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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满意引纠纷 工商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 2013-10-21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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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局成功调解一起因购房不满意引发的消费纠纷,后经调解,消费者陈女士获得退还首笔购房款2.7万元。据了解,外地人陈女士(老年人)今年年初在家人的陪同下在峨眉山市某楼盘售楼部签订了三份公寓定购书,并按每套1000元支付定金合计3000元,约定每套公寓支付首笔房款(支付后定金转入首笔购房款)3万元,余下每套定金2.9万元两日内补足,逾期未补齐视为买受人陈女士违约,定金交足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但第二天,陈女士因未足额缴纳定金,开发商未将应由陈女士所执的一份《定购书》交付给她,双方口头约定,待足额缴纳定金后交付定购书,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后陈女士返回家中,考虑到经济上存在一定困难,最终决定只定购一套公寓,并通过所在地银行向开发商转去购房款2.7万元。开发商在收到我笔购房款后未向陈女士出具收据,同时也未向陈女士当面交付或邮寄有陈女士亲笔签名的《定购书》。后来,陈女士和家人一起仔细阅读我楼盘的宣传资料时认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问题,遂向信访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定金3000元,购房款2.7万元,终止定购协议,在接到信访部门转办件后,我局迅速展开调查,根据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开发商考虑到陈女士为老年消费者,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陈女士已缴纳房款2.7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对上述调解结果,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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