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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峨府办发〔2017〕26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已经市政府2017年10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部门行权清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调整的权力事项录入行权平台,并在调整过程中优先调整常用的权力事项,确保每月行权案件的正常录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0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目 录1.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2.市发改局行政权力清单3.市经信局行政权力清单4.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5.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6.市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7.市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8.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9.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10.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11.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12.市文广新局行政权力清单13.市卫计局行政权力清单14.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16.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17.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18.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19.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20.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21.市民宗局行政权力清单22.市城管局行政权力清单23.市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24.市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25.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26.市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27.市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28.市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29.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30.市残联行政权力清单31.市盐政管理所行政权力清单32.市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清单1.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943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836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强制35项、行政检查35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18项。权利类型 序号 权利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网站名称登记) 2 内资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3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4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5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6 个体工商户登记 7 企业集团登记 8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9 广告发布登记 10 餐饮服务许可 11 食品流通许可 12 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1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14 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6 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行政处罚 17 对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处罚 18 对经营者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而销售行为的处罚 19 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及对被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处罚 20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1 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22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23 对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24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处罚 25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26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27 对经营者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以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处罚 28 对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29 对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30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处罚 31 对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32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33 对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处罚 34 对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35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36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37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38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39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40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41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42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43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44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45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46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47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48 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49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50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51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52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53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4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55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56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57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8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59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60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61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62 对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63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处罚 64 对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的处罚 65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66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67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68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69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70 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处罚 71 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72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73 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以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74 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75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处罚 76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77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78 对广告代言人违规推荐、证明的处罚 79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80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81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82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83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84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核准注册而生产、销售的处罚 85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情形的处罚 86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87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88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89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商标代理行为的处罚 90 对侵害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91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92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93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印制商标的处罚 94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95 对侵害四川省著名商标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处罚 96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97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98 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合法的处罚 99 对销售的进口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100 对销售者未如实说明商品(含奖品、赠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奖品、赠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01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02 对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商品,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03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的处罚 104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05 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或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不正当促销行为的处罚 106 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的处罚 107 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不真实、不准确,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未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的处罚 108 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处罚 109 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的处罚 110 对违反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1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的处罚 112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1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114 对违规回收报废汽车的处罚 115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116 对网络交易管理类(含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的处罚 117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118 对食用盐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119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处罚 120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121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122 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罚 123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 124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125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126 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27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128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129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130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131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132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处罚 133 对监督抽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整顿期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处罚 134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135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36 对农资经营者未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137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38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39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40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41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42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143 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管理规定的处罚 144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45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146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47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148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49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50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违法行为的处罚 151 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152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153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154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55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5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57 对违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58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59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160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161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162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163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164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165 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166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167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168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行为的处罚 169 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170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71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72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73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且情节严重,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74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的的处罚 175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176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77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178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79 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180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181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招标投标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82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处罚 183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184 对已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85 对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86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处罚 187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188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189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90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91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92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处罚 193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194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195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196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197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198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99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200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201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202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 203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 204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处罚 205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罚 206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207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208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209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210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211 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212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213 对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的处罚 21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215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216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217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218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的处罚 219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220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221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22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的处罚 223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24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225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26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227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28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29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230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31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232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33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234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235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236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23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238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39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40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等应当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24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242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243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24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245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246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247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24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24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250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251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252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253 对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254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255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256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257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的处罚 258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259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260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261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262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263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64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265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266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8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规定备案的处罚 269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70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71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72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273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74 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75 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276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277 对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278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279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80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281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282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28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84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85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86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287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88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289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290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91 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92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93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294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95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96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97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98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299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300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301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302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的处罚 303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04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305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306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307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08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309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310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311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312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313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314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31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316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317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318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319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320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321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322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32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324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32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326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327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328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329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330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331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33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33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334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33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336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337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的处罚 338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处罚 339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340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处罚 34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 342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 343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344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345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346 对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347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348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349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350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351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352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353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354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间距的处罚 355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356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357 对化妆品生产车间不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或者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358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处罚 359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处罚 360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361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362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363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364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365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366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367 对生产企业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五项行为中两项以上行为者的处罚 368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369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370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371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372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的处罚 373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374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375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376 对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处罚 377 对美容美发院(店)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或者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处罚 378 对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的处罚 379 对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不通风干燥,或者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的处罚 380 对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或者隔墙离地少于10厘米,或者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罚 381 对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或者不抗腐蚀,或者无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的处罚 382 对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383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未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84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385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处罚 386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387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88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389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390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391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392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处罚 393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94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95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396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97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98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399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400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40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402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03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04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05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40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407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408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409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410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411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412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41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414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415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416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17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41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419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420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421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422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423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424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42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426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427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42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42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430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431 对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43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433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43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35 对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36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37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38 对违反“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规定的处罚 439 对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的处罚 440 对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4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的处罚 442 对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就地销毁的处罚 443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44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44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44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447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448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449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450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451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52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53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454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455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456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457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58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59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460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461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462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463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464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465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并且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466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467 对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处罚 468 对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处罚 469 对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处罚 470 对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处罚 471 对散装白酒和泡酒的盛装容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72 对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处罚 473 对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处罚 474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 475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处罚 476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477 对销售、使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478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479 对逾期不改食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480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81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482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483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484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罚 485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486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487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488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489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490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 491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492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493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 494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 495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496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497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498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499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500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501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502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50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504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505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506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507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508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申请人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509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51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51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512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51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51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51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516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51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1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519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520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521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52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523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52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525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26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处罚 527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28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29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处罚 530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或者购销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531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进货时,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 532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处罚 533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534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535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36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37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38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处罚 539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40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541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542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543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544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设置与吸烟有关器具的处罚 545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或者未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处罚 546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54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48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549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550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551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552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53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554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55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556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557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558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推荐、监制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处罚 559 对有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处罚 560 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处罚 561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562 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处罚 563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6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565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66 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67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68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69 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70 对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571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72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573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574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75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576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577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578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579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580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581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582 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处罚 583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584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585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或者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处罚 586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保存且逾期未改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擅自迁址、改建或新增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587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588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89 对安检机构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备案的,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590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的档案的处罚 591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592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593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59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595 对玩具生产者未按时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责令召回过程中未按要求制作保存召回记录或提交阶段性总结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596 对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597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598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599 对生产者未备案相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的处罚 600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601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合理储备零部件、合格零部件、包修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处罚 602 对食品相关产品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生产的处罚 603 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604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605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606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607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未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的处罚 608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者未提供出厂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未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或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处罚 609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610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611 对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612 