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奖补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奖补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政策的奖补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茶产业的种植、生产等经营业主、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产业园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整合国土、林业、水务、农综等涉农资金,作为产业园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第一章 特色基地建设
第四条 茶树良种繁育。繁育峨眉问春、川茶2号、安吉白茶等省级、国家级茶树品种,繁育茶苗面积在5亩及以上、出苗50万株以上且在峨眉山市推广面积达100亩以上,茶苗生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苗木直径≥0.3厘米,高度≥20厘米的,给予育苗业主补助2000元/亩。
第五条 茶园基地建设。新发展茶园(含改种)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400元/亩;新坡改梯发展茶园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100元/亩;新坡改梯发展茶园,改造残次林、低产林、退化商品林新发展茶园,套种桢楠、香樟、桂花、润楠、杉木等优质树种2种及以上(块状混交,栽植密度不低于42株/亩)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
第六条 土地流转。对集中连片新流转土地新种植茶叶30亩以上,且在乡镇、市备案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50元/亩;对集中连片新流转土地新种植茶叶300亩以上,且在乡镇、市备案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第七条 基础设施。对生产便道硬化厚0.1米、宽1米的,补助业主2万元/公里;宽1.5米以上的,补助业主3万元/公里。蓄水池(含地埋式积粪池)采用混凝土或砖混结构,以总方量为验收标准,每立方米补助业主300元。
第二章 壮大加工企业
第八条 入驻农业产业园加工园区的茶叶加工企业每户用地规模不低于10亩,投资强度不少于50万元/亩。对入驻农业产业园加工园区的茶叶加工及茶机制造企业在用地价格上,挂牌起始价不低于该片区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调整时,其用地价格作相应调整)。对入驻农业产业园加工园区新建项目涉及的水、电、气、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配套建设至项目用地红线。入驻园区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新增增值税额3年内按本级留存部分50%的标准补助企业;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的标准、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创新、职工培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用地保障。将茶产品冷链烘干设施、茶产品初加工设施、茶产品储藏流通设施、休闲采摘设施等纳入农业附属设施范围,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增农产品加工、工厂化专业示范园和农产品市场等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以茶产业融合为主题,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养老、健康等特色产业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依规盘活使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清洁化生产。经规划批准后,新建达到清洁化生产标准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的茶叶加工企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0平方米)且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2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4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购机补贴。购置列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茶叶生产、加工机具,按规定申请购机补贴资金。对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茶园生产、茶叶加工机具,按税后购机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扩大规模新购置清洁化加工设备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设备贷款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品牌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 品牌创建。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GAP、HACCP、SC、ISO等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推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到全国大中城市开展区域品牌推荐活动,组团参加国内外茶叶博览会、推介会、农产品博览会等品牌推介活动。本地茶叶加工企业,经质检部门批准首次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峨眉山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和图文标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包装及广告宣传补助3万元。鼓励本地茶叶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凡在京东、淘宝、1号店等网络平台开设“峨眉山茶”专卖店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网络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品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四川著名商标”“天府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培育。对新申报成功的茶叶类国家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申报成功的茶叶类国家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省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流通环节。对年茶叶主营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业主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直接出口创汇首次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七条 社会化服务。对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化服务,覆盖面积当年达到500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
第五章 茶旅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茶旅文创。对研发“峨眉山茶”特色旅游商品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特色旅游商品认证,且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茶旅融合。在茶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以茶旅融合为主题的帐篷酒店、木屋酒店、民居改造酒店等精品民宿,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标准,创建为银宿级、金宿级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客房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元/间、1万元/间;在茶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配套建设以茶旅融合为主题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 31710.2-2015)标准,从建成运营之日起按营地面积一次性奖补5000元/亩,成功运营一年以上奖补运营费500元/亩/年,最多奖补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请奖补支持资金项目应先申报,待批准或下达计划后实施,否则不予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专家评审组按程序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奖补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为《峨眉山市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专项政策,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峨眉山市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峨眉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奖补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2018年4月12日
