
(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非法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十)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相关人员在监管服务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主题旅游客栈、旅游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建设报批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旅游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并执行景区旅游民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导则由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可按照本导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1.峨眉山市旅游民宿报建(改造)申请表
2-2.峨眉山市旅游民宿验收申请表
2-3.峨眉山旅游名宿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2-1
峨眉山市旅游民宿报建(改造)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业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民宿名称 | 项目地址 | 预算投资 | 万元 | ||||
建筑面积: ㎡ | 客房数: 间 | 床位数: 个 | 从业人员: 人 | ||||
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 房屋性质:有权证/无权证;自有/租赁/新建/合作 | 土地性质: | |||||
民 宿 业 主 承 诺 |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将严格按《旅游民宿建设(改造)方案》进行实施建设,严格按照村(社区)、乡镇(街道)要求和相关部门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建设。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房 屋 业 主 承 诺 | 本人出租给民宿业主(或本人与民宿业主合作开发)的房屋及土地有合法的权证,无权属纠纷,与民宿业主已签订相关协议,已明确相关责、权、利。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社区)意见: 房屋和用地合法、选址安全、方案合理, 邻里关系和谐,同意报建。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符合规划、房屋和用地合法、选址安全、方案合理,邻里关系和谐,已公示无异议,同意报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民宿经营者、乡镇(街道)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开工手续。
附件2-2
峨眉山市旅游民宿验收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业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民宿名称 | 项目地址 | 预算投资 | 万元 | ||||
建筑面积: ㎡ | 客房数: 间 | 床位数: 个 | 从业人员: 人 | ||||
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 房屋性质:有权证/无权证;自有/租赁/新建/合作 | 土地性质: | |||||
民 宿 业 主 承 诺 |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已严格按《旅游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建设完工,现申请验收。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消防、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房 屋 业 主 承 诺 | 民宿业主已完成建设,建设中未对我方及其他相邻方利益造成侵害,同意验收。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社区)意见: 民宿业主已按《旅游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完成建设,初审合格,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民宿业主已按《旅游民宿建设(改造)方案》完成建设,并经相关部门行业指导,审核合格,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街道)、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各一份。
附件2-3
峨眉山旅游名宿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住宿业持续、健康、多元发展,丰富产品供给、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培塑四川特色优质住宿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峨眉山市旅游民宿发展导则》,结合我市旅游住宿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峨眉山旅游名宿是指在峨眉山市内,拥有鲜明文化特色,管理规范、服务一流、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及以上,对本市旅游住宿业发展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民宿。
第三条 峨眉山旅游名宿建设由市文旅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组织评选,每年开展1次评选,每年评选10个,连续评选3年。
第四条 峨眉山旅游名宿评选坚持“严格标准、统一考评、综合衡量、优中选精”的原则,根据峨眉山旅游名宿评定标准综合衡量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峨眉山市境内,取得经营资质的,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旅游民宿可申报峨眉山旅游名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理位置优越,资源整合度高。民宿应地处我市交通便利处,产品资源整合度高,具有较强的休闲度假特性,有利于消费者充分感受和体验峨眉山市自然社会、风土民俗、人文历史、生产生活方式等地域文化,形成对峨眉旅游形象的美好记忆。
(二)营业证照齐全,安全管理规范。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民宿经营用房符合本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各类安全管理、住宿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安装配备住宿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防盗、视频监控等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开业以来未发生过任何安全责任生产事故。
(三)文化氛围浓郁,主题特色鲜明。民宿主题定位准确清晰,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成为所在区域的旅游代表性符号和旅游目的地产品。民宿主人具有浓厚的文化关照情结和人文精神,建筑外观、内部装饰、服务行为、服务细节、体验活动、产品功能等整体协调统一、富有创意,集中反映特色主题,与所在地地域文化元素相得益彰。