对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613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处罚 614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必须执行的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615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616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617 对产品的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编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618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619 对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620 对无标准生产或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处罚 621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或者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622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623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624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625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626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627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处罚 628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629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630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631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632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633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634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635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36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637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38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63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640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641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处罚 642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处罚 643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644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645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646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不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647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648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649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650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651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652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653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654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655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56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或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657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违法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的处罚 658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处罚 659 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660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661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处罚 662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663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处罚 664 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处罚 665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666 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处罚 667 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破坏计量检定封印,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处罚 668 对伪造盗用计量器具印证的处罚 669 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处罚 670 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处罚 671 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处罚 672 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673 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674 对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675 对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676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677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678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679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检定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 680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681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682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683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684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85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686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687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688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689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69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91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692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693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的处罚 694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新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的处罚 695 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处罚 696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697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698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699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00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701 对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02 对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03 对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认证相关信息或材料失实等未遵守认证管理要求的处罚 704 对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活动要求的处罚 705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管理要求的处罚 706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07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708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709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710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711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712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713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处罚 714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715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716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717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718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处罚 719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者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720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721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722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723 对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724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725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726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或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或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或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727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728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729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730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擅自新增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731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732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733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734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735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736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737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38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39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40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41 对发现电梯安全运行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742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43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744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45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746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747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74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4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75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75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752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处罚 753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754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755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5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757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758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规定,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759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760 对事故发生负有特种设备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761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762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76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76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76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76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76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68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769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770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7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772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773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774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775 对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776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777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 778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以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779 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780 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781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782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783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784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785 对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违反规定,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处罚 786 对特种设备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处罚 787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788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789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790 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处罚 791 对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处罚 792 对采购不合格电梯的处罚 793 对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94 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95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处罚 796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97 对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 加气站充装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车用气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798 对加气站违反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车用气瓶的处罚 799 对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未经气体置换处理交付使用或者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未有偿回收和进行破坏处理的处罚 800 对使用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车用气瓶的处罚 801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802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803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804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805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806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807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808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809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810 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的;或加工的成包棉花没有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811 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812 对棉花加工企业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813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814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处罚 815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816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817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818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819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的处罚 820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821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处罚 822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处罚 823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处罚 824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825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826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827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828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加工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829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或标注标识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830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831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具国家、地方制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832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从事桑蚕干茧加工,不具备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规定的条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不按规定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不按照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不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不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处罚 833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834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在质量凭证有效期6个月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835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处罚 836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837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83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839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纤维制品的处罚 840 对生产、销售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处罚 841 对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纤维制品的处罚 842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处罚 843 对使用禁用物质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使用非法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的、使用非法原辅材料生产纺织面料的处罚 844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845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处罚 846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847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 848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 849 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850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851 对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处罚 852 对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行政裁决 853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行政检查 854 合同监督检查 855 拍卖监督检查 856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857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涉嫌违法活动场所检查 858 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检查 859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60 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执法检查 861 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862 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场所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抽查 863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864 无照经营场所检查 865 传销场所检查 866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67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 868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检查 869 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870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核查 871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872 汽车(二手车)市场监督检查 873 商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874 网络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875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检查 876 对食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877 对药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878 对医疗器械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879 对化妆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880 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88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882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88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884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885 对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886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887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888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889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890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强制 891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892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893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894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895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896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897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的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898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899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900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901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902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 903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904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905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906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907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908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909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910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911 加处罚款 912 对涉嫌违法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913 对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914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的相关证据、财物、工具 915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16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场所、设施或财物的查封 917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财物的扣押 918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919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920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921 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进口产品的封存 922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923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 924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92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其他行政权力 926 企业有关事项备案 927 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存查 928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929 经营异常名录监管 930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监管 93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932 格式条款监督 933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 934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查检验并公告结果 935 缴销许可证或撤销、撤回许可 936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937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938 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939 企业标准备案 940 社会公用计量器具标准考核 941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授权 942 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检定授权 943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2.市发改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8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49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2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处罚 4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5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6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7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8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9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10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 11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12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13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14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15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16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17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18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19 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 20 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 21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2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23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2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26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7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28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29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30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3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2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33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34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35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36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37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38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39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40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1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4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43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44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45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46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处罚 47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48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49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5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51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52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53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54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5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6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行政确认 5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行政裁决 58 对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的裁定 59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行政检查 60 价格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61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62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63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64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65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67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 68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3.市经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奖励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 2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处罚 3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4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行政奖励 6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4.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3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 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3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5.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2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8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 社会团体登记 3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处罚 5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6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9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处罚 10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11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13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14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15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16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7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8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19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20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21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22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确认 23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2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25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26 对不符合评、调残条件的除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作出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 行政检查 27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2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29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30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31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32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责令责任人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6.市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30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245项、行政征收7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检查18项、行政奖励8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种子生产许可 2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 3 核发植物检疫证 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核发 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变更异动许可 8 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9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0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11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 12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 13 渔业船舶船员审批 14 渔业船舶登记 15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16 兽药经营许可 17 动物诊疗许可 18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19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0 畜禽人工授精员从业资格认定 21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2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3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处罚 24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25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26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27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28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29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30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31 对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行为的处罚 32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33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34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35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36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7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38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39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40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41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2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43 对违反农药登记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农药的处罚 44 对违反农药标签相关规定的处罚 45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46 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证号的处罚 47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48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49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产品的处罚 50 对生产、经营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的处罚 51 对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报废的农药的处罚 52 对经营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的处罚 53 对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后果的处罚 54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5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56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57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58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9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停止推广、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60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61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62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63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64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65 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的处罚 66 对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处罚 67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68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69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70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71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72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3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4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5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76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77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78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79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80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1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2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83 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健康证明的处罚 84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85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86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87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88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89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90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91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92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93 对取得农机维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94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95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96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97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98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99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100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101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102 对不按照隔离要求种植、试种、分散繁殖材料的处罚 103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104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5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106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07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108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109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110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11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112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13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14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115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116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117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118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119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120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1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2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123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4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25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126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27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28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129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30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31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132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133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13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135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136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137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38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39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40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141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142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143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144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145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14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147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148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49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150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1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152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153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4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55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5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7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158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15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160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61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162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63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64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165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166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167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168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169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170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17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72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173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174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175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176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77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78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79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80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81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82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183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84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185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186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187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188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189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190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191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192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93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94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95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96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97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198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199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00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01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02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203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204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205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206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207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208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209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210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211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212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213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214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215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216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217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18 