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 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峨府办发
打印 分享到: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峨眉山市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峨眉山市“旅游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为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我市境内研发、投资、建设、运营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轻净工业、旅游业等产业。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新建项目涉及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府负责配套建设至项目用地红线。

  第五条 新建工业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15万元/亩,商服用地供地价格不低于项目区域基准地价的70%。

  第六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制造业企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生产型服务业设施或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产业,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章 财政补助政策

  第七条 新建的工业项目、主题酒店、民宿及五星级的酒店项目,从投产、运营之日起新增增值税额3年内按本级留存部分的50%标准补助企业;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的标准,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创新、市场拓展、职工培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对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资金可申请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计补,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创客梦工厂”入驻企业前3年房租费免交,第4年和第5年房租费减半。其研发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后可申请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计补,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企业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5%标准补助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直接出口创汇首次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企业、重点服务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对研发峨眉山特色旅游商品并获得国家或省特色旅游商品奖项,且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评为国家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业主100万元、50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业主100万元、5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业主50万元、500万元;对新评为四川省特色旅游乡镇或村寨的,一次性奖励业主5万元。

  第十六条 对组织游客到峨眉山风景区购票旅游首次超过1万人次/年、2万人次/年、3万人次/年、5万人次/年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四川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申报成功的国家龙头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申报成功的省级龙头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 所有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项目建设期间所产生的本级所得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及自然人牵线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他项目并实际开工建成投产的,按实际投资额度3‰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及自然人牵线引进最新世界500强(《财富》榜单为准)、国内500强(《财富》中文版榜单为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成项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度3‰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主板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进行文化创意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其产品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我市产业带动性强,税收、就业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或最新世界500强(《财富》榜单为准)、国内500强(《财富》中文版榜单为准)投资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于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额”指实际到位资金,以有效凭证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