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暨运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暨运转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6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暨运转工作方案
按照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为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平稳、有序、无缝衔接,正常运转,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9年10月31日前,将上级部门下放和除公安、税务、生态环境以外市级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序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鉴于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应急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事项具有专业性、及时性,且涉及公共安全,继续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移交,基本形成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格局。今后若上级有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目录要求,以上级的划转移交事项目录要求为准。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划转移交事项。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以《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修订版)》为基础,拟定划转移交事项目录(附件1)。(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二)厘清划转移交清单。原审批部门要对照划转移交事项目录和时间要求(附件2),落实专人对空白证照等文本资料(含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政策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格式化文本等)、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进行清理,并填写完善《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附件3)、《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附件4)。许可事项应做到一项一表、编号准确;文书资料应分项装订成册,并对电子文档进行同步整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三)强化队伍建设。原审批部门负责对市行政审批局就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审核、制证等各环节进行指导培训,实现审批服务无缝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尽快完成事业人员划转调动工作,确保行政审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四)全面正式移交。按照划转时间安排表,分三个阶段完成事项划转工作。相关部门正式移交之前正在办理的许可事项,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办结时在许可文书上盖市行政审批局印章,原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正式移交之后新受理的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同时,原审批部门负责将《划转移交事项目录》中明确的许可事项相关文本资料、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移交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五)做好动态调整。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我市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公安、税务、生态环保),原则上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三、健全制度
(一)以理顺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审批服务有序化。一是理顺就近便民机制。乡镇已承接的食品经营许可场所现场预审(踏勘)等“就近办”事项,继续维持现有模式不变;市场监管所承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就近办”事项调整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今后,对具备“就近办”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行政审批局按要求抓好落实,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全域办、一天办、就近办”目标。二是理顺上报协同机制。对需报省、乐山市等上级部门许可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办理,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协助。三是理顺特殊办理机制。对涉及专业性和公共安全的划转移交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和原审批部门采取特殊方式办理,特殊方式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以信息畅通为重点,积极推进审管衔接常态化。一是坚持信息共享。原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等更新情况和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及时把审批事项办理结果的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以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二是坚持清单共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根据相关要求,牵头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三是坚持审管联动。市级相关部门对审批结果有疑问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市级相关部门对责令变更许可、吊销证照等涉及审批事项变更和注销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及时将结果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推送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置。
(三)以解决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审批机制优质化。一是建立联合踏勘机制。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现场踏勘、技术论证等联合踏勘方式进行,联合踏勘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二是建立重要审批事项会商会审制度。会商会审范围包含:全市“挂图作战”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的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疑问或需部门协商协调的重要许可事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会商会审事项。上述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局必须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共同研究决定审批结果,更好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特别重大、复杂事项,应提请市政府领导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改革大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必须把抓贯彻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有序、平稳划转承接。
(二)强化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推进。各责任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市行政审批局),严格对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逐项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查问责,保障工作实效。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推诿扯皮、迟滞拖延、搞变通、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纪律要求、造成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且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可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峨眉山市行政许可划转移交事项目录
2.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时间安排表
3.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
4.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
5.重要审批事项会商会审制度
附件1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划转移交事项目录
附件2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时间表
附件3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按照划转事项目录,逐项填写《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一项一表;项目内容不存在的,在对应栏目注明“无”。
2、法律依据:指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部门相关文件依据;审批流程:指该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办事步骤;受理条件:指受理该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许可条件:指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是否特殊审批:填写是或否;现场踏勘与评审:填写有无,说明评审内容、程序,如有现场踏勘另行填写《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中介服务:指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系统设备:指审批专网权限、专用设备等;移交文书:指原审批单位留存的空白证照等。
3、此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局和移交部门各一份,一份送市委编办存档。
附件4
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
附件5
峨眉山市重要审批事项会商会审制度
为规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会审范围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挂图作战”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
2.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疑问、需部门协调协商的重要审批事项。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会商会审组织
1.会商会审形式。会商会审采取专题会议形式进行。
2.召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为会商会审会议召集部门,负责确定会商会审议题、主持会商会审会议、总结会商会审意见。
3.参加单位。参加会商会审的单位根据会商会审会议内容确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的会商会审,应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会商会审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会审内容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乐山市产业政策并结合我市有关规划和规定,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会审和评价。
2.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3.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会审程序
会议根据事项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会商会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1.会商会审议题。市行政审批局对需要会商会审的事项进行梳理,确定会商会审会议议程,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部门。
2.会商会审议程。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和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3.会商会审纪要。会商会审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参加会商会审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以会议签到确认。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明确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
2.市行政审批局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会商会审决定的事项,各司其职,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做好监管执法。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暨运转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6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暨运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9年10月31日前,将上级部门下放和除公安、税务、生态环境以外市级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序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鉴于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应急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事项具有专业性、及时性,且涉及公共安全,继续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移交,基本形成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格局。今后若上级有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目录要求,以上级的划转移交事项目录要求为准。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划转移交事项。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以《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修订版)》为基础,拟定划转移交事项目录(附件1)。(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二)厘清划转移交清单。原审批部门要对照划转移交事项目录和时间要求(附件2),落实专人对空白证照等文本资料(含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政策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格式化文本等)、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进行清理,并填写完善《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附件3)、《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附件4)。许可事项应做到一项一表、编号准确;文书资料应分项装订成册,并对电子文档进行同步整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三)强化队伍建设。原审批部门负责对市行政审批局就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审核、制证等各环节进行指导培训,实现审批服务无缝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尽快完成事业人员划转调动工作,确保行政审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四)全面正式移交。按照划转时间安排表,分三个阶段完成事项划转工作。相关部门正式移交之前正在办理的许可事项,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办结时在许可文书上盖市行政审批局印章,原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正式移交之后新受理的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同时,原审批部门负责将《划转移交事项目录》中明确的许可事项相关文本资料、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移交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五)做好动态调整。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我市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公安、税务、生态环保),原则上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原审批部门)
