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峨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5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2.6 镇(乡)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划分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5.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自行启动与先期处置机制
5.3 分工协作机制
5.4 信息共享机制
5.5 社会动员机制
6.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2 一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7.其他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7.1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7.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7.4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8.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8.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8.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8.9 志愿者队伍建设
9.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9.2 通信保障
9.3 资金保障
9.4 队伍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9.6 物资保障
9.7 宣传保障
9.8 安全保障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峨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峨眉山市或发生在邻近县(市、区)波及我市的各类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峨眉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乡)、各部门在震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本区域、本系统的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及时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1.4.2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各镇(乡)、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处置地震灾害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要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要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部长
市人武部部长
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主要职责:全面安排部署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峨部队、武警峨眉山市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各应急救援力量和救助团体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相关新闻信息;对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团市委、武警峨眉山市中队、市消防大队、国网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乐电峨眉山分公司、各通讯运营企业负责人及各镇(乡)人民政府等。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主要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起草相关文件,承办相关会议,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综合、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防疫、灾害监测、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救灾保障和恢复生产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及组长进行临时调整。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表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一览表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办:指导、协调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指导、协调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管理抗震救灾信息发布,组织、管理新闻媒体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
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管理灾情等信息。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乐山市防震减灾局联系,及时接收地震监测信息、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协助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市人武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协调组织工程抢险;具体负责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抗震救灾。
市发改局: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的督促检查。
市教育局:调查和评估灾区教育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开展抗震救灾,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民政局:调查、落实和汇总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转移疏散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收集、报送灾情信息,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并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转移和安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妥善处理遇难人员相关事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活动,争取上级慈善组织支持;组织协调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争取上级政府救灾款和恢复重建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准备和及时划拨,加强使用监管;提出财政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争取救灾款和恢复重建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排险,尤其是学校、医院等人员相对集中区周边地质灾害地点的监测和排险,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调查、鉴定、评估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和评估灾区交通道路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抢险抢修,必要时请求铁路部门支援;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伤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水务局:调查和评估灾区水利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对水利工程设施,尤其是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员相对集中区上游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排险,组织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业局:调查和评估灾区农业设施、农田、农作物等的毁损情况并及时上报;采取措施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减轻灾害损失。
市经信局:调查和评估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指导、协调、监督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尽快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保障灾后市场正常运行。
市卫生局:调查和评估灾区卫生医疗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应急急需药品的供应;组织开展心理救助活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市红十字会开展赈灾、救灾。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
市科技局:支持有关部门研究开发防震减灾科技产品,协助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
市文广新局:调查和评估灾区广播、电视等宣传设施以及文物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采访报道抗震救灾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和避谣工作。
市旅游局:调查和评估灾区旅游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指导景区做好游客转移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游客提供援助。
市外侨办:负责向涉外有关方面通报地震情况;协调安排外国救灾人员、专家参与灾区救灾和考察活动;负责协调外援物资的入境、检疫等工作。
市安监局:调查和评估灾区矿山及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信息服务。
团市委:负责组织、管理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武警峨眉山市中队: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机构、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工程抢险;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和国家重要财产。
市消防大队:组织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开展灭火、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协助灾区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协助处置其他灾害事故。
国网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乐电峨眉山分公司:负责在各自供电区域内调查和评估灾区电力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指挥人员进行电力工程抢险,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电信峨眉山分公司、移动峨眉山分公司、联通峨眉山市分公司等:组织人力物力,尽快抢通受损通讯设施,并为各类救援力量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各镇(乡)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挥、协调本镇(乡)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市进行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镇(乡),加强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5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市人武部是军地协调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是本镇(乡)、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2.6 镇(乡)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各镇(乡)指挥机构负责协助开展所属镇(乡)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6.0级及以上,或发生在乐山市内7.0级及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乐山市内其他区、县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乐山市内其他区、县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初判指标:发生在乐山市境内其他区、县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2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4.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是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乐山市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
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各镇(乡)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严重受灾镇(乡)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重灾镇(乡)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表3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一览表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响应原则
地震事件应急响应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州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5.1.2 分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峨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组织动员全市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国家、省和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国务院、省、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组织动员全市力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求,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援请求。
