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管线迁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管线迁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11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管线迁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管线迁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因土地征收、出让、项目建设、城乡规划调整原因,需要对涉及管线进行迁改,并由政府进行补偿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通讯铁塔、公安监防、智能交通系统等管线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但不包括国防军事用途的专用管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产权单位是指被迁改管线的产权所属单位或其授权单位。
第五条 管线迁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组织实施。货币补偿方式是指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建设新管线(即还建管线,下同)用以替代旧管线(即被迁改管线,下同),由政府授权部门作为迁改补偿单位,按核定的迁改补偿费数额直接向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对有特殊要求,不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组织实施的管线迁改,由市政府指定部门与管线产权单位另行商定实施方式,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管线原则上应比照旧管线原功能标准进行建设。因管线产权单位自身需要,利用新管线建设机会同步新增扩容、提高标准等造成费用增加的,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在管线迁改计划确定后,开展新管线路径规划方案设计,经迁改补偿单位初审后,报市规委会(或规划专家会)审定。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须按审定的新管线路径规划方案,自行组织实施新管线工程建设全部内容和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并负责新管线的验收和投运。
第十条 迁改补偿费按新管线施工工程费和勘察设计费数额之和确定。
预估迁改补偿费数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管线产权单位应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对新管线设计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与设计成果一并提交迁改补偿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迁改补偿费中的新管线施工工程费数额,由市财评中心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指定的结算评审机构据实结算审核:
(一)新管线施工过程中因政府或迁改补偿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依照《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7〕6号)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实施,并计入结算。
(二)非政府或迁改补偿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金额减少的,减少部分计入结算,按实审减;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不计入结算,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三)当结算审核价在50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施工工程费数额以结算审定数额为准。
(四)当结算审核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工程费以结算审核价下浮5%(主材及设备价格不下浮)后的审定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 新管线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编审(以下称“预结算编审”)适用定额,根据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区段划分及规定选用。
第十三条 新管线预结算编审时,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按当期信息价确定价格;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按以下程序确定价格:
(一)管线产权单位提供无信息价材料设备清单,每种材料设备应注明不少于三个需实际使用的同档次备选品牌。
(二)迁改补偿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照无信息价材料设备清单进行市场询价,并出具书面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附不少于三家生产商、销售商或专业网站(如四川材价网、慧讯网、中国建材网等)的询价依据。
(三)迁改补偿单位对询价报告初审同意后,将询价报告提交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询价审定小组审核。
(四)市价格认证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询价审定小组审定结论,联合出具材料设备的市场指导价,并作为预结算编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迁改补偿费中的新管线勘察设计费数额,以新管线施工工程费预算评审价为计费额度,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确定,固定包干,不调整。各档计算费率如下:
50万元以下,费率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费率4.5%;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费率4%;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费率3%;
500万元以上,费率2%。
第十五条 迁改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后预付40%;新管线工程竣工后投运前,支付比例不超过80%。
第十六条 新线路建成投运后,管线产权单位应随即将旧线路拆除清场。
第十七条 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线迁改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付、综合协调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审核确认后,由属地乡镇单独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兑付。
第十八条 管线迁改工作完成后,迁改补偿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线产权单位迁改作业范围内(含拆旧建新)的道路、市政、水利、绿化等恢复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按规定将新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含电子文件)报送规划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最终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管线产权单位自行出资新建的管线项目,在实施前须将新建管线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方案报经相应的规划、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批准建设的管线设施,发生迁改时政府一律不予补偿,迁改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对国防军事用途的专用管线迁改,鉴于其保密安全要求,由市政府指定部门与部队或管线产权单位就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等协商形成基本一致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峨眉山市管线迁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11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2018年11月22日
峨眉山市管线迁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管线迁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因土地征收、出让、项目建设、城乡规划调整原因,需要对涉及管线进行迁改,并由政府进行补偿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通讯铁塔、公安监防、智能交通系统等管线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但不包括国防军事用途的专用管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产权单位是指被迁改管线的产权所属单位或其授权单位。
第五条 管线迁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组织实施。货币补偿方式是指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建设新管线(即还建管线,下同)用以替代旧管线(即被迁改管线,下同),由政府授权部门作为迁改补偿单位,按核定的迁改补偿费数额直接向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对有特殊要求,不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组织实施的管线迁改,由市政府指定部门与管线产权单位另行商定实施方式,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管线原则上应比照旧管线原功能标准进行建设。因管线产权单位自身需要,利用新管线建设机会同步新增扩容、提高标准等造成费用增加的,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在管线迁改计划确定后,开展新管线路径规划方案设计,经迁改补偿单位初审后,报市规委会(或规划专家会)审定。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须按审定的新管线路径规划方案,自行组织实施新管线工程建设全部内容和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并负责新管线的验收和投运。
第十条 迁改补偿费按新管线施工工程费和勘察设计费数额之和确定。
预估迁改补偿费数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管线产权单位应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对新管线设计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与设计成果一并提交迁改补偿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迁改补偿费中的新管线施工工程费数额,由市财评中心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指定的结算评审机构据实结算审核:
(一)新管线施工过程中因政府或迁改补偿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依照《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7〕6号)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实施,并计入结算。
(二)非政府或迁改补偿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金额减少的,减少部分计入结算,按实审减;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不计入结算,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三)当结算审核价在50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施工工程费数额以结算审定数额为准。
(四)当结算审核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工程费以结算审核价下浮5%(主材及设备价格不下浮)后的审定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 新管线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编审(以下称“预结算编审”)适用定额,根据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区段划分及规定选用。
第十三条 新管线预结算编审时,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按当期信息价确定价格;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按以下程序确定价格:
(一)管线产权单位提供无信息价材料设备清单,每种材料设备应注明不少于三个需实际使用的同档次备选品牌。
(二)迁改补偿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照无信息价材料设备清单进行市场询价,并出具书面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附不少于三家生产商、销售商或专业网站(如四川材价网、慧讯网、中国建材网等)的询价依据。
(三)迁改补偿单位对询价报告初审同意后,将询价报告提交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询价审定小组审核。
(四)市价格认证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询价审定小组审定结论,联合出具材料设备的市场指导价,并作为预结算编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迁改补偿费中的新管线勘察设计费数额,以新管线施工工程费预算评审价为计费额度,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确定,固定包干,不调整。各档计算费率如下:
50万元以下,费率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费率4.5%;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费率4%;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费率3%;
500万元以上,费率2%。
第十五条 迁改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后预付40%;新管线工程竣工后投运前,支付比例不超过80%。
第十六条 新线路建成投运后,管线产权单位应随即将旧线路拆除清场。
第十七条 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线迁改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付、综合协调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审核确认后,由属地乡镇单独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兑付。
第十八条 管线迁改工作完成后,迁改补偿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线产权单位迁改作业范围内(含拆旧建新)的道路、市政、水利、绿化等恢复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按规定将新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含电子文件)报送规划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最终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管线产权单位自行出资新建的管线项目,在实施前须将新建管线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方案报经相应的规划、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批准建设的管线设施,发生迁改时政府一律不予补偿,迁改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对国防军事用途的专用管线迁改,鉴于其保密安全要求,由市政府指定部门与部队或管线产权单位就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等协商形成基本一致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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