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19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20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21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22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23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224 对违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225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26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227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228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229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230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231 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232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233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234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35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236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237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238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239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240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241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242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243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244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245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246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247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248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249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处罚 250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251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252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253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254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255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256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257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258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259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260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6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262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63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6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65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66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267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268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和屠宰技术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行政征收 26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270 渔船检验费的征收 271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征收 272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273 农机监理费 274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27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征收 行政强制 276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277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278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279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280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281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 282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283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284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285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286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287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288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289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290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291 强制拆除在草原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代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 292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93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294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29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确认 296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 297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298 农村机电提灌站 的产权登记 299 核发草原权属证书 300 草原等级评定 行政检查 30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30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30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30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30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306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30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30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30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3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11 对草原的监督检查 312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313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314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315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316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317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318 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奖励 319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20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321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22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23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24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25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26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327 销毁无证蚕种 328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 329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330 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7.市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41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3 项、行政处罚9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奖励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改装、折除或者迁移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2 停止供水审批 3 取水许可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5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6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7 水利工程建设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查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9 河道采砂许可 10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11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方案审批) 13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 14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5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6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17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8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9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0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1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22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23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24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25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26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27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28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29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30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3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3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34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5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6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37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39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40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41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3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44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45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46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47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48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49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50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51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52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3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54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55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56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57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58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59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61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62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63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64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65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66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67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68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69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70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71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72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73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74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75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76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77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78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79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80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81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82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83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84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85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86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87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88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89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90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91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92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93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94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95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96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97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98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99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100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101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102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103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104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105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行政征收 106 征收水资源费 107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108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行政奖励 109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110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1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2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3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4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5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6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7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18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119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强制 120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121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122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123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124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125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126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127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128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129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13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131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检查 132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33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134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135 水利工程检查 136 水资源检查 137 河道采砂检查 138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139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140 水政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41 城市供水工程新建项目审查 8.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88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120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给付7项、行政检查12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4 林木采伐许可 5 木材运输许可 6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7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8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9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证核发 10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11 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13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14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6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17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18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9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20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21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23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24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25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26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27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8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9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0 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1 对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 32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3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4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5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6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7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38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39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0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41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42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43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44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45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46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47 对非法侵占、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处罚 48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4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5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5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52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5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54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55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56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57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58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59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0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61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62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63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64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65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66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67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68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69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70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71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72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73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74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75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76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77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78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79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80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81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82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83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84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85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86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87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88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89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90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91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92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93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94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95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96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97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98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99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100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了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101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102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103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4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0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6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107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08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109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110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11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2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113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114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15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116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117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118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119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120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121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122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123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124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25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126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127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128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129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在责令期限内拒不补栽的处罚 130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131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征收 132 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行政强制 133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4 收缴采伐许可证 135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136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137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138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139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140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41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142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143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144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145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146 强制传唤 147 证据物品扣押 148 留置盘问 149 强行带离现场 150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51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152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15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54 代为补种树木 155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156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157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行政给付 158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159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160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161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162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63 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费用 164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行政检查 165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166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167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168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169 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70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171 木材运输检查 172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173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74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175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76 森林防火检查 行政奖励 177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8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9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80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181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82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183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84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185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186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187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188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9.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13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87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奖励5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3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5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6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7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8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行政处罚 9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0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2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3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5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6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7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18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9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20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21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22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3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24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25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26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27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28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29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30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31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3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33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34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35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36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37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38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39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40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41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42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43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44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5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46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47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48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49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0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51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2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53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54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5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6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57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58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59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6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1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62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4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65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6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7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68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9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7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71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72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73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74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75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76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77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78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79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80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81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82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83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84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85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86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87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88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89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9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的处罚 9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9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9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9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95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征收 9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97 采矿权价款征收 98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99 耕地开垦费征收 100 土地复垦费征收 101 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 行政检查 10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103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104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105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106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107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108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109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行政确认 1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 11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1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13 权限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10.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19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167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检查26项、行政奖励12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 排污许可证核发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5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6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行政处罚 7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8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9 对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10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11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12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3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14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15 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 1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17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大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处罚。 18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19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20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21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掩埋、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22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处罚 23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24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25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26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27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28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处罚 29 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处罚 30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处罚 31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处罚 32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处罚 33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处罚 34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未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造成污染的处罚 35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36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37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38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39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40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41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42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4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44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45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46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47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48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49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50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51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52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53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54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55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56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57 对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8 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59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60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61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处罚 62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63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64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的处罚 65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处罚 66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67 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罚 68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69 对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处罚 70 对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71 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72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73 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74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75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处罚 76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77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78 对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79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80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81 对不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不按照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处罚 82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83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84 对违反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85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的处罚 86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87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88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89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90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91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92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93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94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95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96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97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98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99 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00 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101 对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102 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103 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104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5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处罚 106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107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108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109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110 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处罚 111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 112 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 113 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114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 115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处罚 116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处罚 117 对违反登记证规定生产、进口、加工使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转让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118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资料或者进行管理的处罚 119 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处罚 120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121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122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123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124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125 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 126 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27 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128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129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130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131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132 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133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134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处罚 135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136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137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138 对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139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14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141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142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43 对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或者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的处罚 144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145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146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147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148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149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150 对将本单位许可证出租、出借的处罚 151 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52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处罚 153 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处罚 154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155 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156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157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158 对不如实提供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的处罚 159 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60 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处罚 161 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处罚 162 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确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在审批意见中未确定应进行后评价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由环评文件审批单位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但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163 对现有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164 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165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166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167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168 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169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170 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处罚 171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72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173 对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行政征收 174 征收排污费 行政强制 175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176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177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178 对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179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 180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 181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行政检查 18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183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184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185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186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187 对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检查 188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189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190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191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192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19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194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195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196 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后督察 197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198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99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200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01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202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203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204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05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206 对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207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行政奖励 208 对环保档案工作突出的奖励 209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和奖励 210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12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13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14 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奖励 215 对在放射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16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217 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举报人的奖励 218 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219 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1.