三、健全制度
(一)以理顺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审批服务有序化。一是理顺就近便民机制。乡镇已承接的食品经营许可场所现场预审(踏勘)等“就近办”事项,继续维持现有模式不变;市场监管所承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就近办”事项调整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今后,对具备“就近办”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行政审批局按要求抓好落实,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全域办、一天办、就近办”目标。二是理顺上报协同机制。对需报省、乐山市等上级部门许可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办理,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协助。三是理顺特殊办理机制。对涉及专业性和公共安全的划转移交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和原审批部门采取特殊方式办理,特殊方式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以信息畅通为重点,积极推进审管衔接常态化。一是坚持信息共享。原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等更新情况和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及时把审批事项办理结果的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以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二是坚持清单共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根据相关要求,牵头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三是坚持审管联动。市级相关部门对审批结果有疑问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市级相关部门对责令变更许可、吊销证照等涉及审批事项变更和注销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及时将结果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推送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置。
(三)以解决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审批机制优质化。一是建立联合踏勘机制。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现场踏勘、技术论证等联合踏勘方式进行,联合踏勘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二是建立重要审批事项会商会审制度。会商会审范围包含:全市“挂图作战”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的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疑问或需部门协商协调的重要许可事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会商会审事项。上述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局必须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共同研究决定审批结果,更好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特别重大、复杂事项,应提请市政府领导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改革大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必须把抓贯彻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有序、平稳划转承接。
(二)强化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推进。各责任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市行政审批局),严格对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逐项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查问责,保障工作实效。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推诿扯皮、迟滞拖延、搞变通、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纪律要求、造成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且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可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峨眉山市行政许可划转移交事项目录
2.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时间安排表
3.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
4.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
5.重要审批事项会商会审制度
附件1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划转移交事项目录
| 序号 | 单位 | 项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 1 | 市发改局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
| 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 2 | 市经信局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
| 2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
| 3 | 市教育局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 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 3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
| 5 | 校车使用许可 | |||
| 4 | 市民宗局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
| 4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
| 5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
| 6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 | |||
| 5 | 市民政局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
| 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
| 5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 6 | 市司法局 | 1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
| 2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 7 | 市财政局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 8 | 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 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
| 3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 9 | 市自然 资源局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 2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
| 3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
| 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
| 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 9 | 市自然资源局 | 7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 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
| 9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
| 1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 1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 12 | 临时用地审批 | |||
| 13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 14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
| 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 17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
| 18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
| 1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
| 20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 2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 22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 23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
| 2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 2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 26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 27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
| 28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
| 2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 30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 31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 32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
| 33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3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 3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36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3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认领 | ||
| 10 | 市住建局 | 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3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 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 5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 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认领 | ||
| 7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8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 9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 1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 11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
| 1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 1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 14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 15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
| 16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 17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 18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 19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 2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2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 22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 11 | 市交通 运输局 | 1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 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 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 4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
| 5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 6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 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 8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 9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 10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 11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 1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 13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 1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 11 | 市交通 运输局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17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