5.1.3 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 自行启动与先期处置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将震情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并迅速将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告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3 分工协作机制
各镇(乡)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按照市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其指导工作。
5.4 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乡)和各部门、单位应立即积极主动的收集灾情、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然后一并上报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将震情、灾情向各镇(乡)、各部门、单位和社会通报。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乡)和各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1.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并组织全市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国家、省和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1.2 指挥与部署
(1)市人民政府立即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等情况报告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3)向受灾严重镇(乡)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工程抢修、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及时向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请求给予支援。
(7)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对口关系,做好来峨支援的救灾力量的协调工作,帮助支援队伍及时开展救灾工作。
(8)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调(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调(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调(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1.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按规定报请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2 一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2.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组织动员全市力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2 指挥与部署
(1)市人民政府立即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情况上报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及负责人,向受灾严重镇(乡)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工程抢修、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请求给予支援。
6.2.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人民政府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7.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有关我市或可能波及我市的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7.1.1 临震应急事件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7.1.2 临震应急事件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协助乐山市防震减灾局进行震情趋势判断。
(2)防震减灾、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电信峨眉山分公司、移动峨眉山分公司、联通峨眉山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消防、安监、卫生、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市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民政、经信、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宣传、防震减灾、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协助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9)及时向乐山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7.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内3.0—4.0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和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7.2.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2 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共同负责指导督促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害,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乡)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协助乐山市防震减灾局进行震情趋势判断。
(4)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报道,维护社会稳定。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7.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关,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3.2 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共同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将情况上报乐山市防震减灾局,并协助进行震情趋势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镇(乡),指导和帮助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7.4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外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市以外,波及我市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7.4.1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市外地震事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4.2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应对市外地震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8.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单位)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及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我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电(库)、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我市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8.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防震减灾、安监、卫生、交通运输、水务、燃气、电力、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及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市民政、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建成区人口分布和密度,依托现有城市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中小学校场地以及新建的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等,按照“平灾结合”原则和多灾种综合利用原则,完善和配套一定的设施(设备),进行相应功能的转化,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8.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8.9 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9.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行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各镇(乡)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镇(乡)、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9.2 通信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9.3 资金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划拨资金以保障抗震救灾需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门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9.4 队伍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防震减灾、安监、卫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民兵预备役、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军队力量、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根据灾情实际和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规模适当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可能为队伍提供足够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在市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在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5 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运输线路通畅。
公安、武警峨眉山市中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路通畅。
发改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9.6 物资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发改、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9.7 宣传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9.8 安全保障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震减灾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本预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修订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其中镇(乡)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抄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含地震应急的综合性预案。
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工作的贯彻落实。
10.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峨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峨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5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2.6 镇(乡)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划分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5.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自行启动与先期处置机制
5.3 分工协作机制
5.4 信息共享机制
5.5 社会动员机制
6.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2 一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7.其他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7.1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7.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7.4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8.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8.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8.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8.9 志愿者队伍建设
9.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9.2 通信保障
9.3 资金保障
9.4 队伍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9.6 物资保障
9.7 宣传保障
