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峨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1、围绕中心顾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着力助推经济健康发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营商”环境。突出打击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3件3人、起诉5件12人。依法起诉“恒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矛盾化解、追赃挽损工作;成功起诉杜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涉案税款达1248万元。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优先审查、优先办理。推进“检企共建”工程,联系走访企业6家,召开座谈会3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次。
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案件180件261人、提起公诉251件362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31件65人、不起诉11件18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牵头制定《关于加强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与公安、法院加强司法协作,批捕涉恶案件2件34人,起诉涉黑涉恶案件5件42人。积极推进禁毒防艾专项工作,批捕毒品犯罪65件73人、起诉48件53人。依法起诉了童某等3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杨某某等1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案、阳某某等人利用“全能神”破坏法律实施案等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快批捕起诉,有力震慑犯罪。
致力守护民生民利。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造绿水青山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从十个方面细化服务保障措施。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牵头与公安、林业等部门制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机制》,建立乐山市首家生态修复基地,生态检察工作成效不断彰显,工作经验获省检院转发推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犯罪案件6件7人,开展联合检查5次,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份,推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派出扶贫干警2名,组织干警帮扶困难群众81户,帮扶资金8.6万余元,协调落实产业发展资金50万元。开展扶贫领域司法救助,向3名困难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万元。
竭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贯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规定,充分发挥审查起诉职能,加强与监察委衔接配合,认真办理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权钱交易等犯罪案件。受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提起公诉3件3人。审查起诉了大为镇中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罗某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案件。成立专项工作组,对1412名初提候选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继续发挥“警示教育基地”功能,开展预防教育和警示活动40次,受教育党员干部1000余人。结合办案向案发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份。向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件。
2、主动作为谋发展,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提升刑事监督实效。加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件,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7件;提前介入重大案件26件(次), 排除非法证据15条,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8件(次);依法纠正漏捕6人、漏诉19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加大对刑事判决、裁定实质性审查力度,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已获法院改判3件,抗诉率、采纳率居全市前列。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16件(次)、刑罚执行违法2件、监外执行监管违法22件,对16名被羁押人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均被采纳。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强化与审判机关联系协作,做到有配合、有监督。办理民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2件,办理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2件,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份均获采纳。加强对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支持农民工起诉6件,成功6件。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监督8次,办理行政违法监督案件1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2件,开展检察建议公开宣告2次,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
扎实开展公益诉讼。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一年来,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18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5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3人,起诉1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6人,起诉5件6人。引入学校专家资源,在办案中同步开展心理干预、亲职教育、关爱矫治工作,提升办案效果。积极汇聚司法与社会力量,关爱帮扶事实孤儿、留守儿童21人(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立“未蓝”工作室,加强未检团队建设,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禁毒防艾”等法治巡讲、宣传活动11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册,受教育人数4500余人,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获评“四川省政法系统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
3、接受监督讲政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旗帜鲜明讲政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峨眉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院党组每半年向市委汇报检察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动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工作、破解难题、化解矛盾。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内设机构、公益诉讼、“两法衔接”等检察改革和工作动态,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不断完善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机制,班子成员登门走访、邀请座谈65人(次),收集建议意见9条,并认真加以整改落实。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评查、听庭评议等检务活动26人(次)。创新检察服务举措,建立“互联网+”联络方式,开通12309检察服务平台,将8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导入该平台,代表、委员可凭手机验证码登录12309网站了解检察动态,并可以留言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开门迎评”,以更加理性、平和、坦诚的姿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检察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检察工作1次;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新闻通气会、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活动45人(次)。坚持阳光司法,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55条,重要案件信息14条,终结性法律文书300份,“两微一端”常态化运行,发布或转发信息1000余条。
二、部门概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753.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52.98万元,占99.99%;其他收入1万元,占0.01%。
2018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708.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45.56万元,占84.62%;项目支出262.75万元,占15.38%。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752.98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707.31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6.42万元,减少6.67%;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9.15万元,减少5.9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7.3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9.15万元,减少5.9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7.3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67.79万元,占85.9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0.38万元,占7.05%;医疗卫生支出27.38万元,占1.6%;城乡社区支出11.24,占0.65%;农林水支出3万元,占0.17%;住房保障支出77.52万元,占4.5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2040401行政运行:2018年决算数为1166.68万元,完成预算100%。
2.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8年决算数为247.51万元,完成预算100%。
