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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搞好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6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置“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只负责办理上级财政扶贫资金结算和拨付,不得将资金调拨到其他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继续用于扶贫攻坚项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三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对每个项目(含产业类项目)落实具体责任领导,负责协调行业部门进行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和送审、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要明确完成时限,按要求及时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报资金报账进度,并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完工验收、结算送审、支付管理,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扶贫移民、发改(以工代赈)、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资金台账。

  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各有关单位抽取的项目验收专家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项目验收必须认真按项目验收标准办事,严格把关。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方案批复下达后,市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计划转批下达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项目实施单位(村),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大项目实施的力度,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内的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将安排的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再拨付到项目村,贫困村均拨付到所设立的“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结合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

  依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6〕26号)规定,合同签订后可预拨合同价30%的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可拨付不超过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且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80%。

  第五章报账程序

  第八条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报账后用原始发票记账,以复印件加盖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在市财政局报账列支。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现金补助到农户的,应填制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

  物化补助到农户的,应填制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并盖上村、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第九条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单个项目年度执行期间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对少数项目资金额度较小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可一次性报账结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峨眉山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验收(检查)表》、《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进度)结算表》和《峨眉山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供原始凭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到项目村,支取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项目实施单位大额支现。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验收合格报账结算的项目,在拨付资金时,需统一填制《峨眉山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到位专项资金、已拨金额、本次拨款金额、工程完成进度、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主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意见;《峨眉山市扶贫项目验收检查表》包括施工地点、合同名称、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项目申报日期、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内容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村质量监督小组意见、项目村理财务监督小组意见、项目村村委会自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意见、验收组意见、市级部门意见;《竣工(进度)结算表》、《峨眉山市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要求填写准确,并签字盖章。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款时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相关部门验收时填写的内容要据实准确,财政部门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峨眉山市扶贫资金拨款审批表》、《峨眉山市扶贫项目检查(验收)表》、《竣工(进度)结算表》和《峨眉山市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要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

  (五)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公示、公告书;

  (七)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

  (八)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

  (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十)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专家验收结论);

  (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报账资料中项目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相关资料,财政部门保存资金拨付相关资料及发票等。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须严格审核报账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台账,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辅助账,并对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项目资金报账的及时性和资金拨付,准确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项目实施进度迟缓、报账不及时、资金未拨付的,将按《峨眉山市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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