9.8 安全保障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峨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峨眉山市或发生在邻近县(市、区)波及我市的各类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峨眉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乡)、各部门在震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本区域、本系统的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及时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1.4.2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各镇(乡)、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处置地震灾害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要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要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部长
市人武部部长
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主要职责:全面安排部署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峨部队、武警峨眉山市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各应急救援力量和救助团体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相关新闻信息;对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团市委、武警峨眉山市中队、市消防大队、国网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乐电峨眉山分公司、各通讯运营企业负责人及各镇(乡)人民政府等。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主要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起草相关文件,承办相关会议,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综合、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防疫、灾害监测、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救灾保障和恢复生产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及组长进行临时调整。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表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一览表
| 序号 | 工作组名称 | 牵头部门 | 主要组成部门 | 主要职责 |
| 一 | 综合组 | 市政府应急办 |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防震减灾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武部等 |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送与处理等工作。 |
| 二 | 紧急救援组 | 市人武部 | 武警峨眉山市中队、市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团市委等 |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负责工程抢险工作。 |
| 三 | 受灾群众 安置组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外侨办、团市委等 |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统筹捐赠款物的调剂使用和监管。 |
| 四 | 医疗防疫组 | 市卫生局 | 市经信局、市交通局等 |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
| 五 | 灾害监测组 | 市国土资源局 市防震减灾局 | 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 | 负责震情、地质、气象、水质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 |
| 六 | 治安维护组 | 市公安局 | 武警峨眉山市中队等 |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 |
| 七 | 新闻宣传组 | 市委宣传部 | 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体新局、市外侨办等 | 负责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稳定人心。 |
| 八 | 损失评估组 | 市防震减灾局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 | 负责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
| 九 | 救灾保障和恢复生产组 | 市发改局 |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国网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乐电峨眉山分公司、电信峨眉山分公司、移动峨眉山分公司、联通峨眉山市分公司等 |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资金、物资、器材、以及交通、通讯、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保障;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 |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办:指导、协调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指导、协调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管理抗震救灾信息发布,组织、管理新闻媒体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
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管理灾情等信息。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乐山市防震减灾局联系,及时接收地震监测信息、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协助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市人武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协调组织工程抢险;具体负责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抗震救灾。
市发改局: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的督促检查。
市教育局:调查和评估灾区教育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开展抗震救灾,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民政局:调查、落实和汇总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转移疏散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收集、报送灾情信息,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并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转移和安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妥善处理遇难人员相关事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活动,争取上级慈善组织支持;组织协调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争取上级政府救灾款和恢复重建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准备和及时划拨,加强使用监管;提出财政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争取救灾款和恢复重建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排险,尤其是学校、医院等人员相对集中区周边地质灾害地点的监测和排险,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调查、鉴定、评估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和评估灾区交通道路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抢险抢修,必要时请求铁路部门支援;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伤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水务局:调查和评估灾区水利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对水利工程设施,尤其是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员相对集中区上游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排险,组织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业局:调查和评估灾区农业设施、农田、农作物等的毁损情况并及时上报;采取措施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减轻灾害损失。
市经信局:调查和评估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指导、协调、监督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尽快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保障灾后市场正常运行。
市卫生局:调查和评估灾区卫生医疗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应急急需药品的供应;组织开展心理救助活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市红十字会开展赈灾、救灾。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
市科技局:支持有关部门研究开发防震减灾科技产品,协助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
市文广新局:调查和评估灾区广播、电视等宣传设施以及文物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采访报道抗震救灾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和避谣工作。
市旅游局:调查和评估灾区旅游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指导景区做好游客转移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游客提供援助。
市外侨办:负责向涉外有关方面通报地震情况;协调安排外国救灾人员、专家参与灾区救灾和考察活动;负责协调外援物资的入境、检疫等工作。
市安监局:调查和评估灾区矿山及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信息服务。
团市委:负责组织、管理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武警峨眉山市中队: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机构、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工程抢险;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和国家重要财产。
市消防大队:组织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开展灭火、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协助灾区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协助处置其他灾害事故。
国网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乐电峨眉山分公司:负责在各自供电区域内调查和评估灾区电力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指挥人员进行电力工程抢险,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电信峨眉山分公司、移动峨眉山分公司、联通峨眉山市分公司等:组织人力物力,尽快抢通受损通讯设施,并为各类救援力量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各镇(乡)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挥、协调本镇(乡)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市进行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镇(乡),加强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5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市人武部是军地协调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是本镇(乡)、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2.6 镇(乡)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各镇(乡)指挥机构负责协助开展所属镇(乡)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6.0级及以上,或发生在乐山市内7.0级及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乐山市内其他区、县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乐山市内其他区、县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初判指标:发生在乐山市境内其他区、县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2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 地震灾害等级 | 初判指标 | 分级标准 | ||
| 发生在峨眉山市境内地震的震级 | 发生在乐山市其他区、县地震的震级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6.0级及以上 | 7.0级及以上 | 300人以上 | 3%以上 |
| 重大地震灾害 | 5.0—5.9级 | 6.0—6.9级 | 50—299人 | —— |
| 较大地震灾害 | 4.0—4.9级 | 5.0—5.9级 | 10—49人 | —— |
| 一般地震灾害 | —— | 4.0—4.9级 | 10人以下 | —— |
4.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是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乐山市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
