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影响我市科学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环境监管总体要求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四川省和乐山市有关环境保护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用三年时间,基本划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管网络,全面清理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稳步提升我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有效解决影响科学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形成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新格局,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形成在市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镇乡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于2016年2月前完成。
(二)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市公安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市环保局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市环保局要对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给与技术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三)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镇乡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划片包区、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本辖区环境监管网络化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上报市政府备案(报送到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抓紧提出全市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指导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三、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环保局要立即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摸底数、登记造册,录入“一厂一册”数据库,强化环境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向社会公开。
(五)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在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制定清理整改规划,建立倒排工期表。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重点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和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
(六)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文件要求,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严厉、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断水断电。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全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行政、金融、行业等综合约束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四、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七)加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着力抓好污染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行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年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反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
(八)加大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社会环境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五、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九)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各镇乡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经费人员,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市环保局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要全面清理并废除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十)强化企事业单位责任落实。各类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和控制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是环境监管执法任务落实的重要保障,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环保执法监察力量。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特别是在重点镇乡要设立农村环境保护所,配备3-5名环境监管人员,重点村、社区要建立环境保护监督员,以适应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和网格化监管的需要。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标识清晰;2017年底前,现有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暗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环境应急管理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十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能力,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配备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和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的数据应用,丰富环境监控手段,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市财政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将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车辆使用、办公和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七、严格监管责任追究
(十三)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履职不到位、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乡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2015年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2.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2015年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区、景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垃圾处理厂、涉危化品单位、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单位。
(二)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工业园区和国、省控及风险源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台帐、去向及转移联单,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执行情况(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3.重点检查城区(景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4.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配合)
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6.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是否进行宣传、演练、修订。(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配合)
7.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化工、制药、发酵、采矿)的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配合)
8.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9.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重点检查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跟踪环评开展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准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久拖不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配合)
2.针对铁合金、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五)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监察局配合〕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近年来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及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国家、省、乐山市督办,媒体曝光,重点督查重复信访案件和久拖不决的重点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安监局配合)
(七)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二、检查方式
(一)成立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不定期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镇乡政府和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切实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1月15日)。各镇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牵头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信息(含电子版)于2015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联系邮箱:815740094@qq.com)。
(二)全面检查阶段(11月16日-11月25日)。各镇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牵头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大检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三)总结阶段(11月26日-12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于12月28日前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2
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一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静市政府办主任
黄晓琴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吴丽芬市环保局副局长
苟属万市发改局副局长
胡登祥市经信局副局长
周俊市住建局副局长
周嵋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市运管所所长
罗林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朱然市公安局副局长
余小华市农业局副局长
雷刚市安监局副局长
汪启亮市水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杜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吴丽芬同志兼任。联系人:童扬洪,联系电话:55485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影响我市科学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环境监管总体要求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四川省和乐山市有关环境保护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用三年时间,基本划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管网络,全面清理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稳步提升我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有效解决影响科学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形成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新格局,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形成在市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镇乡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于2016年2月前完成。
(二)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市公安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市环保局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市环保局要对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给与技术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三)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镇乡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划片包区、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本辖区环境监管网络化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上报市政府备案(报送到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抓紧提出全市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指导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三、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环保局要立即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摸底数、登记造册,录入“一厂一册”数据库,强化环境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向社会公开。
(五)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在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制定清理整改规划,建立倒排工期表。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重点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和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
(六)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文件要求,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严厉、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断水断电。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全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行政、金融、行业等综合约束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四、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七)加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着力抓好污染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行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年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反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
(八)加大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社会环境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五、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九)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各镇乡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经费人员,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市环保局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要全面清理并废除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十)强化企事业单位责任落实。各类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和控制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是环境监管执法任务落实的重要保障,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环保执法监察力量。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特别是在重点镇乡要设立农村环境保护所,配备3-5名环境监管人员,重点村、社区要建立环境保护监督员,以适应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和网格化监管的需要。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标识清晰;2017年底前,现有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暗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环境应急管理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十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能力,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配备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和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的数据应用,丰富环境监控手段,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市财政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将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车辆使用、办公和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七、严格监管责任追究
(十三)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履职不到位、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乡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2015年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2.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2015年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区、景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垃圾处理厂、涉危化品单位、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单位。
(二)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工业园区和国、省控及风险源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台帐、去向及转移联单,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执行情况(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3.重点检查城区(景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4.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配合)
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6.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是否进行宣传、演练、修订。(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配合)
7.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化工、制药、发酵、采矿)的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配合)
8.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9.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各镇乡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重点检查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跟踪环评开展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准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久拖不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配合)
2.针对铁合金、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五)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监察局配合〕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近年来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及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国家、省、乐山市督办,媒体曝光,重点督查重复信访案件和久拖不决的重点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安监局配合)
(七)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二、检查方式
(一)成立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不定期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镇乡政府和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切实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1月15日)。各镇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牵头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信息(含电子版)于2015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联系邮箱:815740094@qq.com)。
(二)全面检查阶段(11月16日-11月25日)。各镇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牵头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大检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三)总结阶段(11月26日-12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于12月28日前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2
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一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静市政府办主任
黄晓琴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吴丽芬市环保局副局长
苟属万市发改局副局长
胡登祥市经信局副局长
周俊市住建局副局长
周嵋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市运管所所长
罗林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朱然市公安局副局长
余小华市农业局副局长
雷刚市安监局副局长
汪启亮市水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杜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吴丽芬同志兼任。联系人:童扬洪,联系电话:5548512。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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