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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峨眉山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峨眉山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强力推进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4〕31号)和乐山市水务局、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乐水发〔2014〕8号)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4〕120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的具体要求,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细化管理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责权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鉴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三是突出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建设和管理机制。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经完成改革任务且正常发挥效益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工程管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晰,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改革完成后,基本扭转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并做到“三有、五落实”:即有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二、改革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如下:

  (一)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和小(Ⅱ)型水库及湖泊(含1座小Ⅰ型水库、9座小Ⅱ型水库和龙池湖)。

  (二)中小河流及堤防,流域面积大于50km2小于3000km2的河流。具体明确为峨眉河、临江河、茅杆河、双福河、厚溪河、赶山河、沙溪河7条河流。

  (三)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20m3/s-100m3/s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m3/s的小(Ⅱ)型水闸。我市境内无独立发挥作用的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小型机井、蓄水池、水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水土保持设施、末级渠系、喷灌、微灌(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所在位置、修建时间、工程的基本情况。按照各种工程类型如水库、山坪塘坝高、坝长、蓄水量、水面面积、灌溉面积、集雨面积、水闸过闸流量、泵站扬程流量、渠道长度等)。

  (五)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m3(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供水规模在1000m3以上的已纳入自来水管网,不属于此次改革之列。

  (六)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下的水电站。

  注:单一农户或联户自建自用的水池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改革的措施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投资者愿确定产权归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1.小型水库:产权属国家所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产权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经营和管理(苦篙坪水库由其业主单位峨眉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龙池湖由龙池镇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峨眉山景区杨湾、爱国两座水库由峨眉山景区管委会林农水务局管理)。

  2.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及堤防产权属国家所有,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产权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堤防背水坡脚延伸5-20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产权范围)按现有自然堤防或按10年一遇(峨眉河、临江河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下水位线确定。

  3.小型水闸:跃进渠粗石河、虎溪河水闸产权属国家所有,由跃进渠管理处管理;峨眉河水闸(三号坝)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处管理;市管渠水闸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处管理。其它小型水闸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划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村委会管理。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1)山坪塘:工农联盟塘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处管理。原水利工程管理处管理的黑石包、莲花庵、徐塘、鸭婆塘产权重新鉴定,鉴定后由相应的产权单位管理。其它山坪塘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划分,属农户投资(包括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农户所有,由农户“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属集体投资的(包括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有,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2)石河堰:产权均属国家所有,管理权按分级管理原则划分。(跨乡镇的石河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跨村的石河堰由所在乡镇管理,跨组的石河堰由所在行政村管理)。

  (3)泵站、机井: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管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村委会负责。

  (4)蓄水池、井、水窖、喷灌、微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5)小型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其产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6)末级渠系:小型水库的进出水渠道和灌区内的干支渠产权属国家所有,管理按分级管理原则执行(跨乡镇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跨村的由所在乡镇管理,跨组的由所在村管理)。斗、农渠(含国家补助资金)产权属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产权范围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5.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国家投资的集镇供水工程其产权属国有、分散供水工程(含山区和国家补助资金)属受益乡镇、村、组所有(个人投资建设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集中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乡(镇)、村、组管理。

  6.单站装机容量≦5万kw的小型水电站。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及改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管理由产权人负责。

  (二)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村镇供水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逐处落实产权,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1.遵纪守法。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乐山市和我市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服从市水务局的业务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2.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运行。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的,需报市水务局核实、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村组集体建设的工程,可由用水协会、村组集体、专合组织进行管理,其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可委托或承包。市水务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完善管理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并切实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户的意见,按照股分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市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7.购买服务。基本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管护主体,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四)健全配套政策

  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同时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群众自愿投工投劳的方式,解决管护经费问题。

  四、工作方法步骤

  (一)时间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现场调查、测绘阶段(2016年4月-2016年9月);第二阶段为资料汇总编制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1月);第三阶段为确权颁证阶段(2016年12月)。

  (二)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为现场测绘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0月)。由市水务局组织专业测绘单位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测绘。

  2.第二阶段为资料汇总编制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初)。由市水务局组织对测绘成果汇总、制图、编制成册。

  3.第三阶段为确权颁证阶段(2016年12月)。由市水务局组织制定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市水务局代表市政府核发产权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同时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财政、国资、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各乡镇和跃进渠管理处参加。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市财政将改革工作专项经费列入2016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工程测量确权、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工程产权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市政府将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市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开展得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予通报批评。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提高效能,加大工作力度和改革步伐,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定期到各乡镇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乡镇要每周一将小型水利工程改制的进展情况上报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523932)。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市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市水务局要认真履行总牵头的责任,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乡镇等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通报。具体职责如下:

  市水务局负责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登记;负责产权主体的鉴定;负责管护主体及管理责任的落实;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各种资料的收集、归档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小型水利工程与农村土地确权航拍边界划分图及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改革经费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要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村组完成调查摸底、产权鉴定工作,落实管护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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