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峨眉山市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峨委发〔2014〕15号),重新组建峨眉山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峨眉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市农业局的职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畜牧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农村工作及扶贫移民工作职责、市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商务局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农业局。
(二)加强的职责
1.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2.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3.加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以现代种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5.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6.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广泛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水产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牵头拟订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农村改革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工作。
(三)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五)指导粮经、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六)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畜禽屠宰管理;承担“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农业经济运行和农民收入情况;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对外交流、区域经济合作。
(七)负责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负责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有关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依法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兽药行政管理,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参与处置相关涉农应急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扶贫和移民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扶贫和移民工作;负责扶贫、移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牵头协调涉农部门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制定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目标管理、档案、信访维稳、督查督办、保密、接待等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开展政务调研;完成年鉴约稿,编写农业行业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推荐、评审及农业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评聘和考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承办党务、工青团妇工作;负责本市农业对外开放;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承办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农业农村综合股(新农村建设股)
承担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文件、讲话和向省市汇报材料的综合起草工作;负责市级涉农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和重要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村改革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股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承担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承担农村收益分配统计。
(四)产业发展股(蔬菜产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商品化处理;指导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的包装、储备和推介工作;负责培育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统计工作;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负责跨省(市)农业经济合作交流;负责牵头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政策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涉农部门实施农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并承担农业生产、农民收入统计工作;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服务;承担“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组织参加农业博览和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负责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与分析;负责农业品牌创建、培育、保护和发展工作。负责水产渔政行政管理,拟订全市水产渔政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畜牧业股(畜禽屠宰管理股)
拟订畜牧业、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畜禽养殖业项目的论证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牵头组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负责畜禽标准化管理;指导并组织种畜禽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参与协调畜牧业养殖业金融保险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畜牧业的区域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饲料行业管理,拟订饲料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饲料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饲料地方标准,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有关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制定饲料产品质量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工作;负责兽医兽药行政管理,拟订全市兽医兽药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拟订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负责指导、完成畜禽屠宰企业相关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农机化发展股(机电提灌股)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方案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农机化生产的组织指导、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培育和信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发展;指导农机维修管理,提出农机更新报废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农机具、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拟订农村机电提灌资金的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机电提灌项目的实施和机电灌溉服务组织建设。
(七)扶贫股
负责提出全市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和意见;负责编制全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评估、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精准扶贫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移民股
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上报和动态管理;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规划,负责后扶项目库建设和后扶计划、项目管理;承担外迁移民后续帮扶。
(九)科技教育股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管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组织检查和考核;牵头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有关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依法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指导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生产技术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起草涉农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发放有关行政许可证。
(十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代表农业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依法对本市境内发生的违法农业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农业法律、法规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调解纠纷;协助搞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十三)计财股
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并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负责农业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峨眉山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含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13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政府办所属事业单位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水产站,原市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农业局管理。
(二)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
(三)与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管。
(四)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市旅游局会同市农业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峨眉山市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峨委发〔2014〕15号),重新组建峨眉山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峨眉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市农业局的职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畜牧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农村工作及扶贫移民工作职责、市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商务局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农业局。
(二)加强的职责
1.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2.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3.加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以现代种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5.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6.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广泛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水产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牵头拟订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农村改革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工作。
(三)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五)指导粮经、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六)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畜禽屠宰管理;承担“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农业经济运行和农民收入情况;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对外交流、区域经济合作。
(七)负责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负责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有关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依法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兽药行政管理,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参与处置相关涉农应急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扶贫和移民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扶贫和移民工作;负责扶贫、移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牵头协调涉农部门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制定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目标管理、档案、信访维稳、督查督办、保密、接待等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开展政务调研;完成年鉴约稿,编写农业行业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推荐、评审及农业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评聘和考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承办党务、工青团妇工作;负责本市农业对外开放;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承办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农业农村综合股(新农村建设股)
承担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文件、讲话和向省市汇报材料的综合起草工作;负责市级涉农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和重要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村改革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股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承担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承担农村收益分配统计。
(四)产业发展股(蔬菜产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商品化处理;指导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的包装、储备和推介工作;负责培育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统计工作;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负责跨省(市)农业经济合作交流;负责牵头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政策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涉农部门实施农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并承担农业生产、农民收入统计工作;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服务;承担“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组织参加农业博览和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负责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与分析;负责农业品牌创建、培育、保护和发展工作。负责水产渔政行政管理,拟订全市水产渔政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畜牧业股(畜禽屠宰管理股)
拟订畜牧业、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畜禽养殖业项目的论证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牵头组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负责畜禽标准化管理;指导并组织种畜禽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参与协调畜牧业养殖业金融保险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畜牧业的区域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饲料行业管理,拟订饲料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饲料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饲料地方标准,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有关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制定饲料产品质量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工作;负责兽医兽药行政管理,拟订全市兽医兽药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拟订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负责指导、完成畜禽屠宰企业相关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农机化发展股(机电提灌股)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方案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农机化生产的组织指导、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培育和信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发展;指导农机维修管理,提出农机更新报废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农机具、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拟订农村机电提灌资金的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机电提灌项目的实施和机电灌溉服务组织建设。
(七)扶贫股
负责提出全市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和意见;负责编制全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评估、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精准扶贫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移民股
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上报和动态管理;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规划,负责后扶项目库建设和后扶计划、项目管理;承担外迁移民后续帮扶。
(九)科技教育股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管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组织检查和考核;牵头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有关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依法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指导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生产技术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起草涉农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发放有关行政许可证。
(十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代表农业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依法对本市境内发生的违法农业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农业法律、法规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调解纠纷;协助搞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十三)计财股
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并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负责农业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峨眉山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含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13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政府办所属事业单位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水产站,原市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农业局管理。
(二)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
(三)与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管。
(四)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市旅游局会同市农业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旅开区管委会党政办, 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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