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峨眉山市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峨委发〔2014〕15号),设立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挂峨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公示信息。
(三)加强的职责。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督促检查镇乡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问题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抽查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和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组织对重点产品、纤维及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产品和产品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全市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和能效标识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活动。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及计量检定机构。
(十四)制定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和制定修订;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督察督办、安全保卫、会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调资晋级和考核评价;承担政务公开、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内部办公网络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财物(收入)、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基本建设、执法装备、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指导和承担全局的内部审计。
(三)综合协调应急管理股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应急管理;编制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科技运用股)
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资格管理;负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科技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五)行政审批股
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市政府公布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工作;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指导和人员管理;承担全市内、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的统计、公开工作;拟订非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监管服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其管理服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查处无照无证经营。
(六)食品生产监管股
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食品流通监管股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餐饮服务监管股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医疗器械监管股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标准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监测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
(十)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生产环节、流通使用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监督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流通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一)市场秩序管理股
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品牌汽车等质量监测;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指导系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和合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政监管;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十二)商标广告监管股
负责组织实施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推行品牌战略,指导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负责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核发、年检市属媒体广告经营许可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和网络交易监管股
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及管理工作;管理企业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组织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组织对市场主体的年报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直管区域内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和电子标识审核;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检查、统计分析、网络消费维权、网络案件查办;指导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保障。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投诉举报中心)
依法组织、指导流通领域普通商品质量监督检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以及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以及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负责“12315”、“12365”、“12331”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五)质量与标准化监管股
管理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辖区内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采标及采标标志、企业标准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负责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参与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及后处理工作。
(十六)计量与认证监管股
承担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实施强制检定;组织建立辖区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依法监督规范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鉴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规范计量授权;依法开展辖区内认证监督管理。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维保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中层领导职数17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9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设置绥山(辖绥山镇)、胜利(辖胜利镇)、符溪(辖符溪镇、新平乡)、桂花桥(辖桂花桥镇)、双福(辖双福镇、普兴乡)、峨山(高铁峨眉山站)(辖峨山镇、川主乡)、龙池(辖龙池镇、大为镇、龙门乡)、罗目(辖罗目镇、高桥镇)、九里(辖九里镇、乐都镇、沙溪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9个。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各所设所长1名。
片区监管所主要职责: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依法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负责对辖区内涉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和行业的日常监管,收集并报告相关信息;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承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初审、现场指导、验收、核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处置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负责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市公安局依法提请的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
4.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证(照)摊点的行政处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现饮食摊点是无证经营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局。
5.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含竹类)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6.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含酒类)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食品流通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峨眉山市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峨委发〔2014〕15号),设立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挂峨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公示信息。
(三)加强的职责。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督促检查镇乡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问题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抽查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和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组织对重点产品、纤维及制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产品和产品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全市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和能效标识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活动。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及计量检定机构。
(十四)制定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和制定修订;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督察督办、安全保卫、会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调资晋级和考核评价;承担政务公开、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内部办公网络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财物(收入)、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基本建设、执法装备、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指导和承担全局的内部审计。
(三)综合协调应急管理股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应急管理;编制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科技运用股)
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资格管理;负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科技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五)行政审批股
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市政府公布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工作;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指导和人员管理;承担全市内、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的统计、公开工作;拟订非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监管服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其管理服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查处无照无证经营。
(六)食品生产监管股
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食品流通监管股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餐饮服务监管股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医疗器械监管股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标准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监测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
(十)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生产环节、流通使用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监督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流通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一)市场秩序管理股
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品牌汽车等质量监测;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指导系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和合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政监管;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十二)商标广告监管股
负责组织实施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推行品牌战略,指导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负责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核发、年检市属媒体广告经营许可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和网络交易监管股
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及管理工作;管理企业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组织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组织对市场主体的年报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直管区域内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和电子标识审核;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检查、统计分析、网络消费维权、网络案件查办;指导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保障。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投诉举报中心)
依法组织、指导流通领域普通商品质量监督检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以及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以及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负责“12315”、“12365”、“12331”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五)质量与标准化监管股
管理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辖区内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采标及采标标志、企业标准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负责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参与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及后处理工作。
(十六)计量与认证监管股
承担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实施强制检定;组织建立辖区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依法监督规范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鉴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规范计量授权;依法开展辖区内认证监督管理。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维保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中层领导职数17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9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设置绥山(辖绥山镇)、胜利(辖胜利镇)、符溪(辖符溪镇、新平乡)、桂花桥(辖桂花桥镇)、双福(辖双福镇、普兴乡)、峨山(高铁峨眉山站)(辖峨山镇、川主乡)、龙池(辖龙池镇、大为镇、龙门乡)、罗目(辖罗目镇、高桥镇)、九里(辖九里镇、乐都镇、沙溪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9个。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各所设所长1名。
片区监管所主要职责: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依法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负责对辖区内涉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和行业的日常监管,收集并报告相关信息;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承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初审、现场指导、验收、核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处置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负责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市公安局依法提请的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
4.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证(照)摊点的行政处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现饮食摊点是无证经营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局。
5.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含竹类)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6.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含酒类)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食品流通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峨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旅开区管委会党政办, 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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