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峨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依法向峨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2、对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在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和量刑上,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院在市委和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山城融合发展年”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检察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1、坚持全面履行刑检职能,着力推进平安峨眉建设
从严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32件282人,比去年分别上升了19.6%和4%,批准逮捕192件23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45件465人,比去年分别上升了18.6%和21.7%,提起公诉304件411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涉众涉稳的电信网络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批捕上述三类犯罪14人,起诉19人。针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积极采取繁简分流、智能辅助等措施,全力缓解办案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等困难,严格把握案件事实、程序、证据与法律适用,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突出打击实效。充分运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适时介入侦查,确保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审查逮捕了潘某某等6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案;成功起诉了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5亿元案,余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批捕20人、不起诉15人,侦查机关撤回起诉17人,促成刑事和解3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诉讼方式,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判制度。依法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诫,适时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全年依法不捕、不诉和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处理未成年人7人。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出台《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两法衔接工作与依法治市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件。与相关部门探索制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效,得到省院充分肯定。开展“检察在线,法治峨眉”专项活动,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时限、强化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法治进景区工作,将“检察蓝”融入“峨眉绿”,为依法治违兴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妥善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件3人。加强“检校共建”,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主题活动。牵头制定《未成年人被性侵信息通报办法(试行)》被省院转发推广。建成集执法办案、心理辅导、法治宣传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区,努力提升工作实效。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局被省委政法委命名为“四川省政法系统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
2、坚持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格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认真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的同时,继续保持惩贪反腐高压态势。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9人,比去年上升了26.7%。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5人,渎职侵权犯罪4人,大要案比率达94.7%。重点查办了省委巡视组交办的市自来水公司原经理杜某某受贿案,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原主任向某某(县处级)等5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单位受贿案和国土管理事务所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撰写的《坚持“三个三”工作方法 提升自侦办案质效》被省院采用转发,并得到市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完成年度预防报告,撰写的《乐山市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获省院优秀预防调查报告二等奖。强化同步预防和腐败源头治理,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深入重点部门和发案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13场次。面向市县有关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9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共计1500余人。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新模式。在龙门乡试点建立“惠农扶贫领域查询监督平台”,助力保障廉洁扶贫。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69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院警示教育基地被命名为“四川省法治教育示范基地”。
3、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3件13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件7人;纠正漏捕9人、纠正漏诉10人;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0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已发回重审2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监外服刑人员判决错误和交付执行错误案件5件;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3件;对看守所加强日常监督,发出检察建议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份。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开展对“三类人员”机动车驾照专项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注销驾照而未注销的10名人员提交乐山市院进行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5件,建议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的“罗某某等3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被评为全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提出检察建议7件,均被采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案件4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件。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市委办、政府办联合发文给予大力支持。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受理案件线索3件,立案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行政机关处理回复3件。
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全年受理来信来访116件(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妥善处理群众集访案件6件,化解信访积案5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发放救助金5.5万元。控申举报接待室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4、坚持狠抓检察自身建设,着力夯实工作发展基础
深化检察司法改革。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设立检察官办案组3个、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13个,三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办案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办案质量效率不断提升。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诉前依法处置33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86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配合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8名,严格落实监督工作规定,确保“11种情形”案件一律进入监督程序,全年接受监督案件11件。坚定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做好检察环节各项工作。
持续规范司法行为。以省院开展“八化”建设抽样评估检查为契机,围绕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四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处置积压案件、线索6件,切实整改执法不规范问题。建成应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置。实行办案全流程监控,强化实时动态监督。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促进执法规范。
加强检务保障建设。积极争取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推进检务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升级改造检察三级专网和自侦办案工作网,保证工作需要。完善远程视频接访、辩护和代理网上预约平台,提升便民服务信息化水平。建成应用电子卷宗系统、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5],执法办案更加规范高效。完成办公大楼外墙加固维修和检察文化阵地建设,检察形象进一步提升。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为导向,着力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专题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专职党务干部专抓党建工作,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和激励关怀,提升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水平。狠抓业务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鼓励支持干警参加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现有研究生学历干警7人,选派1名班子成员到省院挂职锻炼,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100余人次,今年共有12个集体25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队伍素质能力不断提升。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内设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开展“三项整改回头看”,加大检务督察、专项督查力度,持续用力正风肃纪。
5、坚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着力促进司法更加公正
坚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报告和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建立人大代表微信群,实时发送检察工作动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主动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登门走访市县人大代表35人次,邀请部分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诉案件庭审、检察开放日、案件监督评议等活动18次。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除法律规定保密外,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84条,重要案件信息21条,终结性法律文书264份,“两微一端”常态化运行,发布或转发信息1459条。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促进检察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各位代表、委员,检察工作的进步发展,是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面对检察职能转型和人员转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法律监督还不到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机制尚未完善,内设机构改革、检察职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还较多;四是缺乏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智慧检务的建设应用面临较大困难。对此,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部门概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87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79.4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816.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3.53万元,占76.17%;项目支出432.93万元,占23.8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879.4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816.46。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37.63万元,增长30.35%;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60.45万元,增长24.7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4.4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69%。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18.45万元,增长21.8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4.4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531.94万元,占86.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63万元,占7.87%;医疗卫生支出23.4万元,占1.32%;农林水支出3万元,占0.17%;住房保障支出76.49万元,占4.3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2040401行政运行:2017年决算数为1113.92万元,完成预算100%。
