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峨眉山市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峨委发〔2014〕15号),设立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挂峨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排水和污水处理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建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测绘、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推进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政策,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各镇乡的城乡规划和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负责各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区审查、报批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参与地块出让、转让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实工作;负责乡、村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四)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计价的实施;组织制定与省工程造价管理法规、规定配套的地方性规定;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房地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拆迁、棚户区改造、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
(八)承担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勘测、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区域内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管理、全市测绘和航空遥感事业管理;指导全市测绘资料和测绘标志管理。
(九)承担全市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道路、燃气、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含安置房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环境综合整治、道路挖掘、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审查。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三)管理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和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五)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负责文电处理和文书档案管理;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政务接待、信息调研工作;负责起草住建局重要文稿;负责办公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拟订全市住建系统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改革方案;负责住建系统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住建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直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党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群团工作;指导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爱国卫生、法制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防邪、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党委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的上报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审核直属单位预算资金的开支;协助有关部门对直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审计;负责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的清理管理;办理直属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及专控商品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综合统计、分析、汇总、编制有关工作;负责经费的开支划拨、工资发放、费用报填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人员养老保险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理财务档案资料。
(四)城市建设股
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城市综合开发、房屋拆迁、城市燃气、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申报审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管理城市沼气能源工程建设、新技术开发利用和沼气能源技术指导及推广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技术资料的汇总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规划编制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规划法规;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规划评审上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条件,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行业管理,按国家规范统一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各级测绘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定点划地、核位、确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设方案审查;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审批;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对外地进峨经营建筑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文明施工审查,办理建筑企业年检、申报、颁证工作;负责全市施工安全工作和建安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全市混凝土构件厂、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资质审查和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市场管理,组织施工队伍的劳务输出和对外开拓业务;参与制定建筑施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造价和质量监督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建筑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七)村镇建设股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村镇规划编制,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产管理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协调管理农村能源建设。
(八)市政管理股(挂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办公室牌子)
负责城市规划区公共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亮化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城市地下管网、管线的建设管理;具体组织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负责市政设施损坏的赔偿处理;负责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智慧城市”具体项目建设。
(九)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局授权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工作;负责全市住建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散装水泥办公室(挂新型墙改办公室牌子)
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监察股(执法大队)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十二)住房改革与保障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承办全市公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参与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底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含纪委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12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编制全市防汛规划及预案,市住建局参与并负责组织城市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市水务局参与。城区排水管网、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峨眉山市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峨委发〔2014〕15号),设立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挂峨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排水和污水处理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建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测绘、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推进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政策,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各镇乡的城乡规划和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负责各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区审查、报批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参与地块出让、转让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实工作;负责乡、村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四)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计价的实施;组织制定与省工程造价管理法规、规定配套的地方性规定;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房地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拆迁、棚户区改造、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
(八)承担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勘测、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区域内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管理、全市测绘和航空遥感事业管理;指导全市测绘资料和测绘标志管理。
(九)承担全市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道路、燃气、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含安置房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环境综合整治、道路挖掘、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审查。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三)管理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和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五)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负责文电处理和文书档案管理;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政务接待、信息调研工作;负责起草住建局重要文稿;负责办公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拟订全市住建系统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改革方案;负责住建系统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住建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直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党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群团工作;指导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爱国卫生、法制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防邪、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党委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的上报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审核直属单位预算资金的开支;协助有关部门对直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审计;负责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的清理管理;办理直属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及专控商品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综合统计、分析、汇总、编制有关工作;负责经费的开支划拨、工资发放、费用报填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人员养老保险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理财务档案资料。
(四)城市建设股
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城市综合开发、房屋拆迁、城市燃气、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申报审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管理城市沼气能源工程建设、新技术开发利用和沼气能源技术指导及推广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技术资料的汇总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规划编制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规划法规;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规划评审上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条件,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行业管理,按国家规范统一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各级测绘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定点划地、核位、确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设方案审查;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审批;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对外地进峨经营建筑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文明施工审查,办理建筑企业年检、申报、颁证工作;负责全市施工安全工作和建安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全市混凝土构件厂、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资质审查和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市场管理,组织施工队伍的劳务输出和对外开拓业务;参与制定建筑施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造价和质量监督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建筑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七)村镇建设股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村镇规划编制,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产管理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协调管理农村能源建设。
(八)市政管理股(挂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办公室牌子)
负责城市规划区公共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亮化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城市地下管网、管线的建设管理;具体组织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负责市政设施损坏的赔偿处理;负责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智慧城市”具体项目建设。
(九)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局授权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工作;负责全市住建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散装水泥办公室(挂新型墙改办公室牌子)
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监察股(执法大队)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十二)住房改革与保障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承办全市公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参与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底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含纪委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12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编制全市防汛规划及预案,市住建局参与并负责组织城市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市水务局参与。城区排水管网、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旅开区管委会党政办, 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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