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各镇(乡)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严重受灾镇(乡)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重灾镇(乡)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表3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一览表
|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 | 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 |
| 特大地震灾害 |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
| 重大地震灾害 | |
| 较大地震灾害 | 市(州)人民政府 |
| 一般地震灾害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响应原则
地震事件应急响应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州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5.1.2 分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峨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组织动员全市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国家、省和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国务院、省、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组织动员全市力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求,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援请求。
5.1.3 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 自行启动与先期处置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将震情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并迅速将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告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3 分工协作机制
各镇(乡)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按照市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其指导工作。
5.4 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乡)和各部门、单位应立即积极主动的收集灾情、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然后一并上报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将震情、灾情向各镇(乡)、各部门、单位和社会通报。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乡)和各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1.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并组织全市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国家、省和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1.2 指挥与部署
(1)市人民政府立即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等情况报告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3)向受灾严重镇(乡)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工程抢修、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及时向乐山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请求给予支援。
(7)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对口关系,做好来峨支援的救灾力量的协调工作,帮助支援队伍及时开展救灾工作。
(8)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调(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调(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调(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1.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按规定报请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2 一般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6.2.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组织动员全市力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2 指挥与部署
(1)市人民政府立即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情况上报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及负责人,向受灾严重镇(乡)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工程抢修、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和乐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请求给予支援。
6.2.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人民政府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7.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有关我市或可能波及我市的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7.1.1 临震应急事件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7.1.2 临震应急事件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协助乐山市防震减灾局进行震情趋势判断。
(2)防震减灾、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电信峨眉山分公司、移动峨眉山分公司、联通峨眉山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消防、安监、卫生、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市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民政、经信、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宣传、防震减灾、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协助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9)及时向乐山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7.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内3.0—4.0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和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7.2.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2 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共同负责指导督促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害,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乡)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协助乐山市防震减灾局进行震情趋势判断。
(4)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报道,维护社会稳定。
7.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7.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关,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3.2 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共同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将情况上报乐山市防震减灾局,并协助进行震情趋势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镇(乡),指导和帮助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7.4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外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市以外,波及我市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7.4.1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市外地震事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4.2 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应对市外地震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8.地震应急准备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单位)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及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我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8.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电(库)、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我市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8.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防震减灾、安监、卫生、交通运输、水务、燃气、电力、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8.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及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市民政、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建成区人口分布和密度,依托现有城市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中小学校场地以及新建的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等,按照“平灾结合”原则和多灾种综合利用原则,完善和配套一定的设施(设备),进行相应功能的转化,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8.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8.9 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9.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行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各镇(乡)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镇(乡)、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9.2 通信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9.3 资金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划拨资金以保障抗震救灾需要;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门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9.4 队伍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防震减灾、安监、卫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民兵预备役、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军队力量、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根据灾情实际和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规模适当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可能为队伍提供足够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在市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在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5 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运输线路通畅。
公安、武警峨眉山市中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路通畅。
发改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9.6 物资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发改、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9.7 宣传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9.8 安全保障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震减灾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本预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修订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其中镇(乡)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抄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含地震应急的综合性预案。
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工作的贯彻落实。
10.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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