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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峨眉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峨眉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峨委发〔2014〕12号)和《省农业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大会公开决议,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改革重点和目标是建立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集体产权股份化、收益分配红利化、运行管理规范化、股权交易市场化。

  3.坚持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住关键环节,细化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程序,力求周密、细致和稳妥,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先行试点、因地制宜原则。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村集体资产较多、改革愿望强烈和村组干部组织领导有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在取得成熟经验基础上,再行扩大试点,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开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启动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选择胜利镇胜利村、桂花桥镇红山村、乐都镇红卫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清产核资、确定股东、股份量化、成立法人组织,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继承权试点,探索建立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有益经验。2017年选择有条件的村继续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选择有条件的村开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和担保融资试点。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5月)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积极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营造改革氛围。召开党员、居民小组组长、居民代表座谈会,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并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2.建立班子。建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宣传动员、清产核资、界定成员及量化股权等具体工作。

  3.制定方案。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要制定具体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报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市农业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及成员界定阶段(2016年6月—7月)

  1.清产核资。由村社干部、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全面核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张榜公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2.界定成员。在民主协商确定股权界定基准日的基础上,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要求,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成立的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再榜公示。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作终榜公示。

  (三)资产股份量化阶段(2016年8月—9月)

  根据试点村实际情况设置个人股和集体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可转化为经营性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程序进行资产股份量化,建立股份量化清册,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实际占有权。量化到人的股份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静态管理。

  (四)完善法人治理阶段(2016年10月—11月)

  1.成立新的法人。在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召开股东(代表)参加的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宣告成立新的法人组织。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法人资格证书,确立其市场主体法人地位。

  2.建章立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民主管理、议事规则、资产经营、财务管理、股权权利、审计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运行安全高效的体制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3.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继承权试点。

  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转让以保护农村股份合作组织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可以自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受让方所占股份的比重最高不超过股份合作组织总股份的5%;股份合作组织有公共积累的,可以由本组织赎回,所赎回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成员,也可以用于增加集体股份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按照农户申请——组织审核——签订合同——资金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进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管理办法,明确继承对象、继承方式和办理程序。

  (五)试点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乡镇要认真进行总结,对照省、乐山市及我市有关改革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有关文件、决议、清产核资报表、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查漏补缺,完善手续,全面整理归档,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农业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峨眉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级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农业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深入宣传发动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调整,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要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赢得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强化部门职能

  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市财政局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费支持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转换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市公安局、民政局、妇联、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中户籍改革、农村养老、妇女权益保障、金融政策、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健全制度体系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的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法制化管理。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管理意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章程》;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融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五)加强责任监管

  深入摸排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及时制订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把不稳定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挪用、非法侵占、私分、挥霍浪费等行为。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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