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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经2019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是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代理建设管理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对含有上级建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或投资额低于400万元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理建设管理,确需实行代理建设管理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修改为:实行代理建设管理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本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代建,其中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园林景观、市属单位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城投公司负责代建,其他项目根据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代建单位。

三、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修改为:实行代理建设管理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核定,计价基数以投资项目经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价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按附件核定的代建管理费限额。

四、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政府以建设任务方式直接下达,由本级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实施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附件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奖金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支付。

其他事项按原《办法》要求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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