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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3月12日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

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发〔2017〕7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等要求,为明确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与主体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缴存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峨眉山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采矿权人,包含新建、在建、生产、停工停产、隐患整改等矿山。

(二)遵循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银行协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和“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三)缴存使用

由采矿权人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矿山土地复垦费均存入该基金账户。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相关会计准则等要求,提取、摊销、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由采矿权人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加工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表植被损毁、地下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修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缴存的标准与方式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经相关专家组评审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预算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等。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标准与方式

采矿权人可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缴存:

第一种方式:按照采矿权人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年度经费安排方案,自本基金批准建立之日起,在采矿权人申请复工复产、基建整改或申请办理其他采矿权相关事项前,由采矿权人首次按不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总费用的20%预存;采矿权人首次预存后的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年限内按年均摊逐年预存入基金账户,漏存部分必须及时一次性补齐。

第二种方式:按照采矿权人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年度经费安排方案,自本基金批准建立之日起,在采矿权人申请复工复产、基建整改或申请办理其他采矿权相关事项前,由采矿权人首次按不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总费用的20%预存;采矿权人首次预存后的剩余部分,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即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总费用×(当年预计采出矿石量÷可采储量的总和)进行预存,漏存部分必须及时一次性补齐。

(二)矿山土地复垦费用的缴存标准与方式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的规定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限确定具体预存方式:

第一种方式:最后一次延续或变更登记时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小于或等于三年的,或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小于或等于三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土地复垦工程总费用一次性全额预存。

第二种方式:最后一次延续或变更登记时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大于三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工程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土地复垦工程总费用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采矿活动结束前一年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一年预存完毕。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的提取与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采矿权人自主安排使用,按照满足实际需求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但不含采矿期间的土地复垦费用,即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开展土地复垦产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从预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中提取。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使用与提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本办法计提、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原则上常年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得小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总费用的20%;若按规定程序申请、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后的余额小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总费用20%的,采矿权人应自提取之日起于3个月内一次性补齐。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采矿权人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与预算、专家组评审意见、治理恢复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投入凭证、专家组现场验收合格结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申请等,向合作银行出具采矿权人提取基金额度的正式书面通知,合作银行收到市自然资源局送达的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采矿权人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事宜。

(二)矿山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与提取

采矿权人申请提取矿山土地复垦费,必须在矿山关闭或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附录H《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第十五条“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土地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阶段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费用”、第十六条“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第十七条“复垦为农用地的,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所有费用”等规定执行。不涉及农用地的矿山在矿山闭坑时完成土地复垦,经联合验收达标后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土地复垦费用;涉及农用地的矿山在矿山闭坑时完成土地复垦,经联合验收达标后可以申请提取土地复垦费用的80%,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土地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取土地复垦费结余的所有费用。

采矿权人在矿山闭坑后完成土地复垦,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矿山所在地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等开展现场联合验收。联合验收达标后,采矿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提取土地复垦费用的书面申请等资料,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定标准向合作银行出具采矿权人提取土地复垦费用额度的正式书面通知,合作银行收到市自然资源局送达的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采矿权人提取土地复垦费用事宜。

四、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采矿权人应将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含本金和有明细凭证的活期利息)转存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工作。采矿权人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具体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保留矿山企业

对于当期保留而未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在合作银行建立基金账户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银行出具的基金账户信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凭证、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与验原件)、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与验原件)、委托书、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与验原件)等,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无误后,书面提请财政部门退还采矿权人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在市自然资源局、合作银行的共同监管下,由采矿权人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转存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采矿权人前期已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大于该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总费用,且当期矿山无地质环境与废弃土地问题的,则将多出部分退付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小于或等于该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总费用的,则不予退付,并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预存的标准与方式补存或抵扣应存部分。

(二)已关闭但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矿山企业

对于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原采矿权人或应当履行治理主体责任的个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与主体责任。按要求已履行所有责任的,原采矿权人或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保证金退还书面申请和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按照《峨眉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峨府办函〔2015〕48号)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矿山所在地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等开展现场联合验收。联合验收达标后,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根据原采矿权人或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个人的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三)已关闭且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

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含原采矿权人或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个人等)已经灭失的矿山,市自然资源局书面责令原采矿权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原负责人)限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相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90个工作日后,仍无采矿权人(矿山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个人)出面承担其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收归本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辖区内采矿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事宜等。

五、设立三方共同监管基金账户

全市所有采矿权人均应在市政府指定的合作银行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的土地复垦费一并存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通过分类建立明细台账分别详细反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的提取、转存、使用等具体情况。为切实减轻采矿权人负担、减少监管难度,全市实施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人、合作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监管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违约责任等。三方监管协议对当事各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日常监管与联合惩戒

(一)日常监管

采矿权人应按规定时限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提取、缴存、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逾期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未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的提取、缴存、使用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采矿权人,市自然资源局与相关部门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黑名单,责令其限期(60个工作日内)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采矿权人有关采矿许可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申请,也不受理采矿权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等。

(二)动态监管与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的采矿权人或相关责任人,市自然资源局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计入信用档案或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或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相关村组或村民等,就采矿权人或相关责任人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土地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或民事诉讼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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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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