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峨眉山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峨眉山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管理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程序,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峨眉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的基础上,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从事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活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的、实行民主管理的合作组织。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办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登记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适用范围: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东是集体资产量化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有合作社拥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股东代表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名称,并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登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确立其市场主体法人地位,取得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法人资格。(一)名称核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应当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其名称一般使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市市场监管局核准。拥有商标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其字号与商标原则上应当一致。(二)登记管辖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三)设立登记由于合作社持股人数较多,因此只对股东代表进行登记。设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其登记材料和备案证明材料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备案证明材料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清产核资及折股量化情况,置册备查。(四)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在数据库内予以标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当自成立下一年度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生产经营、资产状况、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四、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由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登记机关重点监管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合作社章程是否切合实际,生产经营、财务及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及盈余分配是否符合法律及制度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加强指导和服务,使之达到规范发展的要求。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峨眉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峨眉山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附件峨眉山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乐山市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原村集体资产、集体土地收益权量化到人,组建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产、土地属合作社集体所有。本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组建,于**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合作社名称:峨眉山市***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量化资产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合作社住所:峨眉山市**********,邮政编码:614200。经营范围:**********。第三条 合作社是专门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维护农民利益,实现各村政经分开的组织载体;合作社是统一经营管理集体资产、集体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服务股东为宗旨,谋求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股东地位平等。第四条 合作社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章程规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把合作社办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章 股权设置第五条 资产折股。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设资产股(包括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和作价折股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不宜量化的公益性资产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直接转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公积公益金”账户核算,在“固定资产”中设置“非经营性资产”二级科目进行专户管理。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耕地、林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集体资源性资产按作价折股方法进行量化。第六条 合作社用以折股量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折股:(一)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按原值扣除折旧后其净值折入股份;(二)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折入股份;(三)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差额折入股份;(四)其他资产,按实际投资额折入股份。第七条通过核实,截至**年**月**日,合作社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亩。其中耕地**亩,集体建设用地**亩,林地**亩,水面**亩,四荒地**亩。第八条通过核实,截至**年**月**日,合作社集体资产总额为**万元,应折入股份的资产为**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万元,资源性资产按**元/亩折价**万元)。每股股值为壹元,总股数**万股,共计**万元。第九条 股份量化(一)确定量化人员。股份量化人员原则上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为准。股份量化名单确定后实行固化,不再因人口变动而调整。(二)股份量化方式。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量化到人,只设成员股。(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股权设置。合作社股权100%量化到成员。合作社设立登记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进行登记,股权设置如表:股东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持股金额(元) 持股比例(%) 持股时间 第三章 股权管理第十一条 股份量化到人后,由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记名股权证,作为享有收益分配和参与股东大会的凭证。合作社股东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利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峨眉山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股东申请—合作社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量化到人的股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转让,可以自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但受让方所占股份的比重最高不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的5%;股份合作社有公共积累的,可以由本社赎回,所赎回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成员。因特殊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第十三条 合作社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四条 合作社根据产业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对土地实施统一集中能带来更大效益并符合合作社大多数人利益时,由合作社集中统一经营流转。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转时产生的收益,按照收益共享原则,由合作社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第四章 股 东第十五条 持有本合作社股权,并依法取得本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遵守本合作社章程、执行本合作社决议、履行股东义务的股权人,为本合作社股东。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合作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三)享有对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经营本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利;(五)享有本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服务的权利;(六)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七)享有本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二)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三)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四)关心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维护本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五)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六)履行股东应尽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合作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数应当不少于全村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的2%—5%确定,最少不低于30人,最高不超过80人。)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经股东大会讨论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前,由本合作社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前的筹备工作及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可由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须有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可召开。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理。一名代表最多只能代理***名代表表决。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由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由到会股东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受委托行使其他代表表决权的股东代表以委托人的意见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决议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在股东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监事长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议事机构,并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原则为7—11名),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90%以上的理事出席才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参会理事80%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同意才可形成决定。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总经理和3名股东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会议决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会理事签字确认,妥善保存。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2.起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4.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7.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总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10.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的报酬方案;11.履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3.负责处理本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4.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6.拟定并贯彻执行好本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7.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原则为3—5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通过。会议决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妥善保存。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8.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二)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3.拟定并贯彻执行好本合作社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第六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增值保值为目标,加强本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坚持以统一经营为主,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和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和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对占本合作社股权总额度3%以下的投资项目允许理事会讨论决定,但不得拆分项目。事后必须向股东代表大会通报项目实施情况。第三十条 根据本合作社发展需要,可建立经理执行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下设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合作社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规范合作社资产经营和财务运行行为。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及重大经营活动按月上墙公示,接受股东监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执行层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为本合作社财务人员。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合作社事物管理经费。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权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在当年收益中提取20%的公积金、20%的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然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红利分配,年度收益红利分配一般不得超过当年经营净收益的60%。对原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及转化成货币资产或经营性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若当年经营出现亏损,原则上不进行收益红利分配。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年末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运行上接受乡镇农经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执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代表签字后于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主管部门和乡镇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原则上每届修改一次,如有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要求修改时,由理事会负责组织修改,并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需要向股东公告的事项,采取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发布。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现行国家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股东代表签名或盖章(附后)。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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