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峨眉山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8日
峨眉山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峨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向各乡镇(街道)分解任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对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九条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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