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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3月6日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矿权)交易、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地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诚信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模式。保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建立“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全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并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三)对全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交易以及特殊资源、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现场服务。(四)承担市公共资源信息平台及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咨询等服务;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工作。(五)核查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及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价体系的衔接机制,参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激励、惩戒等制度并实施;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六)受市政府委托,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七)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及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价体系的衔接机制,参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激励、惩戒等制度并实施;负责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公管委由市长兼任主任,分管市领导兼任副主任。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办、市经信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在市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录方案。(二)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三)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四)承办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行业内交易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查处理。市交易中心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一)市监察局依职权对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二)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对招标文件等相关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备案。(三)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公管办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核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四)市住建局负责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五)市水务局负责涉水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矿权)交易项目监督。负责交易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八)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九)市经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技改项目招标核准;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十)市国资办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监管。第三章 范围及程序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目录中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范围及程序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范围及程序报公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一)依法应当招标、比选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二)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的项目。(四)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五)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市场化处置项目。(六)污染物排放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七)其他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经信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招标备案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市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代行业主自主招标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经批准机关核准招标事项,委托市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招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有形市场的服务职责,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环节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受理招标事项、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招标文件发售、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确认中标结果、发布结果公告并通知业主单位等。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地价(矿业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委托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市交易中心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核准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组织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市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服务职责,负责财政下达计划的政府采购工作和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标(或谈判、询价)工作,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统计上报政府采购信息,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事项。政府采购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委托资产审计和评估、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市交易中心受国资部门委托承担组织国有产权交易职责。第十四条 交易文件管理。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制,经备案的交易文件方能发售。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由市国土局备案。国有产权(特种经营权)转让相关文件,报国资办备案。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交易中心平台上发布公告、公示。第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建设集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并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代理机构、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第十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对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如发现其不良行为,定期对其业务水平和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按规定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限制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第十八条 市交易中心应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现场秩序,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公管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监察对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入市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市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公共资源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密失密、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竞争交易,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收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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