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0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3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4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5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6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7 对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8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9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10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11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12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13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14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15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确认 16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行政给付 17 教育资助 行政检查 18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行政奖励 19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20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12.市文广新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91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处罚352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3项、检查10项、行政奖励9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娱乐场所审批 2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5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审核 6 馆藏文物的借用审批 7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 8 出版物零售许可 9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0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处罚 14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15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6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17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18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19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20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21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22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23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24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25 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26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27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28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29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30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31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32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33 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造成其损坏的处罚 34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35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36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37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38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39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40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41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42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43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44 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45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46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47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8 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49 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50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51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52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53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5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5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5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5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5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6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6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6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6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6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6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6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67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6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6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7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7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7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7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74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7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76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77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78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79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80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81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82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83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规则,推广和宣传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处罚 84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85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 86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7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88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89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90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91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92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93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94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采取退还或退换等措施补偿用户的处罚 95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96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97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 98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99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00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01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02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03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04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05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06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07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108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109 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处罚 11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111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12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113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114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115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116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117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118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119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2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21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122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123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24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25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126 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处罚 127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128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129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130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131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132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133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134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135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136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137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38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39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40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1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142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143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144 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45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46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47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148 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149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150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151 对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152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5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154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155 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156 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 157 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处罚 158 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59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60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61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62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163 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164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 165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处罚 166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167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168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169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70 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或者印刷、复制、发行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处罚 171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172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173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174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处罚 175 对印刷或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176 对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规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177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17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79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180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81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非音像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182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83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违反规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84 对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185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186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87 对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188 对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处罚 189 对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报告的处罚 190 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91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192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193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94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195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或者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 196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97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或者核查有关证明的处罚 198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199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00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或者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201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 202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203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204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05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206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207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208 对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处罚 209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或者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或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210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211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或者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212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213 对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或者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214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215 对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处罚 216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217 对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处罚 218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219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220 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 221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不具备发行资质或未按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有关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222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或者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223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或者张贴和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224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或者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25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226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或者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的处罚 227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228 对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229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 23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或者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 231 对未按时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或者违反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处罚 232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调剂、添货、零售、售后服务或者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处罚 233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未按时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 234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235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或者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236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237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238 对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239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未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展览、展示的进口 音像制品的处罚 240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或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记者站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241 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违规设立记者站或派驻、使用人员的处罚 242 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从事违规活动,或者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243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处罚 244 对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245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者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谋取利益的处罚 246 对违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处罚 247 对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未依法依规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处罚 248 对拒绝提供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49 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250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251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252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253 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254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255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256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257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258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者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259 对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的软件保护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260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261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262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263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名称或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姓名(名称),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264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265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266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267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268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269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270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271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272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273 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处罚 274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275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276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277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278 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279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280 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281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82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283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284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285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286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287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288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289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290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291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处罚 292 对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93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294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295 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 296 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处罚 297 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298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299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00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301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302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303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304 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305 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306 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307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308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309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310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311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312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313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314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315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316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317 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处罚 318 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处罚 319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320 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321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322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23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324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325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326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327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328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329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330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331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处罚 332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333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34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335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336 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337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338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339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340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341 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342 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343 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处罚 344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345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346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347 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348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349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的处罚 350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351 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352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353 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354 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355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处罚 356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处罚 357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处罚 358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 359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360 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处罚 361 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362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363 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364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365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366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行政强制 367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368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行政确认 369 文物认定 370 文物定级 371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行政检查 372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373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37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375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376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377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378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379 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380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381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382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383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384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85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386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387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88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89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390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391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13.市卫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59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20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检查15项、行政奖励14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 医师执业注册 4 医疗机构许可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6 放射诊疗许可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处罚 9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0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1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2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规定其他情形的处罚 1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4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且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后拒不校验的处罚 15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6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7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8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9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0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21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2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23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2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25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2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处罚 27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28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9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30 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31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32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33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34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35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36 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37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38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 39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40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41 对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 42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43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 44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 45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且限期不改的处罚 46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的处罚 47 对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处罚 48 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处罚 4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50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5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处罚。 52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54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55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56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57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5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59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60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61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62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63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6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65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66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67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6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69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7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71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72 对采集或者使用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73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7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7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76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77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78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79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8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81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82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83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8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85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86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8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88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89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90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9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92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93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94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95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9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97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98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99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100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处罚 101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102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03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4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05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106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107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108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09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110 对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处罚 111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处罚 112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1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114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115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16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 117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118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119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120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12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22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23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124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25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126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12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12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129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 130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处罚 131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处罚 132 对甲类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甲类场所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133 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13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135 对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派出医师会诊的;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而医疗机构仍派其会诊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而医疗机构仍派医师会诊的;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处罚 136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137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138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139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140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41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42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143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144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放置安全套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45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146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47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48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149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50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151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15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153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154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155 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处罚 156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处罚 157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处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处罚 158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处罚 159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160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61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162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163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64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165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166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167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68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169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17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171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 172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173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售、转让和赠送医疗废物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 174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75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76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77 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违反规定的处罚 178 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179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处罚 180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处罚;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处罚 181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处罚 182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183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处罚. 184 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处罚。 