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6-09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非常感谢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消委会双福工作站成功调解一起电视机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经调解,经销商因不履行维修义务赔偿消费者100元。据了解,消费者李先生今年已82岁,系峨眉山市普兴乡仙牙村的一位普通村民。不久前,老李在双福镇某家电经销商处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14寸电视机。使用几个月后,该电视机出现故障,老李便找到经销商要求修理,但经过修理后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老李遂再次找到经销商要求维修,但经销商以无原配件为由拒修,且态度强硬,将82岁的老李从老家徒步背来的电视机放置在店门口的马路上,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老李背驮着电视机来到市消委会双福工作站投诉,双福工作站接到老李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查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工作人员对经销商不履行产品维修义务和对年过八旬的消费者粗暴的行为、缺乏耐心的态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向老李赔礼道歉,并赔偿1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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