(四)服务品质优良,质量管控到位。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良好,清洁卫生、食品卫生等管控措施到位,符合安全卫生、方便舒适、时尚有效的基本要求,无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垃圾废水废物等处置纳入政府统一管网管理。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服务人员热情专业,服务产品品质优良,体验活动富有创意,服务过程具有仪式化效果,有助于消费者感受良好的四川人文风俗,满足新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和审美需求。开业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五)经济效益良好,引领作用显著。民宿经营对所在区域社会文明、经济发展等带动作用明显,邻里关系融洽,成为乡村振兴或地方文化保护、传承的示范窗口。
(六)民宿市场美誉度和社会、行业综合评价度高。民宿对峨眉山市旅游住宿业形象塑造作出积极贡献,开业以来市场认知度高,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是行业优质服务的标杆性企业。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旅游民宿,应报送以下资料纸质件及相应电子扫描件:
(一)峨眉山旅游名宿评选申报表;
(二)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以及开业以来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佐证材料;
(四)税务、表彰、参与活动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构思、文化内涵、经营理念、主要特色、营销宣传、经营效益、市场口碑等相关佐证材料等内容);
(六)展现基本功能与服务产品的彩色照片,展示文化主题和装修风格的彩色照片。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峨眉山旅游名宿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自主申请、集中评选、认定发布”的程序组织。
第八条 自主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旅游民宿企业(业主)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峨眉山旅游名宿评选申报表》,提供相应申报资料,报送至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
第九条 集中评选。市文旅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会审,对照峨眉山旅游名宿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打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选择排名靠前的民宿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结合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检查等情况,评选出拟命名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条 认定发布。建议名单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由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报请市文旅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负责所辖命名旅游民宿的日常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当地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市文旅产业专项工作组对命名的旅游民宿年度运营情况进行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文旅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撤销其“峨眉山旅游名宿”命名。被撤销命名的旅游民宿,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企业故意隐匿、提供伪造变造材料的;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偷逃税款、欺诈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损害游客权益等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峨眉山旅游名宿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标准 | 项目 分值 | 自查 得分 | 检查 得分 |
1 | 经营场地 | 6 | ||
1.1 |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便利,路面状况良好,完全满足自驾游需求。 | 1 | ||
1.2 | 经营用房主体建筑结构合理,建筑外立面及室内经过精心设计,具有明显的乡村风情及地方特色,与当地环境协调,有特定的文化内涵。辅助建筑及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 2 | ||
1.3 |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空气质量优质,有特色景观。 | 1 | ||
1.4 | 室外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按实用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经专门设计,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进行绿化、硬化、美化处理。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提供环境优美的室外休闲活动空间。 | 2 | ||
2 | 接待设施 | 16 | ||
2.1 | 厨房布局、流程合理,紧邻餐厅,配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设有隔油池。有冷藏、冷冻设施和消毒设备,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厨具卫生并及时消毒,厨房整洁卫生,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 | 2 | ||
2.2 | 餐厅经过精心装修,与建筑整体室内室外装修风格协调,布局合理、空间宽敞、格调高雅,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 | 1 | ||
2.3 | 客房布局合理,舒适宽敞。客房装修、装饰及客房用品的材质、工艺、色彩与主题特色相适应。家具配置齐全,摆放合理,体量适当。配备拖鞋等基本生活用品,且使用性能良好。根据气候需要配备舒适型取暖或制冷设备。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以浅色为主,并做到一客一换,且定期进行消毒。客房及公共通道等区域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随叫随时服务。 | 2 | ||
2.4 | 客厅布局合理,动线设计顺畅,整洁卫生,功能完善;装修与装饰依据主题精心设计、工艺精良、主题特色鲜明。采光、通风条件好。各类设施及摆件配置合理,位置恰当,体量适宜,与整体风格协调。 | 2 | ||
2.5 | 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且男女分设,厕位各不少于1个,有专人负责打扫,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好,有除臭措施。冲洗设备完好,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卫生间内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 2 | ||