185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处罚。 18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87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188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189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90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91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92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193 对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194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195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196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197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198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99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200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0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202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203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204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205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206 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207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处罚 208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 209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2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的中医药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强制 211 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 212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213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214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215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216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表述修改) 217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采取的的医学隔离强制措施 218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219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220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221 权力名称为“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责令暂停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检查 222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223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24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6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27 对疫苗流通和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8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29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230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31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232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开展两非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233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34 对狂犬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235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236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237 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238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239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240 对献血及献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41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242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43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 244 对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或奖励 245 对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的奖励 246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47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248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49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50 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给付 25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5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行政确认 253 对医疗机构等级的确认 254 对乡村医疗机构评审的确认 255 预防接种规范化建设评审 256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行政征收 257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他行政权力 258 乙类公共场所备案 259 认定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及信息更正 14.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共58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46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2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行政处罚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6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7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8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10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11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12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13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14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15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1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17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18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19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0 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1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2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2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24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25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26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27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8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29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30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31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3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34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3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36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37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38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39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0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41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4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4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4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45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 46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47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48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行政强制 49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行政裁决 50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行政检查 51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5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53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54 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55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56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57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5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3项行政处罚,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6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处罚 5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6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7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8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9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0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12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3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未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未按规定办理求职者录用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手续和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的处罚 15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16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7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18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19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0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21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22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23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25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26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27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28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29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30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31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2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33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34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35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36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处罚 37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38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39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4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41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42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43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44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45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46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47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48 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49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50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51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52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53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违规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行为的处罚 5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处罚 55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56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57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58 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59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60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61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62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63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64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65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强制 66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6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确认 68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行政检查 69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70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71 社会保险稽核 72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7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6.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共9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2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奖励2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3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4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5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8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17.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共920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792项、行政强制24项、行政检查51项、行政奖励16项、其他行政权力25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2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3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6 特种行业许可 7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8 购买、载运危险物品审批 9 户口登记迁移审批 10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1 行驶证核发 1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处罚 13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14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15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16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17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18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19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20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21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22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23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24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25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26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27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28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29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30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31 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32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33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34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35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36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37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38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39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40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41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42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43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44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45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46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4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48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49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50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51 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52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处罚 53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54 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处罚 55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56 对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57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58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59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60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61 对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62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63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64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65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66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67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68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69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70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71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72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73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74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75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76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77 对侮辱的处罚 78 对诽谤的处罚 79 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 80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81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82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83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84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85 对猥亵行为的处罚 86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87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88 对遗弃的处罚 89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90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91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92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93 对盗窃的处罚 94 对诈骗的处罚 95 对哄抢的处罚 96 对抢夺的处罚 97 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98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99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100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101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102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03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104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105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106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107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108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109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110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111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112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113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114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115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116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117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118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119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120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121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122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123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124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125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126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127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128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29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130 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131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132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133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134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135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136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137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38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139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140 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141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142 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143 对卖淫的处罚 144 对嫖娼的处罚 145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146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147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148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149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150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151 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152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153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54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55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156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157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158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159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160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161 对吸毒的处罚 162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163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164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165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166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167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168 对参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169 对参与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处罚 170 对参与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处罚 171 对参与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处罚 172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173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174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175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176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177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178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179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180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181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处罚 182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处罚 183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处罚 184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处罚 185 对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186 对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处罚 187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处罚 188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处罚 189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处罚 190 对运输、寄递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物品的处罚 191 对运输、寄递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的处罚 192 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 193 对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处罚 194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195 对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 196 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处罚 197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198 对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处罚 199 对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200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201 对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202 对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203 对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204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205 对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206 对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207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处罚 208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的处罚 209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处罚 210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211 对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212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213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214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215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216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217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218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219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220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221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222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223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224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225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226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227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228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229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230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231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232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233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234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235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236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237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238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39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40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41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42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43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44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245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246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247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248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249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250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251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252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处罚 253 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处罚 254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处罚 255 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处罚 256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257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258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处罚 259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处罚 260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处罚 261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处罚 262 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263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264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265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266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267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罚 268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处罚 269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处罚 270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271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272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273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274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275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76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77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278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79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280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281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82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83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84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285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86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287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288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289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290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291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292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293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294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95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296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297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298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299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300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301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302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303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304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305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306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307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308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309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处罚 310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处罚 311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的处罚 312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处罚 313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314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处罚 315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16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17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18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19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20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321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322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处罚 323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处罚 324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325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处罚 326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327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328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329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330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331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332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333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334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335 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336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337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338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339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340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341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 342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343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 344 对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345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 346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处罚 347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348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处罚 349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处罚 350 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处罚 351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处罚 352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353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354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处罚 355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356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357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358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359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360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361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362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363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364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365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366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367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368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69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370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371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372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373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374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375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376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377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378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379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380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381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382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383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384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385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386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387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388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389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390 对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391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392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393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394 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395 对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396 对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397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398 对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399 对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400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401 对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隐瞒包庇的处罚 402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403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404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405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406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407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408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409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410 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411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412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413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414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415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 416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417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418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419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420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处罚 421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422 对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423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424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425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426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427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428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429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430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431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432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433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434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435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436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437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438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439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440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441 对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442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处罚 443 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处罚 444 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445 对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446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447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448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449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450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451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452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453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454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455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456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457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处罚 458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459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460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罚 461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处罚 462 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处罚 463 对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464 对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罚 465 对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处罚 466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467 