3.2040450事业运行:2018年决算数为52.6万元,完成预算100%。
4.2049901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1万元,完成预算100%。
5.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74.66万元,完成预算100%。
6.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43.71万元,完成预算100%。
7.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2.01万元,完成预算100%。
8.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2018年决算数为27.38万元,完成预算100%。
9.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3万元,完成预算100%。
10.2210201住房公积金:2018年决算数为77.5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44.5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7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7.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3.6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2.52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8万元,完成预算100%。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或与预算数持平。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6.9万元,下降22.6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6.72万元,下降22.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8万元,下降14.2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辆保有量下降,同时长期开展节油降耗,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到我院调研、办案的人次有所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1万元,占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2.52万元,占95.4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8万元,占4.58%。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次,出国(境)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2.5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轿车7辆、越野车1辆、商务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5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1.0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1批次,136人,共计支出1.08万元,上级检察院来我院调研、指导工作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24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7.06万元,比2017年增加59.09万元,增长54.7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8.1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0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设备、服务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值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9个,涉及财政资金215万元,覆盖率达到100%,得分96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表1:[Z0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1表)
表2:[Z01—1] 收入决算表(财决公开1—1表)
表3:[Z01—2] 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1—2表)
表4:[Z02]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2表)
表5:[Z0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3表)
表6:[Z0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表)
表7:[Z04—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4—1表)
表8:[Z04—2]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2表)
表9:[Z04—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3表)
表10:[Z04—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4表)
表11:[Z05]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表)
表12:[Z05—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1表)
表13:[Z0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6表)
(一)基本职能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峨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1、围绕中心顾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着力助推经济健康发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营商”环境。突出打击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3件3人、起诉5件12人。依法起诉“恒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矛盾化解、追赃挽损工作;成功起诉杜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涉案税款达1248万元。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优先审查、优先办理。推进“检企共建”工程,联系走访企业6家,召开座谈会3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次。
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案件180件261人、提起公诉251件362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31件65人、不起诉11件18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牵头制定《关于加强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与公安、法院加强司法协作,批捕涉恶案件2件34人,起诉涉黑涉恶案件5件42人。积极推进禁毒防艾专项工作,批捕毒品犯罪65件73人、起诉48件53人。依法起诉了童某等3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杨某某等1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案、阳某某等人利用“全能神”破坏法律实施案等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快批捕起诉,有力震慑犯罪。
致力守护民生民利。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造绿水青山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从十个方面细化服务保障措施。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牵头与公安、林业等部门制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机制》,建立乐山市首家生态修复基地,生态检察工作成效不断彰显,工作经验获省检院转发推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犯罪案件6件7人,开展联合检查5次,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份,推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派出扶贫干警2名,组织干警帮扶困难群众81户,帮扶资金8.6万余元,协调落实产业发展资金50万元。开展扶贫领域司法救助,向3名困难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万元。
竭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贯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规定,充分发挥审查起诉职能,加强与监察委衔接配合,认真办理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权钱交易等犯罪案件。受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提起公诉3件3人。审查起诉了大为镇中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罗某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案件。成立专项工作组,对1412名初提候选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继续发挥“警示教育基地”功能,开展预防教育和警示活动40次,受教育党员干部1000余人。结合办案向案发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份。向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件。
2、主动作为谋发展,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提升刑事监督实效。加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件,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7件;提前介入重大案件26件(次), 排除非法证据15条,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8件(次);依法纠正漏捕6人、漏诉19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加大对刑事判决、裁定实质性审查力度,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已获法院改判3件,抗诉率、采纳率居全市前列。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16件(次)、刑罚执行违法2件、监外执行监管违法22件,对16名被羁押人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均被采纳。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强化与审判机关联系协作,做到有配合、有监督。办理民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2件,办理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2件,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份均获采纳。加强对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支持农民工起诉6件,成功6件。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监督8次,办理行政违法监督案件1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2件,开展检察建议公开宣告2次,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