峨眉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奖补支持政策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市茶产业进一步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确保到2020年全市茶园面积达到30万亩,园区科技创新转化能力、创业服务能力、产业带动能力明显提升,园区综合效益显著提高,圆满完成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市茶产业进一步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确保到2020年全市茶园面积达到30万亩,园区科技创新转化能力、创业服务能力、产业带动能力明显提升,园区综合效益显著提高,圆满完成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奖补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茶产业的种植、生产等经营业主、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产业园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整合国土、林业、水务、农综等涉农资金,作为产业园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第一章 特色基地建设
第四条 茶树良种繁育。繁育峨眉问春、川茶2号、安吉白茶等省级、国家级茶树品种,繁育茶苗面积在5亩及以上、出苗50万株以上且在峨眉山市推广面积达100亩以上,茶苗生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苗木直径≥0.3厘米,高度≥20厘米的,给予育苗业主补助2000元/亩。
第五条 茶园基地建设。新发展茶园(含改种)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400元/亩;新坡改梯发展茶园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100元/亩;新坡改梯发展茶园,改造残次林、低产林、退化商品林新发展茶园,套种桢楠、香樟、桂花、润楠、杉木等优质树种2种及以上(块状混交,栽植密度不低于42株/亩)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
第六条 土地流转。对集中连片新流转土地新种植茶叶30亩以上,且在乡镇、市备案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50元/亩;对集中连片新流转土地新种植茶叶300亩以上,且在乡镇、市备案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第七条 基础设施。对生产便道硬化厚0.1米、宽1米的,补助业主2万元/公里;宽1.5米以上的,补助业主3万元/公里。蓄水池(含地埋式积粪池)采用混凝土或砖混结构,以总方量为验收标准,每立方米补助业主300元。
第二章 壮大加工企业
第八条 入驻农业产业园加工园区的茶叶加工企业每户用地规模不低于10亩,投资强度不少于50万元/亩。对入驻农业产业园加工园区的茶叶加工及茶机制造企业在用地价格上,挂牌起始价不低于该片区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调整时,其用地价格作相应调整)。对入驻农业产业园加工园区新建项目涉及的水、电、气、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配套建设至项目用地红线。入驻园区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新增增值税额3年内按本级留存部分50%的标准补助企业;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的标准、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创新、职工培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用地保障。将茶产品冷链烘干设施、茶产品初加工设施、茶产品储藏流通设施、休闲采摘设施等纳入农业附属设施范围,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增农产品加工、工厂化专业示范园和农产品市场等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以茶产业融合为主题,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养老、健康等特色产业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依规盘活使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清洁化生产。经规划批准后,新建达到清洁化生产标准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的茶叶加工企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0平方米)且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2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4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购机补贴。购置列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茶叶生产、加工机具,按规定申请购机补贴资金。对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茶园生产、茶叶加工机具,按税后购机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扩大规模新购置清洁化加工设备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设备贷款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品牌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 品牌创建。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GAP、HACCP、SC、ISO等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推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到全国大中城市开展区域品牌推荐活动,组团参加国内外茶叶博览会、推介会、农产品博览会等品牌推介活动。本地茶叶加工企业,经质检部门批准首次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峨眉山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和图文标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包装及广告宣传补助3万元。鼓励本地茶叶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凡在京东、淘宝、1号店等网络平台开设“峨眉山茶”专卖店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网络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品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四川著名商标”“天府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培育。对新申报成功的茶叶类国家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申报成功的茶叶类国家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省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流通环节。对年茶叶主营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业主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直接出口创汇首次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七条 社会化服务。对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化服务,覆盖面积当年达到500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
第五章 茶旅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茶旅文创。对研发“峨眉山茶”特色旅游商品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特色旅游商品认证,且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茶旅融合。在茶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以茶旅融合为主题的帐篷酒店、木屋酒店、民居改造酒店等精品民宿,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标准,创建为银宿级、金宿级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客房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元/间、1万元/间;在茶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配套建设以茶旅融合为主题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 31710.2-2015)标准,从建成运营之日起按营地面积一次性奖补5000元/亩,成功运营一年以上奖补运营费500元/亩/年,最多奖补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请奖补支持资金项目应先申报,待批准或下达计划后实施,否则不予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专家评审组按程序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奖补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为《峨眉山市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专项政策,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峨眉山市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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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