对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处罚 468 对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469 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470 对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处罚 471 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处罚 472 对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的处罚 473 对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的处罚 474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475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处罚 476 对非法复制、截收、窜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477 对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处罚 478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处罚 479 对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480 对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处罚 481 对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处罚 482 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处罚 483 对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484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罚 485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486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487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488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489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490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491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492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493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494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处罚 495 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处罚 496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497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498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499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500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501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502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503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504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505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506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507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508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509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510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511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512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513 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514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515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516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517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518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519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520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521 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522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523 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524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525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526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527 对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处罚 528 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529 对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530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531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 532 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33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534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535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536 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537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538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539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540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541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542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543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544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545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546 对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547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548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549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550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551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552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553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554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555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556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557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558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559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560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561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562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563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564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565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566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567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568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569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570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71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72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73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74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575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576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577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578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579 对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处罚 580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81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82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83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84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585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8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587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588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589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590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591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592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593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594 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95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596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597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598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599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600 对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601 对娱乐场所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又违反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602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03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04 对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处罚 605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606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的处罚 607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608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609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610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611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612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613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614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615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616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17 对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处罚 618 对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619 对未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的处罚 620 对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621 对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处罚 622 对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得处罚 623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的处罚 624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625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626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627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28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的处罚 629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630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631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632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633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634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635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636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637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638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639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640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64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642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643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644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645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646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647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648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649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650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651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652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653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654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655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656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657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658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659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660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661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662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663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664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665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666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667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668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669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670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671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672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673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674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675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676 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677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678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679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680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681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682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683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684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685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686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687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688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689 对未按规定检侧、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690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691 对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692 对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的处罚 693 对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694 对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备案的处罚 695 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696 对制造、销售、出租、维修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中含有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处罚 697 对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处罚 698 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即上机操作的处罚 699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700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701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702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703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704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705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处罚 706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707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708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709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710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711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712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713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714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715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716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717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718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719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720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721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722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723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处罚 724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725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726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727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728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729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730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731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732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733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734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735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736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737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738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739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740 对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处罚 741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742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743 对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744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745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746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747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748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749 对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750 对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751 对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752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753 对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754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755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756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757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758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759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760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761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762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763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764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765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766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767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768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769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770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771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772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773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774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775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776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777 对容留吸毒的处罚 778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779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80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781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82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83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784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785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86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787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788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89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790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791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792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93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794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95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96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797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骗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798 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处罚 799 对违反有关规定,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处罚 800 对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处罚 80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80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80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804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强制 805 扣押 806 扣留 807 临时查封 808 查封 809 先行登记保存 810 抽样取证 811 保护性约束措施 812 继续盘问 813 强制传唤 814 强制检测 815 拘留审查 816 限制活动范围 817 拖移机动车 818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819 拍卖 820 变卖 821 排除妨碍 822 恢复原状 823 代履行 824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825 强制执行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826 其它强制性教育 827 收容教育 828 加处罚款 行政检查 829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830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831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832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833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834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835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836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837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838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839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查 840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841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842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843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844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845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846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4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848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849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850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51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852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853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854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855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856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857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858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859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860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861 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862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863 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64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865 对外国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866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867 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868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869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70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871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872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73 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874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875 在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876 对卖淫、嫖娼的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877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878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879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 行政奖励 880 对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881 对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882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883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84 对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85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886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887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888 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889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890 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91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92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93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894 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895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896 传唤 897 收缴 898 追缴 899 强制进行性病治疗 900 强行遣回原地 901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监护措施 902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903 强行驱散 904 强行带离现场 905 强制迁离 906 强制报废 907 现场管制 908 交通管制 909 强制隔离戒毒 910 取缔 911 遣送出境 912 责令社区戒毒 913 责令社区康复 914 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915 对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916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917 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9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919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 920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 18.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69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7项、行政处罚388项、行政征收9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奖励4项、其他行政权力42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5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7 商品房预售许可 8 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9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0 燃气经营许可 11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2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3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14 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15 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 16 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7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政处罚 18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9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20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21 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2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23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24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25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26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27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28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29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30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3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32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33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34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标准和方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35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36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37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38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39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40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41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42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43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44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45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46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47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48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49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50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51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5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53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5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55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56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5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58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9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60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61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62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63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64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65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 66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6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6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69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70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71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 7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73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74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5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处罚 76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77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78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79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80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8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82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83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4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85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86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87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88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89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90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1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92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3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94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95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96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97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98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99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0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01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02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103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处罚 104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05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10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107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108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109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110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111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112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113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114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115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11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17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18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19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12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121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22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23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24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25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126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127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28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29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30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131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32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133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3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3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3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37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38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39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40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141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142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43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44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45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146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47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排未取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148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149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0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51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52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53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54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155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56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57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58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59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60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61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62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63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164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165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166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167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168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169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170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171 对建筑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172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173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174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175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176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177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178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179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180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181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182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183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184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185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86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87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88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189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190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91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92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193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194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95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196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19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19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199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00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201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202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20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0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05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206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207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08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或者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09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21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11 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212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213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214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215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216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17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1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219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220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221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22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23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224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22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26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227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22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229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230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231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232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33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234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235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36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23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23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23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24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241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42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243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24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4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246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247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248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249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250 对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处罚 251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52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253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254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255 对追究违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处罚 