2.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7年决算数为387.93万元,完成预算100%。
3.2040450事业运行:2017年决算数为30.1万元,完成预算100%。
4.20805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7年决算数为16.67万元,完成预算100%。
5.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90.9万元,完成预算100%。
6.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31.1万元,完成预算100%。
6.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77万元,完成预算100%。
7.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决算数为23.4万元,完成预算100%。
8.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3万元,完成预算100%。
9.2210201住房公积金:2017年决算数为76.4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83.5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85.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98.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0.5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9.24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6万元,完成预算10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65万元,下降5.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74万元,下降2.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9万元,下降41.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节油降耗,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到我院调研、办案的人次有所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9.24万元,占95.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26万元,占4.13%。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2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16辆,其中:轿车15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9.2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1.26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3批次,150人,共计支出1.26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上级检察院来我院调研、指导工作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7.97万元,比2016年减少43.34万元,下降28.64%。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4.0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5.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5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设备、服务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16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9个,涉及财政资金265万元,覆盖率达到100%,得分97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5
××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样表)
表1:[Z0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1表)
表2:[Z01_1] 收入决算表(财决公开1-1表)
表3:[Z01_2] 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1-2表)
表4:[Z02]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2表)
表5:[Z0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3表)
表6:[Z0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表)
表7:[Z04_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4_1表)
表8:[Z04_2]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2表)
表9:[Z04_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_3表)
表10:[Z04_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_4表)
表11:[Z05]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表)
表12:[Z05_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_1表)
表13:[Z0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6表)
(一)主要职能。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峨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依法向峨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2、对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在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和量刑上,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院在市委和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山城融合发展年”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检察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1、坚持全面履行刑检职能,着力推进平安峨眉建设
从严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32件282人,比去年分别上升了19.6%和4%,批准逮捕192件23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45件465人,比去年分别上升了18.6%和21.7%,提起公诉304件411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涉众涉稳的电信网络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批捕上述三类犯罪14人,起诉19人。针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积极采取繁简分流、智能辅助等措施,全力缓解办案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等困难,严格把握案件事实、程序、证据与法律适用,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突出打击实效。充分运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适时介入侦查,确保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审查逮捕了潘某某等6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案;成功起诉了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5亿元案,余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批捕20人、不起诉15人,侦查机关撤回起诉17人,促成刑事和解3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诉讼方式,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判制度。依法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诫,适时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全年依法不捕、不诉和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处理未成年人7人。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出台《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两法衔接工作与依法治市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件。与相关部门探索制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效,得到省院充分肯定。开展“检察在线,法治峨眉”专项活动,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时限、强化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法治进景区工作,将“检察蓝”融入“峨眉绿”,为依法治违兴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妥善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件3人。加强“检校共建”,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主题活动。牵头制定《未成年人被性侵信息通报办法(试行)》被省院转发推广。建成集执法办案、心理辅导、法治宣传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区,努力提升工作实效。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局被省委政法委命名为“四川省政法系统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
2、坚持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格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认真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的同时,继续保持惩贪反腐高压态势。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9人,比去年上升了26.7%。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5人,渎职侵权犯罪4人,大要案比率达94.7%。重点查办了省委巡视组交办的市自来水公司原经理杜某某受贿案,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原主任向某某(县处级)等5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单位受贿案和国土管理事务所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撰写的《坚持“三个三”工作方法 提升自侦办案质效》被省院采用转发,并得到市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完成年度预防报告,撰写的《乐山市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获省院优秀预防调查报告二等奖。强化同步预防和腐败源头治理,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深入重点部门和发案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13场次。面向市县有关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9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共计1500余人。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新模式。在龙门乡试点建立“惠农扶贫领域查询监督平台”,助力保障廉洁扶贫。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69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院警示教育基地被命名为“四川省法治教育示范基地”。
