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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村住房安全扶贫全覆盖工作方案》《峨眉山市贫困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及《峨眉山市鼓励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带动脱贫攻坚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农村住房安全扶贫全覆盖工作方案》、《峨眉山市贫困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及《峨眉山市鼓励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带动脱贫攻坚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2016年11月10日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峨眉山市农村住房安全扶贫全覆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落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农村住房安全全员、全域、全程“三个全覆盖”,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通过宣传引导,充分尊重困难群众改造危房的意愿,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规范操作,公开透明。要做到操作程序规范,补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群众满意。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生活习惯,尊重当地自然和建筑形式,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尽量使用地方建筑材料,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四)科学规划,安全选址。切实摸清农村危房存量,区别轻重缓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的选址要与地质灾害防治、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遵循“三避让、一确保”原则。

  (五)资源整合、项目结合。结合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土地整理和扶贫安居、水利、交通建设等统筹实施,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

  二、主要目标

  以新村建设、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为载体,力争用3年的时间做到“无房户”新建住房,C级危房维修加固,D级危房拆除重建(其中,对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可加固的应优先选择修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2019年底全面排除农村危房,实现农村住房安全全员、全域、全程“三个全覆盖”。

  三、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

  (一)实施对象。农村住房安全扶贫实施的主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人均纯收入低于2015年全国贫困线标准1.5倍以下的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体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实施范围。全市18个乡镇。

  四、任务落实

  农村住房安全,主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两个方面予以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市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主动对接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牵头、配合和进度报送工作。

  (一)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切实摸清农村危房现状,核实核准底数,锁定贫困户对象,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市财政投入,提高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优先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整合政策资金,统筹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攻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搬迁户住房安全和生计问题。

  “十三五”期间年度计划:2016年,搬迁安置583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年,搬迁安置1101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8年,搬迁安置1025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确保搬迁人口稳定脱贫。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住房安全“三个全覆盖”,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坚持各镇乡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和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机制。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牵头总抓,主要负责政策研究、规划指导、计划分配、责任监督和对各镇乡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的事项负总责,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分析推进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各司其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2019年底全面排除农村危房,实现农村住房安全全员、全域、全程“三个全覆盖”。

  (二)制定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扶贫投入。各项目牵头部门做好资金需求量概算统计,摸清现有政策下可利用资金数量和存在的资金缺口。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方案,对易地扶贫搬迁户根据安置方式实行分类补助;对农村危房改造等其他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给予适当配套补助;制定贴息、担保方案,促进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拓宽建房集资渠道。

  (三)明确职责,不突破政策底线。市政府是农村住房安全扶贫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部门应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发挥优势,形成合力。乡镇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解决住房安全。

  建房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户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面积人均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

  (四)加强全程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坚持科学选址,市住建、国土资源、水务、环保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房建设用地的相邻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对在选址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市住建部门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答疑解惑,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保农房选址安全。在农房建设中要积极推行农村住房建设勘察设计制度,由住建局委托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住房设计,或者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乐山市16套、峨眉山市12套)。农房设计要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农房建设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督查,并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同时,市住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住房,要责令整改,以确保新建和改建的农房都是安全房。

  (五)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拔到农户一折通开户金融网点,存入农户个人账户。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规范操作,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上门调查核实制度。乡镇、村两级在审批、审核、评议时,都必须入户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乡镇、村两级都应成立由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所有资助对象都必须经过评议评审机构集体评议评审,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和市级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市、乡镇、村三级要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峨眉山市贫困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6〕15号),大力实施贫困家庭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围绕帮助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贫困劳动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为目标,以发展产业、拓展就业空间为着力点,以增加贫困劳动者收入为核心,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载体,采取技能培训、发展产业、就业促进、创业带动、政策扶持、就业服务等精准手段,确保技能培训精准到位、措施落实精准到位、资金使用精准到位,实现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全覆盖,到2019年,帮助我市贫困劳动者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任务

  (一)实现贫困劳动者劳动能力调查全覆盖。建立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基础台账,在2016年10月底前,开展入户调查,精准锁定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对象,做好台账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实现贫困劳动者劳动能力调查全覆盖。建立贫困家庭劳动力基本情况调查台账,掌握贫困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劳动能力、就业等基本情况;建立贫困劳动者技能培训台账,掌握贫困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参加培训、鉴定和职称职业资格的情况;建立贫困劳动者就业情况台账,掌握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易地搬迁就业、居家灵活就业和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等情况;建立贫困劳动者创业和创业培训台账,掌握贫困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参加培训情况、自主创业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建立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台账,掌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求,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情况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开展实习见习情况。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全覆盖。组织实施“七大培训计划”,使有劳动能力、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者和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均能受到一次就业创业培训,实现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全覆盖。根据实际需要,可改进技能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在贫困劳动者通过各类就业创业培训后,发放培训合格证。

  对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的农村青壮劳动力和转移就业峨眉籍农民工实施“劳务品牌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资金和补助标准上适当倾斜;对贫困家庭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阳光计划”;对返乡农民工实施创业培训“归雁计划”;对返乡企业家实施创业培训“领航计划”;促进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组织企业实施技能培训“引领计划”;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启航计划”;对贫困家庭实施居家就业培训“绣娘计划”。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现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全覆盖。加大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力度,通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居家创业就业,重点解决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易地搬迁人员就业,以及开发农村公益岗位兜底、有序推进市民化等办法措施,努力实现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全覆盖。