256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257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58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5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26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261 对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处罚 262 对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263 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处罚 26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265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66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267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268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69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70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271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72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273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74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75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276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277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278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79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280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281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282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283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284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285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286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287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88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289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290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291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292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293 对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294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95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296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297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98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99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300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301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的处罚 302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303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304 对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305 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的处罚 306 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予以供气的处罚 307 对燃气经营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的处罚 308 对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309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31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处罚 311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处罚 312 对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处罚 313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31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的活动的处罚 315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316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31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318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319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320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321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322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323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324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325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326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327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328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329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33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331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332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333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334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335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336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337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338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339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40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341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342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343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344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345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346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347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348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349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350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351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352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353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354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355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56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357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358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359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360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361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362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363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364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365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36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367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368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369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70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371 对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未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2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373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与城管共同认领 374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375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376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377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378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79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380 对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381 对擅自进行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处罚 382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383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84 对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处罚 385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86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387 对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388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389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390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91 对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392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393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含有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394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处罚 395 对未按规定保管、加工、处理和利用测绘成果的处罚 396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397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398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399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 400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401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处罚 402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时间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403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时间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404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405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征收 40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40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408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409 白蚁防治费的征收 410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411 公园内占地费的征收 412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413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414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行政强制 415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与城管共同认领 416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417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418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行政检查 419 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420 对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巡查 421 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保管、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保密检查 422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423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424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25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26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27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428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429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430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431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43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升级包含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43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434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435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43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437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43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39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440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441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442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443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444 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备案 445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446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预验收 447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448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49 房地产抵押登记 450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451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含初始、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补证登记) 452 地役权登记 453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454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45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456 提出规划条件 457 对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回收廉租住房 458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459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46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461 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 46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463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者应将政府补贴返还 464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批准 465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批准 466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 467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468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469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9.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84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226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检查9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2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7 客运线路许可 8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9 船舶检验许可 10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11 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 12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审批 13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 14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15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16 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行政处罚 17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18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19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20 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处罚 21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 22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23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罚 24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25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26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27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28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29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30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31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32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3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34 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35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36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7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38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3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4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41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 42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43 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4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4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46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 4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的处罚 48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班次等行驶的处罚 49 对道路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50 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51 对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52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 53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54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55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56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5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8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 59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6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6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62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63 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处罚 64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 65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 66 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 67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6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69 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70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71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7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73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74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75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76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77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8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79 对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8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81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82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83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4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85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8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8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8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处罚 8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 9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 9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9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 93 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94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 95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96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处罚 97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的处罚 9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9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 100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101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102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3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4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105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106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107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108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109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10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111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112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113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14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115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116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117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118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19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120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21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122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123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12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25 对超限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126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27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128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129 对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13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31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13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处罚 133 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 134 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135 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136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37 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 138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139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 140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处罚 141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142 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43 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 144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145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处罚 146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147 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处罚 148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9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处罚 150 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151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 152 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153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154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155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156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57 对伪造、涂改、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158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159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60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161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162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163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164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或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船舶、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165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66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67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168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69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170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171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 172 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173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174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75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 176 对在航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77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178 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或者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造成航道碍航、断航或者航道、航道设施损毁未及时予以恢复或者予以赔偿的处罚 179 对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180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拆船单位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船舶未配置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污证书,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如实记载的处罚 181 对船舶超标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水、废气、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使用焚烧炉,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或者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作业情况、保存记录,从事有关作业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或者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或者向水体倾倒污染物,未经批准船舶进行危害性货物接收作业、过驳作业,进行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和水上拆解未报告或者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废油船未经洗舱等即进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182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或者拆船单位造成水域污染的处罚 183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184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或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的处罚 185 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186 对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招用船员和未履行船员职业保障义务的处罚 187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188 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拒绝阻挠、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纠正处理缺陷、不申请复查、不报告受检处罚情况、或伪造、故意损毁、涂改、变造、骗取《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189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190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191 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192 对游艇未按规定停泊或备案的处罚 193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19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 195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196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97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托运人未说明危化品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险情应急处置措施或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198 对通过内河或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或者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99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管理单位未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罚 200 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201 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作业场所不符合规定或港口工程、码头港口设施(含安全设施)未设计、未按标准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202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 203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204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或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205 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 206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207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未按规定停泊或者未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值守人员的处罚 208 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209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10 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211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212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 213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214 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215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216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217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218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219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或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的处罚 220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221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222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223 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224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225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226 对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227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公布水路运输有关信息;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未以公布票价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各种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违规使用运输单证或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228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229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的处罚 230 对渡船违反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旅客等规定的处罚 231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或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擅自开航的处罚 232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的处罚 233 对渡船船员违反渡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234 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235 对港口经营人装卸该港口水域禁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情况及时备案的或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处罚 236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 237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23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39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240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的处罚 241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242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行政强制 243 代为补种绿化物 244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245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246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247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248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249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50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51 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52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253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254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255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256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257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258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259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或强制打捞(清除)沉船沉物 260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261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未恢复原状的代履行 262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263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264 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265 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行政检查 266 对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67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268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269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270 对船舶危险化学品管理及防污染工作的行政检查 271 对船舶、船员、通航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272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273 对港口规划、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 和执行等情况以及航道行政、船闸管理管理的行政检查 274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275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行政确认 276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277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 278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279 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280 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281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282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283 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备案 284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20.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0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8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8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行政强制 9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其他行政权力 10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21.市民宗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2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23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行政处罚 3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4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5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7 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8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9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0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 1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13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1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17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8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19 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20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21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22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23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24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25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确认 26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行政奖励 27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其他行政权力 2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 29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诗经、讲道的管理 30 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的管理 31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处理 32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22.市城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6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55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2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47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471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47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47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7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处罚 475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与住建局共同认领 476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与住建局共同认领 477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与住建局共同认领 47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479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480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481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82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483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484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485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486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487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488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489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490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491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92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493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494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495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96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97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498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499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5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501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50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503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504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50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的处罚 506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507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508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 509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510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511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512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513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14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与住建局共同认领 515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与住建局共同认领 516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517 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 518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519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0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2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3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4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5 对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6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7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8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与环保局共同认领 529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与市场监管局共同认领行政强制 530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与住建局共同认领 531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532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奖励 533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征收 53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535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23.