3、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3件13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件7人;纠正漏捕9人、纠正漏诉10人;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0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已发回重审2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监外服刑人员判决错误和交付执行错误案件5件;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3件;对看守所加强日常监督,发出检察建议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份。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开展对“三类人员”机动车驾照专项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注销驾照而未注销的10名人员提交乐山市院进行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5件,建议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的“罗某某等3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被评为全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提出检察建议7件,均被采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案件4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件。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市委办、政府办联合发文给予大力支持。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受理案件线索3件,立案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行政机关处理回复3件。
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全年受理来信来访116件(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妥善处理群众集访案件6件,化解信访积案5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发放救助金5.5万元。控申举报接待室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4、坚持狠抓检察自身建设,着力夯实工作发展基础
深化检察司法改革。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设立检察官办案组3个、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13个,三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办案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办案质量效率不断提升。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诉前依法处置33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86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配合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8名,严格落实监督工作规定,确保“11种情形”案件一律进入监督程序,全年接受监督案件11件。坚定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做好检察环节各项工作。
持续规范司法行为。以省院开展“八化”建设抽样评估检查为契机,围绕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四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处置积压案件、线索6件,切实整改执法不规范问题。建成应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置。实行办案全流程监控,强化实时动态监督。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促进执法规范。
加强检务保障建设。积极争取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推进检务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升级改造检察三级专网和自侦办案工作网,保证工作需要。完善远程视频接访、辩护和代理网上预约平台,提升便民服务信息化水平。建成应用电子卷宗系统、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5],执法办案更加规范高效。完成办公大楼外墙加固维修和检察文化阵地建设,检察形象进一步提升。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为导向,着力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专题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专职党务干部专抓党建工作,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和激励关怀,提升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水平。狠抓业务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鼓励支持干警参加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现有研究生学历干警7人,选派1名班子成员到省院挂职锻炼,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100余人次,今年共有12个集体25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队伍素质能力不断提升。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内设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开展“三项整改回头看”,加大检务督察、专项督查力度,持续用力正风肃纪。
5、坚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着力促进司法更加公正
坚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报告和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建立人大代表微信群,实时发送检察工作动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主动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登门走访市县人大代表35人次,邀请部分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诉案件庭审、检察开放日、案件监督评议等活动18次。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除法律规定保密外,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84条,重要案件信息21条,终结性法律文书264份,“两微一端”常态化运行,发布或转发信息1459条。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促进检察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各位代表、委员,检察工作的进步发展,是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面对检察职能转型和人员转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法律监督还不到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机制尚未完善,内设机构改革、检察职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还较多;四是缺乏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智慧检务的建设应用面临较大困难。对此,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部门概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87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79.4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816.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3.53万元,占76.17%;项目支出432.93万元,占23.8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879.4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816.46。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37.63万元,增长30.35%;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60.45万元,增长24.7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4.4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69%。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18.45万元,增长21.8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4.4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531.94万元,占86.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63万元,占7.87%;医疗卫生支出23.4万元,占1.32%;农林水支出3万元,占0.17%;住房保障支出76.49万元,占4.3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2040401行政运行:2017年决算数为1113.92万元,完成预算100%。
2.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7年决算数为387.93万元,完成预算100%。
3.2040450事业运行:2017年决算数为30.1万元,完成预算100%。
4.20805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7年决算数为16.67万元,完成预算100%。
5.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90.9万元,完成预算100%。
6.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31.1万元,完成预算100%。
6.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77万元,完成预算100%。
7.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决算数为23.4万元,完成预算100%。
8.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3万元,完成预算100%。
9.2210201住房公积金:2017年决算数为76.4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83.5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85.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98.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0.5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9.24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6万元,完成预算10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65万元,下降5.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74万元,下降2.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9万元,下降41.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节油降耗,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到我院调研、办案的人次有所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9.24万元,占95.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26万元,占4.13%。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2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16辆,其中:轿车15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9.2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1.26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3批次,150人,共计支出1.26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上级检察院来我院调研、指导工作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7.97万元,比2016年减少43.34万元,下降28.64%。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4.0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5.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5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设备、服务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16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9个,涉及财政资金265万元,覆盖率达到100%,得分97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5
××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样表)
表1:[Z0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1表)
表2:[Z01_1] 收入决算表(财决公开1-1表)
表3:[Z01_2] 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1-2表)
表4:[Z02]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2表)
表5:[Z0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3表)
表6:[Z0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表)
表7:[Z04_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4_1表)
表8:[Z04_2]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2表)
表9:[Z04_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_3表)
表10:[Z04_4]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_4表)
表11:[Z05]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表)
表12:[Z05_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_1表)
表13:[Z0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6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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