  1.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支持和鼓励农村专合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者为会员,帮助贫困家庭增产增收。支持和鼓励企业及个人在农村依法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以及种植(养殖)业,并吸纳贫困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和组织开展岗位推荐,促进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用好驻外招商、川商返乡等平台,采用小分队等多种形式精准招商,鼓励商会、同乡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引导事业有成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组织积累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兴业。鼓励有一定职业能力素养的青年农民在农村建立一批农副产品销售网点,实现创业。积极搭建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等园区和基地,吸引创业者入园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建立充实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制度,使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逐年壮大,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促进创业的功能。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积极推进居家创业就业。鼓励“峨眉山茶”等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在贫困地设工厂、车间、手工作坊以及家庭作坊,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重点促进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开展“一对一”技能帮扶,促进就业。支持和鼓励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招考录(聘)以及“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和“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计划。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5.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就业工作。把促进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建设所需的劳动用工需求,优先考虑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用工需求,优先向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大力开发农村公益岗位。围绕防灾救灾、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农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过渡性安置岗位,每个贫困村都应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农村公益性安置岗位的补贴标准,可参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低保收入差距以及脱贫收入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有序推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实现市民化。对在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贫困劳动者,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优先提供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精神文化生活等基本公共服务,就业暂时遇到困难的要及时优先提供就业援助。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对城镇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全面深入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贫困劳动者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贫困劳动者技能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建立技能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为贫困劳动者在培训后就地就近参加免费技能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便利。对行动不便或有实际困难的贫困劳动者,组织专家鉴定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上门服务”;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及时发放技能等级证书。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健全贫困家庭公共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贫困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畅通贫困劳动者就业援助通道。加快人力资源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融合力度。加强村级劳动保障站建设,在资金、人员安排上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公共就业信息化网络服务,实现市、乡、村三级信息发布同步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市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要求,市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分解职责任务,明确程序,细化办法,使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实行分工负责制,本方案所涉及工作任务,由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落实。建立督查督办制,每月将工作任务进度完成情况,以表格形式汇总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作落实进度慢、成效差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开展督查督办,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和省、乐山市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度、透明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脱贫工作。大力宣传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勇于创业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能量,激励更多贫困劳动者通过就业创业脱贫致富。

  峨眉山市鼓励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带动

  脱贫攻坚的政策意见

  产业发展是贫困地区脱贫的根本,发展产业的关键是靠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的带动。为鼓励经营主体带动贫困地区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有效增加贫困户收入,实现脱贫致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贫困户参与经营主体原材料基地建设

  对贫困地区连片流转耕地10亩以上给经营主体用于特色产业种植,流转期限5年以上,在市级、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亩一次性补助建卡贫困户100元;流转林地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用于经营主体发展林下适度规模种植、养殖的,每亩一次性补助建卡贫困户100元。鼓励贫困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参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对流转土地10亩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家庭发展适度规模种、养殖的,一次性补助经营主体100元/亩、500元/户,并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对贫困地区新建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并通过认定的,每亩一次性补助经营主体100元;新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每个认证产品分别补助经营主体0.5万元、2万元、5万元,复查换证的减半补助;在贫困地区新发展茶叶、蔬菜、中药材、水果的,每亩补助经营主体500元;对贫困地区新获得认定(新注册)的乐山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在贫困地区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或成立家庭农场、流转贫困户土地10亩、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2万元;对贫困地区新获得乐山市、四川省、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的,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经营主体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对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带动贫困地区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对经营主体当年在贫困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五、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经营主体发展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经营。

  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涉及农用地手续可采取备案形式,在规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对于育种育苗场所、工厂化养殖池、规模化养殖用地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农具房、化粪池、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程序报批,依法依规予以积极支持。

  依法支持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仓储等所需场所用地以及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

  六、鼓励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对经营主体在市内外新设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连锁店或直营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上的,每店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3万元;对运用网络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农村电商,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订单采购农产品

  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保护价收购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按当年实际收购额的2%给予补助,但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办法,解决生产基地与建卡贫困户资金困难。经营主体为基地订单建卡贫困户开展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生产技术、疫病防治、市场信息等服务的,按当年实际实际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助,但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鼓励开展技能培训和吸纳就业

  对招用建卡贫困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主体成批招收的贫困地区务工青年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100元/人/天给予交通、生活补助。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贫困地区旅游开发,对其在贫困地区开发旅游产品、开办实体旅游产品店、创办农家乐,享受市上对旅游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在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九、鼓励实施科技项目

  对在贫困地区实施能够覆盖和带动建卡贫困户增收,符合国家、省上要求的科技项目,优先向上级推荐。市上在科技经费中设立科技扶贫专项,重点支持在贫困地区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对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在贫困地区示范、推广粮油新品种、新技术(如蔬菜嫁接苗)面积达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经营主体20元。

  十、积极运用扶贫再贷款等工具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信贷额度,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产业发展、生活改善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涉农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运用向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等环节的信贷支持。

  十一、用好用活扶贫小额信贷

  鼓励有发展能力的建卡贫困户通过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积极发展生产。在建卡贫困户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其让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权,由经营主体与建卡贫困户、放贷银行签订三方合同,经营主体还本付息,建卡贫困户按贷款比例参与保底分红。

  十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积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涉农税收政策的梳理和宣传,帮助经营主体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涉农税收支持政策见附件)。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本意见未明确资金来源的补助、贴息、担保等支持资金支出。积极争取国家、省、乐山市级相关扶贫、支农资金,同时,积极整合扶贫、支农项目和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向经营主体倾斜。建立财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在扶贫领域的信贷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产业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一件全局性的大事来抓。市政府每年召开2—3次联席会议、项目对接会和现场观摩会,推动经营主体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市农业局、市扶贫移民和新农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4年。

  附件: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扶贫企业从事种植、养殖、水产以及林木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牵头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其牵头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支持扶贫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扶贫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依法进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损失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扶贫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扶贫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享受农、林、牧、渔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核准后,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政策。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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