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土地合理供应规模和节奏
保持土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供应体系,国土部门定期对外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对已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旅游、养老、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工作
对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财政按实际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补贴3%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级财政补贴3%至2016年5月31日止)。
三、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单职工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乐山市职工首次购房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异地购房职工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实际贷款年限加贷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在就业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夫妻其中一方具有乐山市户籍证明的,在我市境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金额,用于支付房租;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家庭负担。
四、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凡在我市境内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按建筑面积计算由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户除外)。
五、调整房地产项目有关费用交纳时限
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分批交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交50%,项目竣工验收时交清剩余费用。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已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专户,未售部分待房屋出售时交存。如需使用维修资金时,未交存部分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从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制定。
七、相关政策说明
本实施意见执行后我市原有房地产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则从其规定。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土地合理供应规模和节奏
保持土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供应体系,国土部门定期对外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对已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旅游、养老、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工作
对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财政按实际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补贴3%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级财政补贴3%至2016年5月31日止)。
三、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单职工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乐山市职工首次购房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异地购房职工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实际贷款年限加贷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在就业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夫妻其中一方具有乐山市户籍证明的,在我市境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金额,用于支付房租;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家庭负担。
四、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凡在我市境内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按建筑面积计算由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户除外)。
五、调整房地产项目有关费用交纳时限
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分批交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交50%,项目竣工验收时交清剩余费用。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已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专户,未售部分待房屋出售时交存。如需使用维修资金时,未交存部分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从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制定。
七、相关政策说明
本实施意见执行后我市原有房地产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则从其规定。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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