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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制定的《峨眉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峨眉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

  实名制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领域的各类施工企业,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统一对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市旅开区管委会、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城建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具体工作由建设领域企业负责。

  第五条各建设领域企业负责该企业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记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市旅开区管委会、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城建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具体应做好:

  (一)严格执行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制度。

  (二)监督本辖区开发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情况。

  (三)监督本辖区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四)监督本辖区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五)积极做好日常纠纷调解工作。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情况等相关制度,提高对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三)验证分包企业的必备施工资格(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入川备案表、不良行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整理归档。

  (四)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承包企业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及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具体要求等内容。

  (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按工程项目收集《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六)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现场张贴公示,同时收集存档工资发放表。积极主动处理各种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七)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

  (八)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各种管理工作;

  2.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

  3.认真做好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登记,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等工作;

  4.审核并汇总每月各班组提交的每名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和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5.每月将出勤记录和支付金额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管理员现场指导、监督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工作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上;

  6.每月定时向总承包公司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册,并汇报具体发放情况;

  7.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8.对发现拖欠问题的,要积极牵头解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纠纷,同时及时向总承包企业汇报;

  9.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人员工资发放表》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条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二)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

  (三)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

  1.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

  2.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

  3.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

  4.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5.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6.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

  第四章相关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脑、打卡机或指纹机、数码相机、固定窗式公告牌等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要利用固定窗式公告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内部投诉举报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根据各自权限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各建设施工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积极推广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通过工资账户与工程款账户各自开立,实现工资与工程款分离拨付。为每位民工办理工资卡,通过银行代发,使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至具体个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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