扎实开展公益诉讼。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一年来,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18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5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3人,起诉1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6人,起诉5件6人。引入学校专家资源,在办案中同步开展心理干预、亲职教育、关爱矫治工作,提升办案效果。积极汇聚司法与社会力量,关爱帮扶事实孤儿、留守儿童21人(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立“未蓝”工作室,加强未检团队建设,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禁毒防艾”等法治巡讲、宣传活动11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册,受教育人数4500余人,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获评“四川省政法系统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
3、接受监督讲政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旗帜鲜明讲政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峨眉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院党组每半年向市委汇报检察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动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工作、破解难题、化解矛盾。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内设机构、公益诉讼、“两法衔接”等检察改革和工作动态,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不断完善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机制,班子成员登门走访、邀请座谈65人(次),收集建议意见9条,并认真加以整改落实。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评查、听庭评议等检务活动26人(次)。创新检察服务举措,建立“互联网+”联络方式,开通12309检察服务平台,将8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导入该平台,代表、委员可凭手机验证码登录12309网站了解检察动态,并可以留言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开门迎评”,以更加理性、平和、坦诚的姿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检察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检察工作1次;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新闻通气会、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活动45人(次)。坚持阳光司法,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55条,重要案件信息14条,终结性法律文书300份,“两微一端”常态化运行,发布或转发信息1000余条。
二、部门概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753.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52.98万元,占99.99%;其他收入1万元,占0.01%。
2018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708.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45.56万元,占84.62%;项目支出262.75万元,占15.38%。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752.98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707.31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6.42万元,减少6.67%;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9.15万元,减少5.9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7.3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9.15万元,减少5.9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7.3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67.79万元,占85.9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0.38万元,占7.05%;医疗卫生支出27.38万元,占1.6%;城乡社区支出11.24,占0.65%;农林水支出3万元,占0.17%;住房保障支出77.52万元,占4.5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2040401行政运行:2018年决算数为1166.68万元,完成预算100%。
2.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8年决算数为247.51万元,完成预算100%。
3.2040450事业运行:2018年决算数为52.6万元,完成预算100%。
4.2049901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1万元,完成预算100%。
5.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74.66万元,完成预算100%。
6.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43.71万元,完成预算100%。
7.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2.01万元,完成预算100%。
8.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2018年决算数为27.38万元,完成预算100%。
9.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2018年决算数为3万元,完成预算100%。
10.2210201住房公积金:2018年决算数为77.5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44.5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7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7.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3.6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2.52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8万元,完成预算100%。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或与预算数持平。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6.9万元,下降22.6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6.72万元,下降22.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8万元,下降14.2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辆保有量下降,同时长期开展节油降耗,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到我院调研、办案的人次有所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1万元,占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2.52万元,占95.4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8万元,占4.58%。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次,出国(境)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2.5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轿车7辆、越野车1辆、商务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5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1.0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1批次,136人,共计支出1.08万元,上级检察院来我院调研、指导工作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24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7.06万元,比2017年增加59.09万元,增长54.7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8.1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0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设备、服务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值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9个,涉及财政资金215万元,覆盖率达到100%,得分96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表1:[Z0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1表)
表2:[Z01—1] 收入决算表(财决公开1—1表)
表3:[Z01—2] 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1—2表)
表4:[Z02]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2表)
表5:[Z0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3表)
表6:[Z0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表)
表7:[Z04—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4—1表)
表8:[Z04—2]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2表)
表9:[Z04—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3表)
表10:[Z04—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4表)
表11:[Z05]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表)
表12:[Z05—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1表)
表13:[Z0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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