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2-27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随着网络高速平台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以其高效、低成本的优势方兴未艾。但由于网上商品交易制度还不够完善和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导致网上商品交易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日益突出。我局积极拓宽监管领域,按照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依托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近日成功查办了利用网络商品交易侵犯“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13万元。此案是乐山市首件网络商品交易侵权案件,实现了“零突破”,是我局落实“红盾春雷行动”、“百日执法行动”、“保护地方名优企业和名优品牌,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执法行动”的重大成果。
经查明,当事人刘某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申请获准注册了会员名为“foZjcn”、认证人为刘丽萍、店铺名为“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的淘宝网店铺。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在淘宝网上设立的含有“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商品类别和文字介绍的商品网页页面,利用自住房作为经营场所,以购置的茶叶加工设备为工具,对从市场上采购的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再次进行加工、包装,并加贴含有“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累计向全国各地消费者销售“竹叶青”类茶叶产品286229.27元,“碧潭飘雪”类茶叶产品76869.8元,合计363099.07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2月8日依法对刘丽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并销毁1123 张含“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字样标识,368个含有“碧潭飘雪”字样铝箔包装袋,2袋(共计250克)加贴“竹叶青”字样标识袋装茶叶,3听(共计500克)加贴“竹叶青”和“飘雪”字样标识听装茶叶,并处罚款13万元。
我局成功办结此案的关键是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一是我局行动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查办此案,并制定了周密的行动方案,使调查取证工作取得突破,锁定了证据;二是鉴于为“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我局迅速向杭州市工商局滨江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在其协助下取得了“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在淘宝网注册时的基本信息;三是我局主动同浙江省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获得当事人以“峨眉山竹叶青”和“峨眉山碧潭飘雪”名义销售茶叶产品的电子交易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四是由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家中,我局在峨眉山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获取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的直接证据;五是我局与金融系统的良好合作,为该案的后续处理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该案是全市工商系统的查办的一件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新颖性的案件,既保护了我市龙头企业竹叶青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不法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后,我局将立足本地名优企业名优品牌,以打击假冒伪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为突破口,主动介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及服务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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