| 18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19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
| 20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
| 21 | 船舶检验许可 | |||
| 22 | 客运线路许可 | |||
| 23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
| 24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
| 12 | 市水务局 | 1 | 取水许可 | |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 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 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
| 6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暂停 |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1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
| 11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 12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
| 13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
| 14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
| 15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 16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 13 | 市农业 农村局 | 1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
| 2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
| 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 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 6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 7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
| 8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
| 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 |||
| 10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
| 11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
| 1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3 | 市农业 农村局 | 14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
| 15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6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
| 17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 18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 19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 20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 21 |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 22 |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 |||
| 23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2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 2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 26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 2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28 |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 |||
| 2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 30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
| 31 |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 |||
| 32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
| 33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
| 3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 35 | 渔业船舶登记 | |||
| 14 | 市商务局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 15 | 市文体 旅游局 | 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 2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3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 4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5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级以下文物审批 | |||
| 6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
| 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 8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 9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 1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 11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
| 12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 1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 1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 1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 16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 16 | 市新闻 出版局 | 1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 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
| 3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 17 | 市卫生 健康局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 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
| 5 | 医师执业注册 | |||
| 6 | 护士执业注册 | |||
| 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 1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 1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13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
| 18 | 市市场 监管局 | 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2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4 | 广告发布登记 | |||
| 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 6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 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 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
| 9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
| 19 | 市应急 管理局 | 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2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
| 3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
| 合计:涉及部门共19个,许可事项共207项 | ||||
| 说明: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共同认领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附件2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时间表
| 拟划转时间 | 原审批部门 | 移交事项合计 (项) | 备注 |
| 2019年 8月31日前 (13个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9 | |
| 市商务局 | 1 | ||
| 市财政局 | 1 | ||
| 市民宗局 | 6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4 | ||
| 市司法局 | 3 | ||
| 市发改局 | 2 | ||
| 市应急局 | 3 | ||
| 市民政局 | 6 | ||
| 市经信局 | 2 | ||
| 市农业农村局 | 35 | ||
| 市新闻出版局 | 3 | ||
| 市文体旅游局 | 16 | ||
| 2019年 9月30日前 (4个单位) | 市教育局 | 5 | |
| 市卫生健康局 | 13 | ||
| 市水务局 | 16 | ||
| 市交通运输局 | 24 | ||
| 2019年 10月31日前 (2个单位) | 市住建局 | 22 | |
| 市自然资源局 | 37 |
附件3
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内 容 |
| 1 | 许可事项与移交时间 | 1.行政许可事项: 2.移交时间: 年 月 3.移交工作联络员: 电话: |
| 2 | 法律依据 | |
| 3 | 审批流程 | |
| 4 | 受理条件 | |
| 5 | 许可条件 | |
| 6 | 是否特殊审批 | |
| 7 | 现场踏勘与评审 | |
| 8 | 中介服务 | |
| 9 | 系统设备 | |
| 10 | 移交文书 | |
| 11 | 原单位审批负责人、审批工作人员姓名、电话 | |
| 12 | 移交单位 | 移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13 | 接收单位 | 接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
| 14 | 编号 | 本次划转移交行政审批事项共 项,本表是第 项第 页。 |
填表说明:
1、按照划转事项目录,逐项填写《峨眉山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一项一表;项目内容不存在的,在对应栏目注明“无”。
2、法律依据:指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部门相关文件依据;审批流程:指该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办事步骤;受理条件:指受理该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许可条件:指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是否特殊审批:填写是或否;现场踏勘与评审:填写有无,说明评审内容、程序,如有现场踏勘另行填写《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中介服务:指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系统设备:指审批专网权限、专用设备等;移交文书:指原审批单位留存的空白证照等。
3、此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局和移交部门各一份,一份送市委编办存档。
附件4
峨眉山市现场踏勘事项移交登记表
| 事项名称 | |
| 许可设定依据 | 1. |
| 2. | |
| 3. | |
| 4. | |
| 现场踏勘标准依据 | 1. |
| 2. | |
| 3. | |
| 4. | |
| 踏勘审查的具体内容 | 1.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附件5
峨眉山市重要审批事项会商会审制度
为规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会审范围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挂图作战”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
2.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疑问、需部门协调协商的重要审批事项。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会商会审组织
1.会商会审形式。会商会审采取专题会议形式进行。
2.召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为会商会审会议召集部门,负责确定会商会审议题、主持会商会审会议、总结会商会审意见。
3.参加单位。参加会商会审的单位根据会商会审会议内容确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的会商会审,应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会商会审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会审内容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乐山市产业政策并结合我市有关规划和规定,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会审和评价。
2.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3.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会审程序
会议根据事项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会商会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1.会商会审议题。市行政审批局对需要会商会审的事项进行梳理,确定会商会审会议议程,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部门。
2.会商会审议程。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和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3.会商会审纪要。会商会审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参加会商会审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以会议签到确认。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明确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
2.市行政审批局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会商会审决定的事项,各司其职,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做好监管执法。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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