2.6 | 所有客房内单设卫生间,供住宿旅客洗漱、洗浴和方便等。配有知名品牌的抽水马桶及洗浴设施,干湿分离,清洁卫生,并提供免费洗浴用品。配备梳妆镜、洗脸盆。地面经防滑处理,并有防滑标志。24小时供应冷、热水。 | 3 | ||
2.7 | 自备有供旅客专用停车场地,车辆管理规范,停放安全有序,且容量能满足旅客接待量需求。 | 2 | ||
2.8 | 广告牌、空调机等室外附属设施及线路规范、整洁,视觉效果好。 | 1 | ||
2.9 | 指示符号牌制作精美,中英文双语标识,位置合理。 | 1 | ||
3 | 安全管理 | 14 | ||
3.1 | 制订和完善火灾、食品安全、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有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有完整记录。 | 3 | ||
3.2 |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在固定时间派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建立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制度。 | 2 | ||
3.3 | 每间客房内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疏散逃生标识或示意图,以及公安、消防、医院、民宿紧急联络电话,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 2 | ||
3.4 | 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其他室内室外设施、器具安全可靠,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维修保养。 | 2 | ||
3.5 | 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每次维修与保养均有记录。 | 3 | ||
3.6 | 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及操作技能,备有旅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 2 | ||
4 | 卫生环保 | 14 | ||
4.1 | 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无异味。 | 2 | ||
4.2 |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账记录完整,食品来源可以追溯。有能力提供日三餐,有特色菜。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出菜率在80%以上。 | 2 | ||
4.3 | 客房内部结构合理,照明、采光、通风、隔音条件良好,无异味;内部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2 | ||
4.4 |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 2 | ||
4.5 | 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2 | ||
4.6 |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设施位置合理,并防渗、密封。 | 2 | ||
4.7 | 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设计美观,布局合理。桶体完好,有盖,表面整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 | 2 | ||
5 | 服务要求 | 18 | ||
5.1 | 制定服务接待岗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按规定提供接待服务,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有完整记录。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 2 | ||
5.2 | 民宿主人主动参与接待,从业人员能用普通话及英语进行服务。 | 1 | ||
5.3 |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认真并及时地处理客户投诉,并能按旅客意见改进服务。无严重质量投诉,旅客满意度达95%以上。 | 2 | ||
5.4 | 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整洁大方,符合整体风格。 | 1 | ||
5.5 | 从业人员可为旅客进行有关当地旅游景点及民宿自身特色的详细介绍,在服务过程中能为旅客做民宿文化主题的解说。 | 2 | ||
5.6 | 提供管家式服务,指派专人为对应的旅客提供在住宿期间有关吃、住、行等各方面的全程安排和规划。 | 3 | ||
5.7 | 24小时提供接待、咨询、结账和留言等服务。提供信用卡结算、客房预订等服务。提供网上预订及付款的服务。 | 3 | ||
5.8 | 设有专门的住宿登记接待处。提供公用电话、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当地旅游资源介绍及宣传品、本民宿的介绍及宣传品,雨具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能提供贵重物品专用寄存,提供上网、传真、洗衣等服务,收费合理。 | 3 | ||
5.9 | 有为残障人士提供有效的服务。 | 1 | ||
6 | 主题特色 | 20 | ||
6.1 | 项目文化主题定位明确,表现到位,内容健康。文化主题覆盖所有营业区域产品、服务,文化氛围浓厚,在本地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 4 | ||
6.2 | 项目有效结合峨眉山市本地特色文化,突出释、茶、武、药峨眉山大IP,充分融入研学、医养康养等旅游要素。 | 4 | ||
6.3 | 建筑室内外设计均能体现出明显的主题性,采用与符合主题的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板,风格突出,形成浓郁主题氛围 | 2 | ||
6.4 | 灯光的设计及运用有助于文化主题氛围的营造,灯光照度适宜,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灯饰造型有特色,符合主题风格。开关与插座位置合理。 | 2 | ||
6.5 | 配置及陈设的艺术品,与主题风格相符,更有源自本地的特色产品(文创产品)等,形成良好文化氛围。 | 3 | ||
6.6 | 环境美化设计与主题相适应,绿色植物规划合理,造型美观,养护情况良好。 | 1 | ||
6.7 | 餐厅的餐饮用具及菜单设计、餐饮出品配合文化主题的展示,并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菜品系列。 | 2 | ||
6.8 | 有与主题文化相适应的员工服饰,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实用性。 | 2 | ||
7 | 市场美誉度 | 12 | ||
7.1 | 年营业总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平均开房率不低于60%。 | 3 | ||
7.2 | 融入所在村(社区),积极加入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履行会员职责和义务。 | 2 | ||
7.3 | 积极参与峨眉山市乡村振兴、文化传承、保护与推广行动以及宣传营销推广受到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按国家、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分别得4、3、2、1分。 | 4 | ||
7.4 | 在各主流OTA平台上线且网络评分不低于4.5分;在旅游门户网站好评率不低于80%。 | 3 | ||
总分100分 |
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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