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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16年8月25日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6〕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二章 项目启动管理

  第六条市发改局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项目规划、施工图审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如果经相关单位审查后出具合格证明的施工图仍存在问题的,审查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的;

  (二)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第十四条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应在收齐完整的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一般工程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政府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对工程预算报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备案文件一律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三)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初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论进行回复,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结论。若建设单位未在10日内反馈意见,视为同意该评审意见。若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间完成评审报告的,对评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对因有严重过失或内容虚假而出具的评审结论,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业主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7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峨府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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