市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43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424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2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 行政处罚 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9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0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2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3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4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5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16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7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8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19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2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1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2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23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24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5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26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27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28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29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30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处罚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34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35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36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罚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1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42 对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43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44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45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46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47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48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49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50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51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52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53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54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55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56 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57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58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59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60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6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62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63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64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5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66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67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68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9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70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71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72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73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74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75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76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77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78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79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80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81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82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83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84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85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86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87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88 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处罚 89 对违反煤炭开采顺序的处罚 90 对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处罚 91 对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92 对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处罚 93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4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组织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按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95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96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处罚 97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处罚 98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99 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处罚 100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101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处罚 102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103 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104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处罚 105 对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处罚 106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处罚 107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处罚 108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109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110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111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12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113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114 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115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处罚 116 对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117 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罚 118 对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119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120 对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处罚 121 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处罚 122 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的处罚 123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处罚 124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25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126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127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128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129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13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13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13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13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34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13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136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137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138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13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140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141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14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43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144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45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46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147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48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4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50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1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2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53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4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55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156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57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158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159 对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160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的处罚 161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162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163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64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65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166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167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168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169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罚 170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171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处罚 172 对未采取相关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173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174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处罚 17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176 对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177 对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178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罚 179 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罚 180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 181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182 对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183 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184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185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186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187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188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处罚 189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处罚 190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 191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生产经营单位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 192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罚 193 对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194 对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195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的处罚 196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97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98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99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200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201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202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203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204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205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06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207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08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209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21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1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12 对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1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处罚 2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215 对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216 对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的处罚 217 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处罚 218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修改理由:表述更加准确 219 对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220 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221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222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 223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2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225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226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22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228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229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23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23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232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33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34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括动成果的处罚 23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23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23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23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23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24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24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2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24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244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4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4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24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48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249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2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25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25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253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254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255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的处罚 2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257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58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2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2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2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262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63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264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265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266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2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268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69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70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7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27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27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27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275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27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27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278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 279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28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281 对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282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283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284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285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286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287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288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289 对拒绝、阻扰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290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91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292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293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294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295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296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297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298 对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299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300 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01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302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303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304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305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306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处罚 307 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罚 308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309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310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311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312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313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31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315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316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317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318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31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32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32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322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323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2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25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326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327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328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32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330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331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332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33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334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33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33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337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33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339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340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341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342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34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344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345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346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347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348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349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处罚 350 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351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52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353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354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355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356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357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358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359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360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的处罚 3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并落实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处罚 362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363 对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364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365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366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处罚 367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368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369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370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71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37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373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37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375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37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77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37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处罚 37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380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381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38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383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罚 384 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处罚 385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处罚 386 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38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38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389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390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391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392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393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394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395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396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397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398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399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400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401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402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403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404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405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业的处罚 406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进入作业的处罚 407 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408 对冶金企业未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409 对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410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411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4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41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处罚 41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41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处罚 41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417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41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419 对建设单位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处罚 420 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421 对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 422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423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424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425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426 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处罚 427 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428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强制 429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30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431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432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检查 4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4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35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436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37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438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439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40 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临时控制措施 441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442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或者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4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4.市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3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29项、行政检查3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粮食收购许可 行政处罚 2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4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5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6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7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8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9 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10 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11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2 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13 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14 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5 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16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 17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18 从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1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20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21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22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 23 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 24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25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26 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27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28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9 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3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检查 31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32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33 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25.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0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34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2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4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5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6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7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8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9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10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1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12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13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1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5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16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17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18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19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20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1 对经营者为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22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23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24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25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26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27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28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29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30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31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32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33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34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行政检查 35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36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7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38 零售商促销备案 39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26.市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3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71 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3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 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5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6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7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8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9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10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11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2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3 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14 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15 旅游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16 旅游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17 旅游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且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18 旅游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9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20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21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22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23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24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5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26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7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28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29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30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31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32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33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34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35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 36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37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38 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39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40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41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42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43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44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45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46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47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48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49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50 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51 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52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53 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54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55 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56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57 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58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59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60 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61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62 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63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64 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65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66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67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68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69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70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71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威胁的处罚 行政检查 72 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73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7.市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共85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48项、行政征收18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处罚 4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5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6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7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8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9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10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11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12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13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1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15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16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17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1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处罚 19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20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21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22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23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24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25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26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27 对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28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29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30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31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处罚 32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33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34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35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36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37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38 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39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40 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41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42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43 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44 对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45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46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47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48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49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50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51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行政征收 52 营业税的追征 53 资源税的征收 5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55 房产税的征收 56 印花税的征收 57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58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59 契税的征收 60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61 烟叶税的征收 62 车船税的征收 6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6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65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66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67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追征 6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69 代征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行政强制 70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71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2 加处罚款 73 加收滞纳金 74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75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行政确认 76 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77 纳税担保的确认 78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9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行政检查 80 税务检查 行政奖励 81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82 多缴税款的抵退 83 办理减免税核准或备案 84 核定征收 85 代开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28.市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8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24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2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3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4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5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6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7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8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9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0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11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12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3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14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5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6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7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8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19 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20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21 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2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23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24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强制 25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行政确认 26 雷电灾害鉴定 行政检查 27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28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9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30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31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32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33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34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35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奖励 36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37 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38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29.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4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处罚 1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2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3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4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5 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检查 6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7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8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9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10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1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鉴定) 1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3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14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30.市残联行政权力清单共6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确认2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3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确认 1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行政检查 3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行政奖励 4 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5 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6 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31.市盐政管理所行政权力清单共1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食盐零售许可 32.市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项。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备注行政许可 1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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